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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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七月 日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
2、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第五条 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一)新建企业1.企业概况;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
3、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9.生产设备设
4、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二)改扩建和复验企业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 14.兽药生产
5、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对申请复验的,还应当填写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表2)。第
6、七条 兽药GMP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申请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第八条 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第三章 现场检查验收第九条 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第十条 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检查组由3-
7、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明确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表3),确认检查验收范围,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检查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兽药GMP办公室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表4),直接寄送兽药
8、GMP办公室。必要时,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第十三条 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由兽药GMP办公室报农业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应
9、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其中,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第十五条 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表5),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表6),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第十
10、六条 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一式两份、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表7)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兽药GMP办公室。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农业部GMP办公室、被检查验收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第十七条 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表8
11、),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寄送检查组组长。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表9),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及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交兽药GMP办公室。第十八条 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第十九条 兽药GMP办公室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兽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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