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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ies,本章引例,A是甲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长,连续多年持有公司12%的股份,2006年1月,因涉及现董事长B严重违反公司法和章程进行活动一事,A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以更换董事,并通过更换董事来更换董事长。董事会对此未予答复。A又向监事会要求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监事会不予理睬。,2个月后,A遂自行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待审议事项为更换董事。2006年5月8日,临时股东会召开,会议过程中,B表示应由他来主持会议,遭到A的拒绝,会议最终使B落选。B主张该临时股东会的召开违反了公司法,剥夺了公司法赋予董事
2、会的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请求法院判决该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问题:法院能否支持B的主张?,引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A对权利的行使自始至终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法院不应支持B的主张。,本章主要学习内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了解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了解股东大会的地位和职权;了解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了解监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ies,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CONCEPT 源于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一)概念:股份
3、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Characteristic,募股集资公开 股东数额低限 全部股份等额 股份自由转让 典型资合公司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设立要求严格,Characteristicof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ies,1.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的大规模企业,(三)
4、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 classification,1.依照设立方式分类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2.依据股票是否上市分类,问题:,1994年,王某某等4个人看了报纸上登的公告,各自购买了G公司的定向募集股10000股。在2002年1月找到了G公司的董事长李某,询问公司情况。李某说公司正在争取包装上市。请问:G公司是什么类型的公司?,G公司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比较项目:信用基础 股东人数最低资本额 章程不缴纳出资的责任 设立方式股权形式 股权转让机构设立 董事会发行债券的权利 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发起人符合
5、要求(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参考案例,发明家王某就自己的一系列发明申请了专利,甲公司看中了这些专利,与王某签订了普通实施许可协议,甲公司交付了使用费500万元。现甲公司欲以实施专利的权利出资,与其他几名发起人一道,发起设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出资比例为75。,从已知的情况看,本案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公司法上认可以工业产权出资,就意味着要移转工业产权的归属。而在本案中,王某是专利权的享有人,甲公司仅是债权人
6、,甲公司无权移转专利权。第二,货币出资要达到注册资本的30%,因而甲公司出资比例达到75%也是不合法的。,案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某直辖市有四家生产经营塑料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企业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领导的同意之后,正式开始筹建。四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后,发起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后决定成立公司,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其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不予登记。,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设立的程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二)募
7、集设立的程序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三、发起人的设立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二)公司成立时的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案情介绍】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2年月日至2002年月日,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募集资金 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2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通知,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8、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使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经过几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后10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评 析】,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9、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主要有:(1)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并且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
10、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加重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增加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且经创立大会通过。(4)公开募集股份。因为募集设立是向社会或者特定群体募集资金,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具有更强的“外部性”,所以,法律设定了一定的程序规范公司的募集行为。,(5)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
11、前 由全体认股人参加的会议。因为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的相当一部分股东还没有确定,待募集完毕后方可确定,所以公司的一切与设立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力机构”,当公司设立完毕时,创立大会由“股东大会”所代替.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2)公司章程;(3)经营估算书;(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5)招股说明书;(6)代
12、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本案分析:,对于本案来说,问题在于青花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召开创立大会。上面已经分析了创立大会对公司设立的重要性,召开创立大会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程序之一,如果没有召开创立大会,构成公司设立的瑕疵,公司是不能成立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而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也就是自2002年5月1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而青花股份有限公司至2002年6月5日仍未发
13、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通知,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青花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股东要求返还认购的股款“有违股金不得抽回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而本案中,青花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召开创立大会在先,因此不构成其对股东要求返还股款的抗辩。,对于没有召开创立大会的,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因此,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按认股人所认购的股金加算
14、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向认购人返还的责任。责任的承担者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创立大会,应当连带承担认购人认购股款的返还责任以及因此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后果和法院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判决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判
15、决生效后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是正确的。,三、组织机构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股东大会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董事会 A Board of Directors 经理 Manager 监事会 The Supervisory Board,股东大会 The Shareholders Conference,一、股东大会的地位 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二、股东大会的职权,参考案例:,2006年1月,A、B、C、D、E、F六人发起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A出资比例为5%。A为董事之一,同年5月,A欲辞去董事职务。6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A收到
16、通知,但未参加,会议通过一项决议:凡辞去在公司职务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于其他现有股东。7月,A辞去董事职务,但不欲转让出资。股东B、C、D、E、F以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要求他转让出资。A觉得该股东大会决议不可思议。,是否转让出资或者股份,是股权的固有内容之一,由股东享有,除非法律加以限制和剥夺,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但是出席会议的股东不得对未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固有的股权进行处分。因此,“凡辞去在公司职务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于其他股东”的决议内容,不对A生效,故A可以不转让股权。,三、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会议(一)年会(二)临时股东会,四
17、、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通知及股票交存(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二)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三)股票交存,五、股东的出席权、表决权(一)出席权(二)表决权,六、委托出席与签名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董事会 A Board of Directors,一、董事会的地位和组成(一)董事会的地位 法定、常设、执行机关(二)董事会的人数和组成 二、董事会的职权,三、董事长及董事(一)董事
18、长、副董事长(二)董事的产生、任期和退任四、董事会会议(一)常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开、举行和决议的通过(二)议事规则,经理 Manager,一、经理的含义 二、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监事会 The Supervisory Board,一、监事会的地位 监督机构二、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任期和监事的退任(一)监事会
19、的组成和任期(二)关于外部监事(三)监事任期(四)监事的退任,公司领导成员的资格限制 Restrictions,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竞业
20、限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限制义务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是忠实义务的具体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成员,应当忠于公司,将公司的利益置于最高处,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可能会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与公司争利,并且其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抢夺本属于公司的机会,这与忠实义务是相悖的。因此,各国公司法上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业竞争的问题加以规制。,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十分相近,但二者还是存在差别的。严格来说,竞业禁止是指法律绝对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21、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而竞业限制并不绝对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同类经营。,竞业限制的内容,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竞业限制仅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而广义的竞业限制在狭义的基础上,还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抢夺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禁止自我交易的内容。,案例:农机公司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赔偿案,被告刘某系原告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经理。农机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制造各类农用机械,包括农用三轮车、
22、小型手扶拖拉机等。1994年6月,刘某一表弟赵某及其友张某找到刘某,建议共同开办一家农机厂,主要生产制造农用三轮车。1994年10月,农机厂成立,所生产农用三轮车与农机公司的产品相同。刘某在农机厂开办前后均未告知农机公司此事。据统计,1994年10月至1995年5月期间,农机公司销售额比1993年至1994年同期降低27.8%。,1995年2月,刘某昔日的同学董某、李某、吴某找到刘某,提议共同设立双轮农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轮公司),要求刘某挂个双轮公司董事长之名,再透露一些农机公司小型手扶拖拉机生产、销售的信息,即可获得“挂职费”。刘某接受,担任了双轮公司的董事长,并指导双轮公司进行
23、设备安装、选择进货渠道、制订生产经营计划等。双轮公司分别于1995年4月29日、5月26日付给刘某“挂职费”2万元和1万元。,1995年4月,农机公司知悉了刘某的行为。公司董事长劝说其退出农机厂和双轮公司,但遭到刘某拒绝。1995年6月22日,农机公司董事长召集公司董事会会议,刘某列席会议。会上董事长通报了刘某的行为,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解除刘某经理职务,并要求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3万元和从双轮公司所得“挂职费”3万元交予公司。刘某同意放弃经理职位,但拒绝将所得26万元交予公司。,公司董事会研究后,决定以农机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
24、反竞业禁止义务,判决被告向原告农机公司交付违法所得26万,同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中,刘某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自己经营并同时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属于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规定的行为,构成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考虑到法人投资是极端普遍的现象,母公司推荐的董事多数都在母公司担任一定职务,完全禁止公司董事在其他公司中担任职务不具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刘某在其他公司任职并从事同类业务,若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则不构成违反忠实义务。,本案中,刘某作为农机公司经理,违反法律规定,自己经营同时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损害了农机公司的
25、利益,违反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农机公司即可行使归入权,要求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3万元和从双轮公司所得“挂职费”3万元交予公司。,引例 H(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3日发行股票,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股数为380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的26.01%,每股发行价格为14.49元。G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6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发布提示性公告,指出:本公司因连续3年亏损,自2002年4月30日起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上半年,公司的两诉案有一案败诉,将可能导致本公司中期亏损,从而本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问题:1.股票的发行与股票的
26、转让有何不同?2.股票的发行价格能否高于面值?3.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有何不同?,引例分析:1.股票的发行与股票的转让有重要的区别,股票发行的主体是公司,购买股票的人成为公司股东;股票转让的出让人是股东,受让人成为新股东。2.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面值。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暂停上市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公司达到法定条件的,还可以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是永久停止公司股票的挂牌交易。,七、股份的发行issue,(一)股份的概念 1.是公司资本的成分 2.是股东权利义务的计算单位3.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二)股份发行的概念(三)股份
27、发行的原则 公开原则 公平原则 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五)对股票发行的具体要求 1.股票发行人 2.股票发行价格(公司法第127条)3.股票的交付(公司法第140条,第141条),(六)新股的发行,1.新股发行的条件2.发行新股的决议3.发行新股的报批和核准4.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5.发行新股的公告、承销和作价6.配股7.变更登记,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甲公司不久将通过发行新股来增资,乙公司可将其对丙公司的1000万元的债权,作为出资,加入到甲公司中来,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问:甲公司的提议是否可行?,对于股份公司发行的新股,只能以货币认购,而不能以债权来认购。因此,甲公司的提
28、议并不可行,乙公司不能以此种方式加入甲公司。,八、股份的转让 assignment,一、股份转让的含义和意义(一)股份转让的含义(二)股份转让的意义二、对股份转让的要求(一)转让的场所(二)转让的方式(三)转让的限制,案例,2006年1月,A、B、C、D、E发起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F被聘请为公司经理,I为公司办公室主任。2006年2月,A与G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6年6月,F与H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此时F仍然担任经理),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7年1月,I与J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请问:这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按照公司法第142
29、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有份额的限制。可知:A与G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F与H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I与J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有效。,(三)股份回购和质押的禁止(公司法第143条)股份回购的情形: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其股份的,案例】,甲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份,2006年1月,乙公司董事会作出
30、决议:为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甲公司以其所持乙公司的股份做质押,作为反担保。乙公司的股东认为董事会的该项决议违法,问:乙公司股东的主张有无依据?,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的规定。因此,乙公司股东的主张是正确的。,练习题,1.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A10万元 B350万元 C50万元 D500万元,2.有多个发起人的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其责任的承担
31、是:()。按出资多少分别承担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按份责任免除或者减轻,3.(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单选第26题)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4.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B通常情形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32、票 C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D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答案:BD。,5.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该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A增加本公司注册资本B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D用于奖励本公司优秀员工,答案:BC。,阅读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2006-6-7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颁布日期:2006年07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09月01日),思考题,1.简述股份的含义和特征。2.简述股票的含义和特征。3.简述股权回购的法定条件。4.简述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推荐阅读书籍;,公司法-既蕴藏着丰富的法理基础的实在法,又涉及大量实证。1.德国伯恩.魏德士(Rushers Bernd)的法理学 2.美国博克西诺(John J.Bonsignore)的法律之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3.王保树、崔勤之主
34、编:中国公司法原理(最新修订第3版);2006(适合法学本科,研究生教材 4.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5.美国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公司法的经济结构(Frank H Easterbrook,Daniel R Fischel)(张建伟和罗培新译)公司法的经济结构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它将法学和金融经济学原理近乎完美地结合了起来,既没有被经济学的“形式主义”所淹没,也没有为正统的概念法学所羁绊,能将法学、经济学和金融学知识如此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学习思路,基础-理论功底的加强微观-学习了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充分理解法条,具备准确适用
35、法条的能力;宏观-学习知识背景,关注现实问题 1999年公司法制定的 背景 2005年 公司法修订的背景目前存在的问题?(问题意识)-民企的生存空间(1)融资难(2)司法风险,西方法学名著,1.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2.西塞罗的国家篇法律篇3.霍布斯的利维坦4.洛克的政府论5.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6.卢梭的社会契约论7.休谟的人性论8.哈特的法律的概念9.奥斯丁法理学的范畴,8.哈特的法律的概念9.奥斯丁法理学的范畴10.波斯纳法理学问题11.边沁政府片论1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多读书,读好书,让自己变得更强有力!,狄更斯名言:那是好得不能再好的年代,那是糟得不能再糟的年代;那是闪烁着智慧的岁月,那是充斥着愚蠢的岁月;那是信心百倍的时期,那是疑虑重重的时期;那是阳光普照的季节,那是黑夜沉沉和季节;那是充满希望的春天,那是令人绝望的冬日;我们拥有一切,我们一无所有;大家都在升天堂,大家都在下地狱。,这是一个意见很多,而思想很少的时代。-要有问题意识,学会思考,善于思考,力争成为有思想的人。,考试时间:安排在期中考试周(具体时间待定)考试范围:上课共同学习内容考试题型:包括:选择题,名称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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