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老师的民法讲义(word珍藏版仅限学习使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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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几个新问题一、民法的阐释(民法的发现) (一)民法适用的推理过程(涵摄 Subsumtion) 1.三段论推理 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T的要件) 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 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 TM1M2M3R SM1M2M3 SR (二)民法阐释的类型 文义解释 狭义的法律解释 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 合宪解释 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 价值补充 概括条款的具体化 类推适用 漏洞补充 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扩张 创造性补充(法之续造) (三)狭义的民法解
2、释(始于文义,终于文义) 1. 文义解释 客观解释规则。探究其客观含义(但不能超过其可能文义)。 通常解释规则。按照其通常含义为解释。 2.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 (1)体系解释的含义与要求。 依照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法条相互之间的关系解释。 【例1】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
3、第79条第二款:拾得失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特别法由于一般法(位阶相同的法律) 【例2】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后法优于先法(位阶相同的法律) 【例3】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
4、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当然解释(某行为是否被禁止)举轻明重;(某行为是否被允许)举重明轻) 唐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 限制:当然解释不能逾越“立法旨趣”之预测可能性。立法旨趣,指个别或多数法律规定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 【真题】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5、确的?(11年卷三2题)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真题】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6题)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
6、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3)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的法理:平等原则(相异之事件,应为相异之处理)。 反对解释的前提:要件事实系法理效果的必要条件或者充分必要条件(换言之,要件事实被穷尽列举)。若要件事实仅为法理效果的充分条件,反对解释即不合法。 【例4】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站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一款: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
7、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 【例5】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混凝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一款: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4)扩张解释 概念。衡诸于立法真意,法律规范的文义失之于狭隘,而扩张规范条文的意义。 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范条文之可能的文义。 扩张解释目的性扩张 【例6】物权法第107条:遗失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受让人不能善
8、意取得。应扩张至一切“占有脱离物”(违背原占有人意愿而丧失占有之物)。 (5)限缩解释 概念。衡诸于立法真意,法律规范的文义失之于广泛,而限缩法文之意义,局限于核心意义。 限缩解释目的性限缩 【例7】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其中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须限定为“不合理的”。 【例8】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须限定为“预先免除”下列责任的条款无效。 3. 历史解释 【例9】盗赃是否使
9、用物权法第107条? 4. 比较解释 【例10】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对此区分原则应解释为物权变动效果与合同生效效果的区分。而不能解释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 【例11】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台湾民法第767条: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前项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准用之。例子:甲将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质权。质押期间,甲将该车偷回。问乙对甲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12】合同法解释(二
10、)第3条:悬赏广告。其为要约或者单方允诺? 5. 目的解释 【例12】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须考虑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a)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b)鼓励交易、契约必须严守。 (四)价值补充 1.不确定概念(如显失公平、善良风俗、合理期间)的具体化(根据社会伦理观念、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利益衡量,进行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 【真题】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
11、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2题)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答案】D 2. 概括条款的具体化(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权利滥用的概念。 权利滥用,指外观上徒具权利行使之形式,惟在实质上却违反权利之社会性,不能承认其为权利行使之行为。 (2) 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规则)之定性。 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规则)系
12、一般条款。不能直接作为判案的大前提,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予以具体化。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类型化。 (3)权利滥用之类型。 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若权利人行使权利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极大)。 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如:变电设施拆除案;) 权利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a)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b)权利人妨害义务人履行义务;(c)主张以不当方法取得的权利;(d)矛盾行为)。 (4)权利滥用之法律效果。 如此行使权利为法所不许(但仍得以法所允许的其他方法行使)。 失权(权利失效)。 (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法上的(防止专利权人滥用
13、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真题】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13年卷三51题)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答案】ABD (五)漏洞补充 1.法律漏洞的概念。 法律漏洞,指关于某一法律问题
14、,依照法律的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规定而未设规定。法律漏洞的基本特征在于违反计划。 【例13】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若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是否存在法律漏洞?结论:无法律漏洞。这是规范性沉默,无法律漏洞,无须填补。 【例14】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要件之一系“须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存在法律漏洞?结论:无漏洞。属于法律规定不当。 2. 类推适用 (1)类推的法理:平等原则(类似情况应为相同处理)。 (2)类推的前提:存在公开的漏洞(关于某项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
15、体系和规范计划,应积极设其规定,而未设规定)。 (3)类推的类型:个别类推;总体类推(如:继续性合同的任意终止权)。 (4)类推的规则:法律关于A案例类型设有规定,但对B案例类型未设规定;依照法律法律的规范意旨,B案例类型在重要性质上与A案例类型相似;基于规范意旨中的“同一法律理由”,将调整A案例类型的法律适用于B案例类型。 【例15】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问题:甲将房
16、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约定租赁合同自办理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未办理公证,甲将房屋交付给,乙接受。问:甲、乙间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法第36、37条的规范意旨有二:(a)鼓励交易;(b)书面合同旨在保存证据,促使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前深思熟虑。根据“规范意旨”,两种情形类似,基于同一法律理由,类推适用。甲、乙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例16】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问题:甲、乙系夫妻。丈夫甲在婚姻期间与25个异性搞“一夜情”。若乙起诉与甲离婚,乙可否对甲主张离婚损害
17、赔偿?规范意旨、同一法律理由? 【例17】冒名顶替与无权代理。 3. 目的性限缩 (1)目的性限缩的法理:平等原则(非相类似的,应为不同处理)。 (2)目的性限缩的前提:隐藏漏洞(某项法律规定,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消极地设有限制,而未设限制)。 【例18】侵权责任法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问题:近亲属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时,是否应有顺序限制? 4. 目的性扩张 (1)概念。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法律规范未将某一类型事实涵盖其中,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类型事实包括在该法律规范之内的漏洞填补方法。 【例19】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条规定了顺序
18、履行抗辩权。问题:甲将自己汽车出卖给乙。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日交付汽车,乙于3月25日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40万元。截止到4月5日,甲、乙均未履行其合同义务。乙于4月5日请求甲交付汽车。问甲可否对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结论:可以。方法:对合同法第66条予以目的性扩张。 5. 法的续造(如:性自主权;让与担保;同性婚姻)。二、食品药品纠纷解释(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基础规范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
19、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
20、,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调整范围 1. 赔偿权利人:消费者。 (1)定义。消法第2条:消费者,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仅限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2)消费者知假买假。 一般消费者知假买假,仍有权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食品药品解释第3条)。 职业打假者或者打假集团知假买假,须进一步探讨(解释故意留下法律漏洞)。 2.法律事实构成:消费者因购买缺陷食品或者药品遭
21、受人身、财产损害。 (1)缺陷(解释的措辞是“有质量问题”)的界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缺陷瑕疵。 (3)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赠与缺陷食品、药品的,适用该解释之规定(解释第4条)。 3.责任类型。 (1)违约责任。受合同相对性限制。 (2)侵权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限制。 4. 消费者的选择权。 解释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1】 乙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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