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选举法依法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选举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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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选举法依法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张家成各位领导、同志们:下面我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就换届选举准备工作、代表选举工作、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等三个方面工作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一、充分做好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一)成立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乡级选举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一般由乡级党委、人大、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民政、财政、公安和群团等方面的负责人担任。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是全国人大根据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新增加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这是对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发展和完善。各地在组成选举委员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提名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时,对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要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以保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从不安排担任人大代表的县乡党委负责同志中提名担任。二是考虑到各地的实际,如果有的乡镇领导干部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其后又提名推荐并依法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先行工作,在委员会的实际工作基本完成后再依法辞去其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选举法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为健全换届组织网络,在每一个选区都
3、要成立选区领导小组。选区领导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人选由选举委员会决定,其职责:(1)受选举委员会委托,主持本选区人大代表的选举;(2)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保证选举依法顺利进行;(3)受选举委员会委托,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和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及时进行调查,报选举委员会处理;(4)组织选民登记;(5)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讨论代表候选人;(6)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举委员会报告;(7)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8)在选举日前,协助选举
4、委员会做好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的工作;(9)受选举委员会委托,办理选民委托投票和选民关系迁出、迁入手续;(10)负责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11)投票选举结束后,填写选举结果报告表,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有效后,公布当选代表名单;(12)选举工作结束前,写出本选区选举工作总结;并将有关选举资料上交选举委员会;(13)定期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选区可按实际情况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选民小组是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基层选举单位,是确保选举出群众满意的代表的一个重要议事组织;选民小组长是组织、引导选民
5、进行选民登记、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正确认识和发挥选民小组、选民小组长的作用,对于圆满完成换届的各项任务有重要作用。选民小组可以村、居民小组为基础划分。机关、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可依据选民人数以部门、单位或联合划分。选民小组长应是本小组的选民,有一定威信,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强,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热心为选民服务。(二)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舆论宣传,培训骨干搞好舆论宣传。搞好换届选举,舆论要先行。要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出发,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大规模、大范围地宣传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宣传县乡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6、,宣传选民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宣传选民登记的时间、条件、办法,宣传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和原则要求等等。最大限度地调动选民的政治热情,让他们关注并参与到换届选举活动中来。使换届选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认真培训工作骨干。在这里要强调,这项工作很重要,可以说是保证换届选举成功的关键,要高度重视。上面制定的政策、办法再好、再具体,还是需要工作人员具体操作,如果工作人员对政策掌握不熟、不透,就容易出现问题。(三)合理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1、代表名额的确定。选举法规定,代表名额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可以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2、确定和
7、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口依据。全国人大指导意见中提出“为了更好地反映各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确定和分配代表以户籍人口数为基础,可结合人口普查统计数。”考虑到我县流动人口不是特别多的实际情况,为统一标准,此次换届选举我县在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口依据以户籍人口数计算。3、代表名额的分配。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实际操作过程中,各选区情况不同,会有一些特殊情况,使各选区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一些落差。(四)科学划分选区县乡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科学划分选区对代表选举的结果起着关键的作用。1、选区划分的大小要合法。每个选区只能按选
8、举1至3名代表来划分,但从实践看,三选二的选区一次选举的成功率较高。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要大体相等,防止出现县和乡镇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其他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悬殊的情况。2、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活动。在选区划分时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活动的组织,即:要方便选民提名和协商代表候选人,方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组织,方便投票选举,还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3、选区要尽可能地按地域(居住地和工作地)划分。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城镇选区的数量将有所减少,仍按机关、单位等单独划
9、分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将出现较大差异。为了较好地解决代表名额分配和选出较高素质代表等问题,可以考虑更多地采用以地域(居住地和工作地)划分为主的办法来划分选区,尽量减少以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条线单位单独划分选区的做法。各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人选,也尽可能安排到附近的行政选区参加选举。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要便于同步选举。要统筹划分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尽量做到每个县级人大代表套若干个乡级人大代表选区,以便共享县乡两级人大选举选民登记信息,方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要保证“大选区”完全包含“小选区”,防止出现一个“小选区”与两个以上“大选区”
10、的交叉,减少选举组织工作的难度。二、依法组织好代表的选举代表的选举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形式。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投票选举,称为直接选举,市级以上代表由下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称为间接选举。(一) 做好选民登记,做到不错、不漏、不重1、选民登记条件和办法。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根据这一原则,本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可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逐人复查对照,进行“三增三减”,即;增补迁入的、新满18周岁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减去迁出的、死亡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关于流动人口的登记参选问题。对流动人口登记和参选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
11、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工作或者居住,可以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二是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三是要进一步改进工作,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提高流动人口参选率。选举机构要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加强流动人口居住地和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之间的协作,方便他们参加居住地的选举。对暂时联系不上又在选举日之前返回参加选举的,及时补办登记手续。2、选民资格审
12、查。选民资格审查是选民登记的关键步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政策界限,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一要建立审查资格的组织。通常在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选民资格审查组,由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二要明确选民资格审查的内容。首先要审查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的法定条件。在我国,选民资格主要由下列四个要件决定的:国籍要件。选民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要具有中国国籍。年龄要件。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也就是从出生之日起到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止,要年满18周岁。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行为能力要件。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
13、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其次,要弄清应予登记、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区别。应予登记的对象是指:新满18周岁的;外来人员已经参加过上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外来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准予登记的对象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被拘留的。上述人员
14、,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暂缓登记的对象是指: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的对象是指: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对象是指: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停选举权)、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另外,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三要做好选民的申诉工
15、作。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选民名单发生错误,就可能使本来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因此,选举法明确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3、选民名单公布。在选民榜正式公布之前,要采取有效办法对选民登记资料与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进行比对,对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民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力求做到不错、不漏、不重。选区工作小组依
16、法逐个核实本选区选民名单后,按统一要求造表汇总选民名单,报县级或乡级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一般在选举日前还要公布选民名单补正榜。(二)依法推荐、确定和介绍代表候选人关于代表的结构要从严掌握。中央、省、市、县文件明确提出此次换届选举一定要做到“两升一降一保证”,“两升”即:一要保证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比上一届有所上升。二要保证妇女代表的比例高于25%,“一降”即:党政干部代表比例有所下降,除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领导干部外,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和法检两长依法列席会议,一般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保证”即: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
17、定予以保证。另外还提出,同级人大代表与党代表、政协委员原则上不交叉,并减少上下级代表之间的交叉。要合理掌握代表中非中共党员的比例,要占代表比例的三分之一左右。要统筹兼顾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阶层人士担任代表,做到注重质量,比例适当。要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连任代表一般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根据代表履职情况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留任代表人选的建议名单。下面我主要说明一下程序和法律方面要注意的问题。1、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产生。我国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的办法,采取的是推荐制,选民要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人民团体联
18、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选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在我国,推荐代表候选人只有两个渠道:一个渠道是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另一个渠道是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关于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合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并自愿签字的联名,为合法联名。不能将各选民小组所提同一代表候选人的选民简单相加。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必须由推荐签名,委托他人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上代签,没有法律效为。被推荐为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必须是在本乡(镇)登记的选民,不是本组或乡(镇)的选民,不能被提名为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候选人。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人数。新修改的选
19、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这就是说:在选举人大代表时,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只能按应选的代表名额数(等额)提名,而不能连差额数在内的代表候选人一并提出。这次换届选举时,要认真贯彻选举法的规定,坚持做到“等额推荐、差额选举”,充分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2、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做法。在直接选举中,不般初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都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候选人都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票必
20、然分散,一次选举的成功率也会很低。因此,选举法规定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制度和程序。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没有超过应选名额的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就可以直接将其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比例,也就是超过应选人数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本选区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
21、见的,应当进行预选。在预选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预选公告,告知选民预选的时间、方法、程序等事项。预选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预选可以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但参加预选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该选区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预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各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各选民小组要如实将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工作小组,再由其加以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查。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按选区以姓名笔画为序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选
22、举委员会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推荐工作即终止,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均不得再提出候选人。3、介绍代表候选人。介绍代表候选人可以采取推荐者介绍、选举机构介绍和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三种形式。一般以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为主。由推荐者介绍推荐的代表,有两种方法,一是推荐者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二是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代表候选人需要注意问题。一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要有组织地进行。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统一安排,法律没有规定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活动。二是全面准确地
23、掌握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代表职务等。三是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组织形式,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四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不得在选举日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三)严谨细致地组织投票选举1、投票选举。关于投票形式。针对以往投票站的设立不够规范,流动票箱使用过多过滥等问题,这次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三种投票形式作了细化规定。根据选举法规定,设立投票站是主要方式,召开选举大会以及特殊情况下以流动票箱投票是辅助的方式。因此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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