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与中国的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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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与中国的实践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本文对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进行阐述,并对国家管辖豁免理论作出评价,明确提出限制豁免理论将会取代绝对豁免理论。分析我国国家豁免理论的现状,最后对我国的国家豁免立法提出建议。论文关键词 国家豁免 绝对豁免 限制豁免一、国家豁免理论发展(一)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目前,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是“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或者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即主权平等理论。国家是独立的、主权的,国家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因种族、宗教、经济等差异而出现不平等。因此,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
2、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除此之外,关于国家豁免理论依据还曾有治外法权理论、礼让理论和尊严理论等理论,但这些理论都因其自身都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而没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二)国家豁免理论的两种立场: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1812年美国的“交易号案”是确立国家豁免的著名判例。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成为国家豁免理论的经典表述:the jurisdiction of a state within its own territory was exclusive and absolute. 即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必然是绝对的和排他的。马歇尔大法官在该案的判决中还讲到: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
3、不服从于另一主权者,不受另一主权者的影响或受到其义务的约束而减损本国的尊严。只有在获得明示的许可时,或者虽然没有明示的规定,但是确信另一主权者通过暗示保留其独立主权者的豁免,并延伸至主权者本人。 这段话表明,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除非该国以明示或暗示放弃该豁免权。国家豁免理论有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不同的立场。在发展过程中,二者并非同时产生。绝对豁免在十三、四世纪提出,十九世纪西方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形式将该理论确立。由于这个时期国家很少参与到私法领域的活动,绝对豁免的运用并不会损害的私人利益。因此,这一时期许多国家都坚持绝对豁免的立场。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国家逐渐参与到私法
4、领域的活动,从事商事贸易活动。如果仍旧坚持绝对豁免,则会都私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此时,绝对豁似乎成为了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的“保护伞”。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绝对豁免似乎在用这种“合法”的手段保护一种不公平,与法律的价值相违背。这种情况下,限制豁免理论应运而生。限制豁免理论则认为要对国家的行为予以区分,并不是一概地认为国家的任何行为都享有主权豁免。一般认为,国家的主权行为,包括政治行为和管理行为享受主权豁免,而国家的商业行为则不享有主权豁免。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平衡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利益,将从事商业活动的国家看作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主体,与普通私人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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