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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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行政法-知识结构图行政法一、历年分值二、应试指导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其命题的基本规律是:1考核的重点应当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及程序。2因该法较新、内容比较多、比较细,紧扣法条的记忆类题目可能会多一些。考生在应试时应掌握以下技巧:1对于考核重点范围内的规定应非常清楚。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及程序,均有专章规定,对这三章内容应该重点识记。其中对于行政许可设定方面的规定,应结合行政法律规范的几种渊源加以记忆,这些法律规范的形式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考核内容中也会经常出现,可以结合这些内容协同记忆。2因该法的规定较具体,出
2、题将主要以法条识记类题目为主。因此,应着重对行政许可法的条文全面了解,在上述基本内容之外,对于行政许可的收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也要有所了解。因为这些内容都是该法中独到的且对中国行政法治的推行具有突出贡献的所在。3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是行政许可程序的重点,但由于已规定在行政许可法中,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制度了,但正因为如此,在出题时将以前旧题套用行政许可法翻新重出的可能性较大。4行政许可设定上行政许可立法时争论量激烈的部分,特别是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许可,临时性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年等内容,都是非常具有开创性的内容,而这些内容也正是出题老师非常感兴趣、非常愿意出
3、的内容。5行政许可不收费是行政许可法的一大创新,很受学者的青睐,出题老师对此应当不陌生。行政处罚法的考核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1行政处罚的主体;2,行政处罚的程序;3行政处罚的设定;4当事人的程序权利;5裁执分离原则。考生在应试时应掌握以下技巧:1既然考核的重点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及行政处罚的程序,因此,对于行政处罚的程序及设定方面的规定应非常清楚。行政处罚法对于处罚的设定及处罚的程序均有专章规定,对这两章内容应该重点识记。其中对于处罚的设定应结合行政法律规范的几种渊源加以记忆,这些法律规范的形式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考核内容中也会经常出现,可以结合这些内容协同
4、记忆。2因该法的规定较具体,主要以记忆性题目为主,因此,应着重对行政处罚法的条文全面了解,在上述基本内容之外,对于裁执分离原则、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等,也要有所了解。因为这些内容都是该法中独到的且对中国行政法治的推行具有突出贡献的所在。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中最精彩的篇章,在准备时应该记住,听证程序在渊源上是从司法听证产生的,其中很多规定与司法程序,即诉讼程序,特别是庭审程序,有很大关系,如应试时实在想不起来了,按司法程序的内容答也可以,但千万记住听证主持人不是法官而是行政机关的人。行政复议法命题的基本规律是:1重点在于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及其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与选择。2重点在行政
5、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上出题。考生在应试时应掌握以下技巧:1集中力量对有关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及其与行政诉讼衔接与选择方面的条文予以重点突破。2由于重点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上出题,因此,建议考生在复习时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条文一并复习,将其中相同的部分记为行政诉讼的内容,仅将与行政诉讼不同的内容作为行政复议的内容重点区分出来,应试时如出现行政复议的题目,则通过与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进行回答。行政诉讼法选择题命题的基本规律是:1对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考核的力度要明显地重于对行政诉讼法的考核力度。2命题直接针对行政诉讼法解释或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某一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或基本制度的条文,而不作进一步的
6、复杂化。3干扰项一般选择现实生活中对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的错误观念为设项根据,要求考生在应试时能够区分这些错误想法或错误作法。4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方面出题分量很重。考生在应试时应掌握以下技巧:1考生必须对行政诉讼法解释有准确的把握,尤其是对命题重点所涉及的行政诉讼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行政诉讼法未涉及、未明确规定或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但行政诉讼法新解释专门作出与字面理解不太一致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考生务必在准备时多加留意,记清、背熟。2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有比较清楚的认识,通过对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新解释中
7、有关条文的含义,确切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平时准备时仔细比较、揣摩试题评析部分对多项选择题的评析,从中领会自己对行政诉讼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理解。行政诉讼法案例题命题的基本规律是:1案例题与选择题存在内容上的大致划分,即选择题重在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方面的内容,如受案范围、管辖、原被告资格等客观性试题;而案例题则重在审理及判决方面的内容。两类题目总体上覆盖了行政诉讼法的绝大部分内容。2案例分析题侧重于诉讼活动在程序上的连续性,在问题设计上强调各个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国家赔偿法命题的基本规律是:1以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国家赔偿的方式这三项基本制度的条文为基本出题点。2
8、以国家赔偿与其他赔偿的区别、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差异作为干扰项的主要设计方式。3总的出题量相对稳定,即每年4至5分。考生在应试时应掌握以下技巧:1由于考试是以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国家赔偿的方式这三项基本制度的条文为基本出题点,因此,只要对这三项内容的法律条文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可保证对于绝大多数题目做到心中有数。2由于试题中多以国家赔偿与其他赔偿的区别、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差异作为干扰项的主要设计方式,因此,考生应在复习时比较条文的明确规定及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区别,提高自己辨别考试重心、抵御干扰的能力。3国家赔偿法总的出题量相对稳定。因此考
9、生复习时应在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的同时,对法条通读几遍,以防偏题。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本章详细内容行政的概念行政分为一般行政和国家行政。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理职能。执行即执行组织领导层的决策及决策所确定的目标、纲领、方案;管理即是对组织的运作进行规划、控制,对组织系统成员的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执行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及法律、政策所确定的目标、规划;管理即是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国家行政的分类形式行政实质行政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
10、行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不管该职能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是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以行政的实质内容来界定行政: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即为行政,不管该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负担行政授益行政是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后有详述)。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
11、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的特点形式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式文件。数量众多。法律表现形式多样,具体表现形式有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涉及面广,包括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国防、外交、社会治安和秩序等各个方面。变动性较大。多元化。行政法的法源基本法源:宪法、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宪法、组织法授权的特定中央部门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是基本法源。其他法源: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基
12、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律关系概念指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种类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所发生的关系。是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因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人民群众(个人、组织)等发生的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平行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被委托组织个人之间以及被授权组织与所属执法人员之间而发
13、生的各种关系。发生条件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根据。具有引起相应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变更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改变,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导因的法律事实发生变化,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内容变更。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因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引起变更。消灭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目标实现,相应行政法律关系结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消失,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接替参加相应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代其继续参
14、加相应行政法律关系。作为相应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消灭,该行政法律关系无继续存在和进行的意义。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应行政法律关系应予终止。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本章详细内容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组织和公务员问题。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行政组织的典型和主要形态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立法规定,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主体范畴。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它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它们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
15、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它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一、行政主体概述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通常恒定为一方主体,另一方主体可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是国家公务员或被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也可能是国家行政法制监督机关。行政主体通常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是相对
16、于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而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资格为外部管理机关所具有,内部管理机关通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的概念主要用于表明相应机关、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行政机关的概念主要用于表明相应国家机关的性质。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行政主体的职权通常通过国家公务员实施,然而国家公务员却不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做出,国家公务员实施的一切行政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17、二、行政机关概念特征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其特征为: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分类1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分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及于全国)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及于相应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又可分为:一般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8、、特别行政区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与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是指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有以下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应当注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却在实践中行使着一定区域的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职权,并且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外部行政行为。派出机构,是指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在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
19、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外部行政行为,但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除外。2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权限分类一般权限国家行政机关。是指管理全国或一定区域内全面性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权限国家行政机关,是指管理全国或一定区域内某一部门或某一领域的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3根据管理对象分类外部管理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是作为外部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如公安、工商、海关、民政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及人员。如办公厅、机关事务局、研究室、档案局、以及人事、财务
20、、后勤等工作机关。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概念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种类事业组织。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等。企业组织。国有的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和全国性总公司往往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对象。公用企业包括邮电、铁路运输、煤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烟草公司等。社会团体。如各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受市或辖区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指
21、导;村民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除了根据相应组织法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工作外,还经常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务,如代税务机关收税,代民政机关发放救济灾款、救济物资等。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职能(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概念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
22、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在实践中,下述两类组织也经常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某些行政职权:*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主要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的联防队。治保会和治安联防队通常被委托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某些私人组织。在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还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可委托私人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如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病条例规定,农牧部门及其畜禽防疫机构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饲养户(或检疫单位)检疫,家畜出售者可持
23、有被授权检疫的饲养户(或检疫单位)的检疫证明进入市场。行政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不得委托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职权;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职权。四、国家公务员(一) 国家公务员的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义务 1、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关于国家管理国家公务员,调整行政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职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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