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性司法理念下的刑事和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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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复性司法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随着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兴起,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出现,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开始转向被害人,如何既恢复所遭侵害的法益又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已经成为研究重点,刑事和解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应运而生。刑事和解制度是指通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被害人以及相关主体的沟通与协调,商议出一套针对犯罪后果的解决方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通过非监禁行为(例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来承担替代性刑事责任,并通过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而取得司法机关的从轻处罚的过程。在整个刑事和解过程中,刑事和解模式作为体现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的载体,居于核心地位
2、,和解模式的构造不仅对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极具影响,而且直接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特征。新刑事诉讼法针对和解模式只是作出了简略地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从该规定可知,刑诉法只规定了司法机关如何主导刑事和解,然而对于当事人如何进行和解,采取的是何种和解模式则在所不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的自行和解极易转变为在司法人员主导之下和解并由司法人员出具刑事和解协议书。我们无法排除司法实践中存在所述的刑事和解模式,这样的刑事和解模式不仅有悖于和解制度设计的初衷,并且在诉讼终
3、结以后我们无法排除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司法机关申诉的诉讼风险。本文正是基于司法实践中缺乏一套统一规范的刑事和解模式的现象,结合刑事和解制度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介绍一种源于西方的和解模式——圆桌审判模式,有助于克服当前刑事和解中所存在的弊端。圆桌审判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和解模式,起源于北美印第安人的一种独特的司法传统,随着现代社会中恢复性司法理念而被沿袭下来,如今在美国和加拿大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圆桌审判模式是一种社会和解模式而非司法层面上的审判,该和解模式要求在协调人的主持之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害人、各自的支持者以及其他受犯罪影响的社会成员共同商议案件处理方案的恢复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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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复 司法 理念 刑事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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