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 全面解析(第二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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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二卷)试 卷 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
2、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故意伤害未遂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不用质疑【评析】判断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有无责任能力的时点是行为时而非结果发生时,只要着
3、手实施犯罪行为达到年龄要求有责任能力,就要负刑事责任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评析】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新的知识
4、点,德日刑法当中的择一故意4 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5、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含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意义: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的条件之下,同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尽一切可能减少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害带来的社会损害。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助友爱的思想。条件:(一)避险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态度。(二)避险起因,危险来源主要包括:自然力量,动物的侵袭,侵害行为,人的生理、病理过程。(三)避险时间,是在危险正
6、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四)避险对象,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五)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六)避险限制,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七)避险禁止,不适应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评析】对一些考的比较少的点,加强了考查力度,比如紧急避险,涉及到避险意识、避险的限度条件等等,本案中,附近有其他鱼塘,貌似可以分别从不同的鱼塘中抽出一些水灭火,有牺牲更小利益的方法,因此甲并非不得已的避险行为。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不成立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
7、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评析】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需要用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相一致来认定。即认为:贩卖毒品的当事人在主观上要具备贩卖毒品的意图,也就是主观犯意构成,同时还需要其已经在客观上实施了有偿的毒品转让行为,就是客观的构罪要件,这两个要件是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的主要标准。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个观点是比较值得讨论,也是非常具有实践意义。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
8、,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评析】犯罪的未遂及处理原则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
9、行为等等。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二)犯罪未得逞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预备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
10、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中止及处理原则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中止的实质,在于不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因此,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例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即遂后,自动弥补他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的行为,只能表明犯罪后的态度,不能认识是犯罪中止。(二)必须是自动中止这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认为有可能
11、把犯罪完成,而自动地放弃犯罪的意图,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最主要的特征。造成犯罪中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犯罪人的真诚醒悟,不愿继续犯罪,有的是经他人忠告教育思想有了转变;有的怕罪行暴露后担负刑事责任等等。不管犯罪分子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都应该认识是犯罪的中止。如果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被迫放弃犯罪的,或者由于他人的妨碍使犯罪无法进行下去的,或者是为了等待有利时机而暂时中断犯罪的,都不是犯罪中止。(三)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预备和行为未实行终了的阶段,要做到不使犯罪结果发生,只要犯罪人放弃犯罪活动就可以了;如果犯罪行为
12、实行已经终了,还需一点时间犯罪结果才能发生,犯罪人就必须采取措施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做到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要负即遂的责任。由于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或者消除或者减小了,其人身危险性也已经小时或者减小了。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7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
13、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评析】计算机犯罪的热点问题的考查,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载体,结合共同犯罪理论进行考查8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两种罪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
14、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意杀人【评析】虽然出现了犯罪客体一词,但是并不意味着司法刑法采取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刑法命题的立场仍然是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9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成立非法持有罪,乙不构成转移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累犯
15、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B对累犯第八十一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
16、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评析】一般累犯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
17、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11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
18、知举报有奖才投案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评析】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解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此即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即准自首(特别
19、自首)。关于A项。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请注意:投案的实质是将自己置于或最终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本案中的甲虽然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但要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与投案的实质精神不符,不成立自首。因此,A项不当选。关于B项。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是,上述辩解行为必须发生在自动投案之后。本案中乙的辩解发生在被检察院讯问的阶段,不是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因此,B项不当选。关于C项
20、。共犯人自首的成立,除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外,还应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本案中,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应认定为自首。至于其自动投案的动机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则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C项当选。关于D项。犯罪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因此,本案中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此,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2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
21、应撤销假释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评析】当出现了刑法规定的情形时,应当撤销假释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无论所犯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再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将其收监执行。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而且该罪没有超过
22、追诉时效的,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新作出的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减掉。3.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说明犯罪分子在社会上仍具有一定甚至相当大的危害性,不宜再适用假释,应当依法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对犯罪分子撤销假释并收监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刑法对撤销假释的
23、法定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按照我国监狱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即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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