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 行医如何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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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 行医如何处罚?已有 798 次阅读2011-2-16 15:47 | 刘 俊案情简介2006年5月至2008年11月,金女士多次在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美容手术,因美容效果不理想与诊所发生纠纷。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郑某从外单位跳槽至该美容诊所后,包括为金女士做手术期间,其医师执业注册地点一直未予变更。郑某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的情形下为金女士开展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该诊所就诊期间,诊所并没有出具任何病历资料,
2、提供手术消炎药也没有开具处方。以案说法 目前,就执业医师跳槽后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依据,只有处方管理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很明显,本案中郑某并未注册在美容诊所,自然在该诊所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郑某虽未取得处方权而从事诊疗活动,但其并未为金女士开具处方,似不具备处罚所必需的违法构成要件。依照有关规定,医师接诊、开药应当按要求书
3、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实践中,在医疗卫生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医师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因而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在部分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中尤为突出。曾给执法人员带来困扰的是,基于办法规定的“开具处方”的违法要件,同是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若为患者用药开具了处方的可能会面临处罚,而纯粹为患者提供“裸药”未开具处方的反而能逃避处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势必会导致少数医疗机构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愈演愈烈。上述案例中,对郑某为金女士做手术并开消炎药、但没有开具处方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理论,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
4、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医师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但形式上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囊括进来,如此才符合立法原意。一句话,对处方的管理和规范,落脚点是对患者科学用药、合理施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患者从医疗机构拿到药品或在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即使接诊医师出于某种目的没有开具处方,但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诊疗开药、药师调剂发药的全过程已经完成,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来追问接诊医师是否开具了处方已无任何意义。综上所述,对该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郑某开具消炎药以及郑某本人的行为,应按上述扩大解释的原则,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为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建
5、议卫生部就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行政解释,明确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只要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就视为已开具处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数医疗机构和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以“只发药品不开处方”的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因对乡村医师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行政执法适用法律错误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 2006年3月4日,某县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村孟某(乡村医生)正在邻村租用房屋内给病人输液,该局卫生监督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查,发现4名病人正在输液,药品架上有23种(瓶)药品。现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孟某也承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孟某取得该县卫生局2004年6月颁
6、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孟某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没有使用该县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方笺,而用自已女儿作业本开具处方,收费也没有使用正规收据,仍用作业本开具收条,签名:孟某。 某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007年6月,孟某又在邻村租用房屋内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李某等因孟等误诊误治而死亡。检察院在调查时发现监督人员对孟等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及时以无证行医查处取缔,对该县监督所分管所长李某以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评析】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明确规定
7、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定性,即不在法定范围内不能任意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此,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首先明确该规范法定法律关系主体是谁?这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与基础,否则就将导致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同时,还应当考虑其主体行为是否与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模式一致。只有当主体做出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才能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予以制裁。 本案中,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设置了较为固定的诊疗场所,并且没有使用该县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方笺,而用自已女儿作业本开具处方,收费也没有使用正规收据,没有将收入纳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核算管
8、理。 因此应认定: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其执业地点并非合法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资格,因此,孟某不属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调整的法定主体,自然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因此,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取缔和相应行政处罚)。 【思考与建议】 一、必须注意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重要定位原则:一是人员资质定位,即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二是执业地点定位。即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只有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与保护。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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