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实施AEO制度面临的问题及路径选择[权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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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关实施AEO制度面临的问题及路径选择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贸领域互认合作的不断扩大,由世界海关组织发起的AEO守法认证制度,让越来越多的各国企业在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获得了实际优惠。本文在分析世界各国AEO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从保障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视角,提出了我国海关实施AEO制度的具体策略与路径。 一、AEO制度的提出及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愈趋明显,各国普遍意识到现行全球贸易体制易受走私及恐怖分子的非法利用,西方发达国家海关开始为此努力探索海关新职能作用。由欧盟及世界海关组织(以下简称WCO)发起的AEO
2、(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认证制度,是在2005年6月召开的WCO第105/106次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而确定的。其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需要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供应链安全和便利的标准。2006年WCO进一步批准通过了AEO实施指南,细化完善了一整套关于申报AEO资格、安全措施、评估认证、相互承认等标准,以便与框架同步推进实施。 AEO认证往往是全球各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中最
3、高信用管理等级,享受最便利优惠措施。其互认程序:首先由各国(或地区,下同)海关对本地企业进行认证,企业须取得AEO资格;其次进行国际合作,即一国海关与另一国海关对AEO及其相关政策的相互磋商、相互认可;第三进行互认安排,即相互签署AEO互认协议;最后就是通过互认安排实施,即签约国家的海关相互对(对方AEO企业出口到本国或地区)进口货物实施便利通关待遇,一般是以发布公告为准。2008年颁布的作为WCO全球战略发展蓝图的21世纪海关文件进一步明确:21世纪的海关应与值得信任的经营者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当前任期内WCO新当选的理事会主席DEEN和秘书长MIKURIYA都在积极推动框架及AEO认证守法便
4、利制度的实施,并努力促进各国间的执法互认。 欧盟海关于2005年最先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AEO制度,当时其采用修改欧共体海关法的方式,强调了实施统一风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并明令要求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既方便了海关自身管理又有效防范了执法管理风险,从国家的高度把AEO计划作为了“安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途径,把AEO认证区分为贸易简化证书和贸易安全证书两种证书。截至2015年初,欧盟10000多家经营者被授予AEO认证,其中德国和荷兰等国家获得AEO认证的企业数量居前几位。企业申请单一贸易简化证书,及同时申请便利与安全双证证书居多,单单申请贸易安全一个证书的企业占比较少。此外,
5、欧盟海关还积极推进AEO的国际互认,其与中国海关合作的“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也是其推进AEO国际互认、便利区域企业贸易往来发展的关键步骤。 美国由于受9.11事件影响,政府把反恐和维护本土安全作为政府职能的重中之重,早在2001年11月就开始启动“海关与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TPAT)”项目。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截止2014年6月底,其已完成对10747家企业的验证,其中进口商4331家,海外生产商1418家,承运人3125家,报关企业859家,货代或第三方物流954家;共开展验证25351次,其中首次验证12511次,复验证12840次。美国海关这一项目制度理
6、念、作业流程及后期成果,与同期WCO及欧盟海关实施的AEO制度基本吻合,所以,后来这一项目逐渐被包括美国本土在内的全球各国及国际组织认可为“美国AEO制度”。当前,美国已与新西兰、加拿大、约旦、日本、韩国、欧盟、中国台湾和以色列等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AEO互认安排(即美国海关C-TPAT项目与对方海关AEO项目的互认);与中国、新加坡、墨西哥和瑞士等国家正在互认磋商中。 在我国所处的亚太地区,日本已有220家出口商、74家进口商、63家仓储企业和13家报关企业具有AEO资格,整个日本暂无运输企业获得AEO资格。韩国海关开发了专门的“AEO标志”,其设立的专门组织机构包括:AEO中心9人,AEO
7、稽查组10人,负责对企业的验证稽查51人。我国海关在开展对外交往中一直积极倡导“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简称3M)的合作理念,希望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积极营造透明、公正和充满活力的贸易环境,大力推进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尤其在与港澳台等重要贸易伙伴的合作成效最为显著:以2014年内港海关AEO互认工作为例,自2014年9月内港海关在海运、空运、陆运全领域实施互认安排以来至2014年12月,共有约1400家内地AEO企业的208783票货物在香港受惠,仅有1960票货物被查验,查验率为0.94%,远低于普通货物查验率,有效服务内地企业对港贸易便利。企
8、业普遍反映,AEO企业守法制度的实施非常有利于我国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极大地便利了进出口贸易。 二、我国海关实施AEO制度的面临的问题 (一)AEO制度尚且缺乏统一认证标准 在WCO的有力推动下,尽管世界各国AEO制度实施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具体作业实施方面,AEO认证至今没有全球统一标准,全球各国都在实际作业过程中对新颁布的AEO实施指南规则有所改动。尽管我国高度关注贸易安全与便利,通过承办WCO亚太地区培训中心、举办全球海关学术(PICARD)大会等途径,为本地区成员海关乃至WCO的能力建设和AEO制度推动做出了突出贡献,2014年又出台了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门增设了AEO认证条款,进一
9、步精细化了认证条件和认证程序,但现阶段全面推行AEO制度仍面临比较突出的认证标准实施不统一问题。例如,“三查合一”机制实施后,当我国负责AEO认证制度管理的海关稽查部门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进行下厂实地盘库核查,其核查结果一般会被AEO认证工作纳入互认,即使存在料件缺少,也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而没有实行联网监管的手册管理企业,一般会面临海关AEO认证的盘库抽查,如果出现保税货物的无正当理由短少情形,则通常被认定为涉嫌违法行为,根据海关总署规定,该企业将面临不予通过AEO认证的情形。 (二)口岸管理不够协调统一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海关的发展战略均强调口岸的协调管理或口岸管理职能的集约化。美
10、国在911事件以后实行口岸管理体制大改革,组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实现边境管理的统一化,使海关成为保卫国家安全的核心部门之一。其他国家海关近年来也逐步完成了由传统意义上强调口岸各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协作,向国家口岸规划、部门职能整体设计、资源整合、追求集成管理效能最大化的过渡。我国自2006年由中央批准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更名为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海关系统具备了综合协调地方口岸工作等职责。但近十年来,口岸各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并未被彻底打破,AEO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时常常面临同一单证重复申报的现象,且目前海关、边检、国检、海事、边防等口岸部门尚未实现系统联网,广大进出口相关AEO认
11、证企业无法全面得到本应该享有的便捷通关服务,各种资源浪费、数据冗余、审批繁琐及候时较长等问题依旧普遍存在。这种相对落后的体制,可能会使我国在AEO国际国内守法认证方面无法从根本上有所突破。 (三)海关服务优惠政策不足 近年来,全国海关牢固树立了“关企合作伙伴关系”的新型服务理念,已经基本在现行法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了便利措施,比如,武汉海关的客户协调员制度、南京海关的守法便利通关改革措施,让我国AEO企业和没有AEO资格的部分企业同样享有了这些最大优惠。在初级加工商品、钢铁及其他大宗货物进出口等相关行业,由于对时效性要求不高,甚至出现企业对AEO制度抱可有可无的不配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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