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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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前款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财政部门主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实施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对所属并归口财务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原则上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人员编制
3、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行政任务、事业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第九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县财政
4、局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第十条 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县财政对行政单位实行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县财政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县财政对事业单位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事业特点、发展计划、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综合预算经费包干办法编制年度预算,报县财政备案。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
5、经费和公用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实行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三)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遇上级下达的任务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需调整预
6、算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专项资金支出要编制专项支出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应当符合特定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要编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县财政不配套资金。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三)其他收入。是指行政
7、单位依法取得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收入。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
8、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资收益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不属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二)专项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三)拨出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四)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
9、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六)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七)基建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依法批准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第二
10、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考评。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
11、核算办法。第五章 结余管理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批复意见使用。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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