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和地区支付系统概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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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国家和地区支付系统概况一、新加坡1. 体制概况1.1. 法律概况在新加坡,没有任何一部立法覆盖整个支付服务系统。除了纸基支付工具以外,新加坡的支付系统主要靠参加者和支付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契约来管理。在新加坡,汇票法管理支票的提交与接受。银行法和银行业清算条例1982(在1988年和1991年修改过)授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与金融机构协力建立支票清算所,并监督其运作。 1.2. 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在新加坡,支付服务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到1996年3月底,共有143家这样的商业银行。 2. 行间支付系统 2.1. 综述 在新
2、加坡,行间支付服务由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SCHA, Singapore Clearing House Association)来提供。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为其会员提供服务,以促进支票清算、新加坡元行间电子资金转账、新加坡政府证券(SGS)转账和行间直接转账(GIRO)。在新加坡,这些会员都是银行。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提供两类会员资格,即普通会员资格和副会员资格。普通会员有权利参加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提供的所有服务。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副会员则只能参加新加坡元电子资金转账和新加坡政府证券转账服务。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银行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来管理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只有普通会员在管理委员会具有代表资格。
3、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章程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管理委员会中提供了两个席位,其中一位将担任管理委员会和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主席。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提供的服务操作由相关的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附则来规定。在新加坡,每一银行都将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一个往来账户,以满足银行法所规定的储备金和流动性要求。该账户也可用作清算行间支付的结算账户。新加坡的行间支付主要分成如下几类: a)新加坡元行间支付:这将通过计算机化的行间资金转账系统(SHIFT, System for Handling Interbank Funds Transfer)来实现,并通过银行的MAS往来账户结算。 b)不同银行的顾客之间的支付:这将
4、通过支票、行间资金转账系统、行间直接转账来实现,并通过MAS账户结算。2. 2. 行间资金转账系统 新加坡行间支付通过行间资金转账系统(SHIFT)来完成。行间资金转账系统是一个电子的大额行间支付系统。在新加坡,所有银行都有资格参加。行间资金转账系统由银行业计算机服务公司(BCS)负责运作,该公司是由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指定的。银行利用行间资金转账系统主要来完成外汇交易和货币市场安排中新加坡元的行间支付。那些没有直接参加行间资金转账系统的银行可以指定一个参加行作为其代理行,代表它完成支付。 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在午夜和下午6点30分(星期六为下午2点30分)之间是可用的。在行间资金转账系统中,付款行
5、在其SHIFT计算机上生成一笔转账,并将其传送到SHIFT中心计算机。然后,该SHIFT中心计算机将记录付款行的借记和贷款行的贷记,并向收款行发送一条建议。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将保留每日内每一银行付款和收款的连续记录。银行可以在系统运行时间内的任一时刻查询其当前的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头寸。行间资金转账系统是一个日终净额结算系统。在该系统中,SHIFT中心计算机将保留每日内每一银行付款和收款的连续记录。在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关闭之后,银行的净收和净付记录将从SHIFT中心计算机传送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计算机系统,以在银行的MAS账户之间完成结算。因此,只有在日终时才具有结算的最终性。然而,如果某一银行没有足
6、够的资金来偿还其所有的债务,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有权解退该银行所有的SHIFT付款和收款。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为行间资金转账系统操作上的失败提供了一种人工备份。 2.3. 支票清算 用于支票清算的自动清算所于1982年8月开始运作。该清算所同样也由银行业计算机服务公司(BCS)运营。随着自动清算所(ACH)的建立和磁墨水字符识别(MICR)技术的应用,支票清分以及清算数据的计算都是自动的。这些清算数据用于银行MAS账户之间的结算。1993年,用于支票清算的电子清算系统(ECS, Electronic Clearing System)建成。电子清算系统使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网络(MASNET)把支票信息从
7、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联机方式传送到清算所,以求尽早处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网络是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通讯而建立的电子网络。随着银行发送物理支票到自动清算所(ACH)用于清分和核对,这些物理支票的数据早些时候已传送到自动清算所和电子清算系统(电子清算系统清算支票)。那些没有加入电子清算系统的银行继续发送物理支票(纸清算支票)到自动清算所参加清算。电子清算系统增强了支票清算系统,使它能够允许支票清算和结算数据的更为快速的传送,因而使得银行能够尽早在行间市场补足其头寸,并完成行间货币市场交易。在支票清分完成后,净额结算数据被传送到新加坡货币管理局,用于银行MAS账户之间的结算。如果某一银行不能补足其结算头
8、寸,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有权暂停该违约行,并要求重新清分支票,同时把违约行提交或向其支取的支票排除在外。 2.4. 行间直接转账 行间直接转账(IBG, Inter bank GIRO)是一个无现金和无纸支付系统,能够以发起扣款方为受款人,从另一方的账户中完成预授权的扣款。除借记外,象工资支付这样的贷记也能通过行间直接转账完成。行间直接转账交易由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有关行间直接转账的附则来管理。为通过行间直接转账完成支付或扣款,银行用磁带或软磁盘把行间直接转账交易递交到清算所,该清算所由银行业计算机服务公司(BCS)运营。然后,清算所集中所有的行间直接转账交易,根据收单行来清分,并将磁带或列入了所有
9、行间直接转账清算条目的文件为每一收单行准备好。清算所也为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产生结算合计,并在银行MAS账户之间完成行间直接转账交易的结算。银行被要求能保证在其MAS账户有足够的余额以补足其行间直接转账交易的净额结算余额。如果某一银行不能补足其净额结算头寸,新加坡有权要求解退行间直接转账交易。 2.5. 结算程序行间资金转账系统交易、支票清算和行间直接转账交易的净额结算头寸通过银行的MAS账户来结算。通过行间资金转账系统,银行具有到达其每日收支流动总额的通道,因此,它可以在日间任一时刻决定其隶属于行间资金转账系统的净额结算债务。银行源于行间直接转账和支票交易的净额结算头寸只在批量清算过程完成后才决
10、定。一旦这些结算数据是可用的,银行接着通过从行间货币市场借款来保证其MAS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来补足行间资金转账系统、支票清算和行间直接转账交易总的净额结算头寸。 3. 证券结算系统 3.1. 新加坡政府证券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负责新加坡政府证券的登记工作。从1987年5月起,新加坡政府证券就以簿记形式发行。希望持有这些证券的获准经纪人和银行必须在新加坡货币管理局设立证券账户;为其顾客持有证券的附属经纪人设立另一账户,以保证把顾客证券与其自有的证券相分开。除了证券账户以外,也应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设立一个资金结算账户以完成证券交易的结算。从某一证券账户到另一证券账户的任一证券转账,包括一笔簿记和一笔日
11、间结算。日终,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将直接转账到经纪人的MAS往来账户或其结算代理账户。如果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它将保留解退任何证券交易的权利,以保证簿记政府证券市场或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以及履行其作为货币当局的义务和作用。在政府证券簿记系统中,无纸证券的交易利用银行的SHIFT计算机终端来完成。买方和卖方都必须把其交易输入到系统中,并且只有证实了的交易才通过SHIFT中心计算机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主机之间的通讯联接传送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完成在线地更新。在簿记证券系统运作之前就已经发行的新加坡有证注册股票仍是通用的,并在场外交易。只是有关股票证收据和转账文件的转账才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的登
12、记簿中完成。3.2. 股票市场证券 股票市场中的证券交易通过一个无纸的簿记系统来结算。所有的投资者都必须在中心代理人那里,即中央托管有限公司(CDD, Central Depository Ltd)设立证券账户。证券以中央托管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并由一个保管银行保存。股票所有权的更新通过在中央托管有限公司的股东账户中簿记来完成。 交易的结算固定在交易日后的第7天(即交易日期+5个市场工作日)。 4. 中央银行的作用 4.1. 提供结算服务 所有依照银行法持牌的银行需要在新加坡货币管理局设立一个不计息的往来账户,以满足其法定的最低资金规定,并完成行间支付的结算。当前,银行源于支票清算、行间直接转
13、账和行间资金转账系统交易的净收或净付额在日终,即当这些数据被传送到新加坡货币管理局计算机系统中时结算,最终结算通过银行的MAS账户完成。正如第二节已提到的,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和自动清算所(ACH)由银行业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运营,这是一家由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指定的公司。然而,用于簿记政府证券市场的清算系统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运营。 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不会单纯为了促进结算而向银行界提供隔夜信贷。任何隔夜信贷的提供必须与货币政策的目标相一致。 4.2.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试图保持稳定的货币状况,其目的就是保持非通货膨胀经济增长,这对汇率政策是一个补充。利率和汇率管理长期以来已实现自由化。
1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没有任何的利率或货币供应目标。尽管如此,在每日基础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密切监视货币市场利率并操作以避免货币状况和货币市场利率的巨大波动,保持与政策的一致性。在货币市场中,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用以影响银行系统流动性的交易主要为如下形式:外汇掉期、出口汇票再贴现、银行借款/贷款、新加坡政府证券的直接购买/出售或新加坡政府证券的回购协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货币市场中的操作通过银行的MAS往来账户或证券账户直接借记或贷记,这将不涉及行间资金转账系统。 4.3. 支付系统的监督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督支付系统,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在这方面,银行法和银行业(清算)条例授权新加坡金
15、融管理局去监督和监管自动清算所的运营。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由管理委员会经营,该委员会由来自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代表组成。 5. 有待实施的主要项目和政策 5.1. 实时全额结算 当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正在建立一个实时全额结算(RTGS)系统,去代替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处理大额新加坡元行间支付。该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将在风险管理和操作前景方面增强新加坡的支付系统。实时全额结算系统的实施与全球性的利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来减小支付系统风险的趋势是一致的。在新加坡实时全额支付系统中,如果付款行在新加坡货币管理局的往来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每笔支付指令都将在全额和实时的基础上结算。关于结算,支付是最终的和不可撤
16、消的,并且收单行可以立即使用该笔资金。同样地,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将与新加坡政府证券簿记系统(SGS-BES)相连,为新加坡政府证券交易提供交割付款同步(DVP)能力。因此通过消除由于某一参加行违约而造成的、在支付系统中转账结算失败的可能性,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将降低银行的结算风险。当前,利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来结算新加坡元固定收入证券的可能性,暂时还没有列入考虑之中。二、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银行是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房屋互助会和信用合作社也提供支付服务,澳大利亚邮政局向广大公众提供方便,使他们能够使用他们开设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在澳大利亚,有四个通用的支付清算系统,他们正被逐渐纳入澳大利亚支付清算协会
17、(APCA)的管理之下,APCA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来自支付行业界。这些支付系统办理:支票和其他纸票据;批量电子支付;消费者电子支付;大额电子支付。另外,还存在几个大额清算系统,APCA对它们没有运行责任。这些系统是:银行交换和转账系统(BITS);证券清算和结算系统;金融交易登记和清算系统(FINTRACS);联邦银行信息和转账系统(RITS)。大多数债券,其中包括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其结算通过FINTRACS完成。联邦政府证券业务的结算通过RITS完成。FINTRACS和RITS的成员扩大到吸收存款机构以外,每一个系统都具有资金转账能力。每一个清算系统中产生行间债务每天上午9:00通
18、过RBA账户以延时净额方式结算。澳大利亚正在引入实时全额结算系统,计划在1998年4月该系统全面投入运行。按照这个系统,所有行间大额支付交易,其中包括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都是以实时全额方式逐笔结算的。股票是通过清算所电子登记系统(CHESS)进行登记、清算和结算的。各CHESS清算银行之间的资金结算是通过RITS提供的专门的资金转账服务完成的。澳大利亚组织的衍生市场的资金结算通过FINTRACS提供的资金转账服务进行的。 1、体制概况 1. 1法律概况澳大利亚没有一部针对清算与结算的独立立法(法典)。有一些支付工具,特别是纸票据支付工具是由澳大利亚议会特殊法令约制的,而绝大多数与支付清算和结算
19、服务有关的协议则受制于合同法和其他一些自律的制度。在澳大利亚主要由银行提供支付服务。除少数特例外,澳大利亚的银行业务要服从联邦立法的管制。1959年银行法规定由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银行的授权和监管工作。法律要求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行使他的权力和职责来保护地方合作银行储户的权益。如果一家地方合作银行不能或有可能不能支付他的债务,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可以对它进行控制并承担它的业务,一直到它的存款债务被偿还或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表示对制定好的适当的还款协议感到满意。法律还规定在澳大利亚的银行的资产必须为支付他在澳大利亚的存款债务随时抵用,该项债务优先于其他各种债务。该项法律对地方合作银行和外
20、国银行在澳大利亚的分支机构都适用。除了银行之外,在澳大利亚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还有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这些机构不需要持有1959年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业务授权,但是要按照1974年联邦金融公司法的规定向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提供统计信息。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在各种州和领地法律的约束下运行,1992年澳大利亚制定了对他们进行财务监管的统一的国家法律框架。根据1992年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委员会法成立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委员会(AFIC),负责制定这一行业的行业财务标准,并且对用行业资金提供的紧急流动资金安排进行监督。1986年支票和支付指令法是澳大利亚处理纸介质支付指令的基本法律条款。在它制定的框架下规定了如何
21、开出、清算和清偿支票和支付指令(在所有的重要方面,支付指令等同于支票,只是它是由非金融中介付款的,诸如房屋互助协会或信用合作社。支付指令无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对它们的客户都没普遍采用)。目前,法律禁止开出由非银行的其他机构承兑的支票。非银行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他们的客户提供支票账户服务,但是现在必须通过与银行达成的支票发行协议来实现。1997年8月份澳大利亚政府已宣布他们打算修改这一立法,以允许非银行金融中介,象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可以自己发行支票。与限制贸易活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1974年贸易活动法中的条款也适用于支付系统的运营。特别是,法律禁止象规定统一价格、抵制交货、有目的的
22、或是有影响地最终造成竞争力降低的排外交易等一系列活动。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权益委员会(ACCC)负责对法律条款的修订进行管理,并且可以按公众的利益来确认这类活动是否要诉讼法庭。澳大利亚的三个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已被该委员会批准,第四个支付系统的有关文件现在也已提交给了ACCC(管理纸票据、批量电子和大额支付工具的法规已被委员会批准;与卡支付有关的法规目前已提交给ACCC)。1988年金融业务报告法可以帮助执法机构发现洗钱、金融犯罪和犯罪收入的接受者。它迫使现金交易处理者(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商、经纪人、通货交易商、现金押运机构、赌博公司等)在开设账户之前必须核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实,并
23、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报告以下交易:(1)所有1万澳元和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2)超过5千澳元的外汇兑换交易;(3)有关可疑交易的信息;(4)所有国际资金转账指令。AUSTRAC分析这些数据,并向执法机构和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有关信息。1987年犯罪收入法规定洗钱是违法的,而且还有一系列辅助立法规定犯罪的收入要被没收充公。 1.2提供支服务的金融中介 1.2.1银行到1997年中,澳大利亚有42个银行集团(在五十家银行中,只有六家是另一家银行的全资分部)。银行业被4个在全国范围内运营的集团所统治,它们占有了全部存款总额的65%,并且大约处理全国80%的非现金业务。其他
24、的地方合作性质的银行都是按区域运营的。大约有30家外资银行在澳大利亚营业,他们采用开设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形式运营。分支机构只能接受批发存款,这类存款不包括在1959年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人利益保护条款的范围之内。很多外国银行还在澳大利亚开设非银行附属机构,这些机构被称为招商或投资银行。只有地方合作银行免费提供支付服务,在这一市场运营的银行一般都有向他们的客户提供支票和储蓄服务,并提供可以使用全国ATM网络和EFTPOS系统的信用卡和借记卡服务。所有在澳大利亚营业的银行都免费提供批发支付、商业和外汇交换业务。1.2.2房屋互助协会到1997年中,澳大利亚有 23家房屋互助协会。这些组织在国家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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