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行政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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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务员行政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摘要 国家公务员是公务机关实施公务法的具体执行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与双重身份相适应的双重行为。对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身份的确定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要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必须在实际实施行政行为和个人行为时,既要以行政人的身份认真对待行政职责,防止行政失职,又要以公民正确对待个人行为,避免滥用职权。 关键词公务员 行政行为 个人行为 依法治国 一、公务员的涵义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产生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在编人员。英国是公务员制度的发源地,“公务员”一词也是来源于英文“Civil Servant”。但各国译法不一,
2、有的译为公务员,有的译为文官,有的译为文职官员或一般公职人员。各国公务员的涵义及其包含的范围也不一样。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公务员”从名称到内涵都有了统一规定。我国公务员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 二、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一)行政职务公务员之所以能成为公务员,是因为他担任了一定的国家行政职务。行政职务是国家职务的一种,是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和社会管理而设置在各种行政组织中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公职。它一般由四个要素构成:职位、职务、职权及职责。职位是指国家设置在公务组织中的位置,每一行政组织都由若干层次和不同等级的职位所构成。 职务是处于某一行政职位上
3、的人,它是处在行政组织某一职位上,担任固定任务的某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代称。职权是公务员基于职务所享有的法定权力,或者说是履行职务的法定权力。职责是公务员基于职务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二)行政行为的认定每个公务员都具有“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相对应的是公务员的双重行为。当公务员以公民(个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时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亦归属于其个人;当他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时,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其所代表的国家行政机关。1、国外关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1)按时间划分。英国早期的公务法理论以上下班时间划分公务员
4、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2)按地域标准划分。以公务职权所覆盖的地域为标准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3)按职权划分。职权行为是公务行为,超出职权范围以外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4)按名分划分。即以公务主体的名义进行活动时,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凡不是以公务主体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5)按行为目的划分。凡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为公务行为,凡是为了满足自己利益所为的行为为个人行为。法国多采用这一主张。2、国内关于行政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一般而言,区分行政行为和个人行为,以下因素值得考虑:(1)时间要素。公务员在上班和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行政行为,而在下班和非执行
5、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则通常视为个人行为。(2)名义要素。公务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行政行为;非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3)公益要素。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同公共事务有关的,通常视为行政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无关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4)职责要素。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行政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5)命令要素。公务员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行政行为;无命令和法律根据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6)公务标志要素。公务员执行公务是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
6、公务标志的行为,通常视为行政行为,反之则属于个人行为3、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程序要件是构成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形式上的条件。在现代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两方面:(1)公务标志。让人们从外表上分辨出公务员的身份是至关重要的,现代大多数国家都为公务员配发了制服,但制服只能让人区别是否属于公务员,而不能区别行为时是公民身份还是公务员身份,譬如面对一个迎面走来的警察,你只能确定他是一名警察,但无法确定他此时是否是在执行公务,因为,公务员并没有被限于执行公务时才能穿制服,这样制服就起不到识别公务员身份的作用了,为此,公务法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应当表明其身份。(2)表
7、明身份。表明身份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行为时应当向相对方当事人表明或通过动作及公务标志说明他具有某种公务职权并已开始行使公务职权的行为,声明一般应当向相对人告知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的名称,若以动作或公务标志表明身份足以达到使相对人相信其代表某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程度。以公务标志及表明身份作为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已为我国立法所明确规定,如我国公务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公共场所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规定“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8、,应穿着检疫制服或佩带检疫标志”。实体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实质性要件。由于行政行为是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此,是否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成为判断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公务员的非职权行为肯定不是行政行为,而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公务员逾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对这一问题的法律回答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早期不少国家只将公务员职权范围内行为作为行政行为,公务员超越职权的行为一律属于私人行为,由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而现代国家立法上则有条件地承认公务员表明身份后的越权行为为行政行为,由国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于并非公务员所有的越权行为都属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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