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点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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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重点归纳一、单项选择题(15题*1)二、多项选择题(5题*2)三、简答题(5题*3)四、案例分析题(3题*15)五、论述题(1题*15)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行政法的历史、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行为理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基础理论、行为理论、救济理论或规定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45分)复议与诉讼法的具体分析五、论述题(每题15分,共15分)基础理论或者诉讼重要规定一、 基本理论:
2、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没有统一法典形式的法。2,行政法的历史。法国 行政法的母国德国 一个精心建构的体系美国 基于程序的控制英国 因为误解而迟到的法律法国:1,因为Parlements(各地区最高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对立,制宪会议禁止普通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2,拿破仑一世成立Le Conseil dEtat(国家参事院),代表国家元首受理行政申述。3,1872年,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4,1873年,BLANCO案,成为行政法历史上的第一案5,1889,卡多案后取消部长法官制,行政法院取得对行政案件的完全受理权。6,法国学者眼中的行政法法国纪龙德省烟草
3、公司雇佣的工人在开翻斗车作业的时候,不慎将布朗戈先生的女儿撞伤。布朗戈先生因此以纪龙德省的省长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害。他认为,对于烟草公司工人所犯的过失,国家应当承担民事上的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第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是政府专员提出了异议:“行政审判机关与普通司法机关
4、究竟谁有普遍权限来审理要求国家赔偿损害的行为?”于是,争议被提交权限冲突法院。该法院判决如下:“因国家在公务及雇用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在民事法典中为调解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既不是通常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它自己的特殊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节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1)行政法是国内法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这种行政活动主要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3)行政法是公法德国:历史1,17、18世纪德国成为行政(警察)国家2,1863巴登州,1872普鲁士州成立行政法院3,1895、1896奥托.迈耶德经典论述4,1949德
5、国基本法,行政法重生特点1,行政法具有属宪性;2,行政法是公法,3,行政法是以特有方式调整行政的法;在公法规定有遗漏时,私法规范可以作为补充。英国:1,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或规范行政权力与职责的法。2,宪法与行政法难以区分。3,1977年,与行政法相关的案件都交由Queens Bench Division(王座分庭)审理,使得其成为高等法院下辖事实上的行政分庭。4,行政法由普通法调整,非常依赖于高等民事法院的判例。美国:1,美国行政法的起源,来源于对州际商业委员会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等独立控制机构的限制2,罗斯福新政,行政权极度扩张,国会开始研究如何控制行
6、政权利3,1936年第一摩根案,联邦最高法院试图用行政程序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4,1940年,国会通过沃尔特-洛根法案,被罗斯福否决,1946年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与联邦侵权赔偿法 Federal Tort Claims Act 通过。3,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4、行政法是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法。通过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控制行政权的行使;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1933年6月,农业部长发布命令,限制堪萨斯市牲畜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价
7、格。为此,农业部在19301932年期间两次进行了听证,由听证审查官主持,副部长主持口头辩论。摩根认为,听证后,相关职员没有提交有关听证的报告,使得部长在没有参加听证,没有阅读听证材料,只依据内部职员提供的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了决定,应当无效。地区法院驳回摩根的起诉,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决定者必须依据听证材料作出决定,否则等于没有进行听证,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重审。二、 法律渊源1,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2,我国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行政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
8、解释三、 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行政法原则的体现为: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行使。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行政合理性原
9、则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四方面的内容。行政比例原则指行政行为应满足适当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的要求。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公开、公正、参与的正当法律程序。具体包括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说明理由 ;听取意见等内容。 四、 行政法主体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公共组织。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法律上的行政主体是“权”、“名”、“责”三要素的结合体。2、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包括哪些?3,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的非
10、国家机关组织。五、 公务员法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国的公务员范围极为广泛。2,公务行为:对于公务行为的判断:行为以什么名义做出;行政是否在职权范围以内;行为有没有公务特征公务标志、命令、委托;以上无法做判断的,结合时间因素 、岗位因素进行判断 。3,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国家公职关系的产生、公务员的在职管理、国家公职关系的解除等,公务员的录用六、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七、 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行
11、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活动,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2,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行为。具体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采取具体的行政措施的行为。 (1)首先看对象(包括人和事件)是否特定; 当人不特定、事件特定时,行政行为一般认为归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其次看是否可以反复适用;(3)再次分析行为作出的程序;(4)还存在疑难的,可以看行为与处理事实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面向过去,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面向将来。(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
12、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区分意义。(3)按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5)按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的构成条件主体要素行政主体做
13、出,具体由其工作人员实施,并以其名义实施。权利(职能)要素实施管理活动、行使管理权的行为法律要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成立或存在。根据行政行为的定义,构成行政行为一般应有以下几个特别要件:(1)行政权能要件,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具有行使行政权的资格,以便与民事主体相区别)。(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用于区分行政主体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3)意思表示要件(主观、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要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如果上述意思表示没有让行政相对人知晓,原则上行政行为也不能成立。4、 行政行为的合
14、法要件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认定一个行政行为违法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着手: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5、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废止一,条件1,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消2,形势发生重大的变化3,行政行为的任务已经完成二,法律后果1,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2,因废止带来相对人的损失,行政主体予以补偿。6,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除了法律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在被有权机关撤消之前,都被推定为合法,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必须予以尊重和服从确定力: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变更的效力,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消
15、 拘束力:行政行为内容对有关主体所产生的约束其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效力 执行力:行政行为内容的自行执行和强制实现的效力 八、 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
16、文件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1,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立法,其效力属于行政行为的效力2,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是使行政裁量确定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1,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2,是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依据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起说明与参照的作用4,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其合法性3,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一元两级我国行政立法采用的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指我国行政立法统一于宪法和法律之下,所“两级”,指我国行政立法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行政法规)和省部级行政机关的立法(行政规章)。具体情况如下: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17、2,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2)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九、 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申请审查准予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以法律的一般禁止为前提(2)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3)是依法赋予相对人权利或资格的行为(4)是授益行政行为(5)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和确认的区别:1,针对事项不同,许可是未获得的某种权利、确认是已经存在的权利2,申请人目的不同,
18、确认是为了确定某种法律地位、许可是从事某种行为3,法律效果不同,确认只产生原权利义务有效与否的问题,未经许可从事的行为会产生违法的后果4,性质不同,许可是形成性的行政行为,确认是宣示性行政行为5,内容不同,确认具有中立性,许可是授益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审批包括许可,狭义的行政审批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2,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类型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
19、有数量控制。例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等 3,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例如律师资格、医师执照、驾驶执照等4,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没有数量控制。例如民用航空器适航许可、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电梯质量许可、农产品质量认证等。5,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
20、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例如工商企业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团登记 3,行政许可程序一般程序: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听证 特许,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第五十八条)。认可,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核准,行政机关一般要实地检测、验收。登记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2,地方性法规
21、、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或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及其限制。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3,对同一事项,上一位阶的法已有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4,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
22、定行政许可。 十、 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处罚的种类:人身罚(1)行政拘留(2)驱逐出境、禁止进出境、限期出境(3)劳动教养财产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申诫罚(1)警告3,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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