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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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花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单位(盖章):红花岗区安监局序号行政职权类别职权名称行使依据工作时限公开范围收费(处罚)标准承办部门具体地址联系电话1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定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注:2006年1月21日施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注:2006年8月26日施行13日(法定时限20日)社会公开不收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监察大队海尔大道区政府旁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23200884359202其他权力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
2、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发2006137号)社会公开不收费政策法规科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203行政指导指导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发2006137号)社会公开不收费安全生产协调科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154行政指导组织研究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发2006137号)社会公开不收费安全生产协调科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155行政指导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
3、有关问题。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发2006137号)社会公开不收费安全生产协调科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156行政监督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发2006137号)社会公开不收费安全生产协调科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157行政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
4、责分工的通知(省编办字2011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职业病监管工作职能调整专题会议纪要(遵府专议201113号)社会公开不收费煤管科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158行政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含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关于委托颁发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黔安监管管一字2009191号)25日社会公开不收费安全监管科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209行政监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三类)经营备案证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5、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21日社会公开不收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煤管科海尔大道区政府旁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232008843591510行政处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
6、号)社会公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行政处罚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政策法规科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2011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7、席令第70号)第八十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管科、法规科、监察大队、煤管科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20843591512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一条安全生
8、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上同上同上13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9、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上同上同上14行政处罚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
10、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
11、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上同上同上15行政处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1516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
12、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管科、法规科、监察大队、煤管科区政府办公楼三楼8435920843591517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13、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上同上同上18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中
14、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社会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上同上同上19行政处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七条社会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同上同上同上20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
15、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八条社会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上同上同上21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九条社会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上同上同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
16、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上同上同上22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三条社会公开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同上同上同上23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17、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同上同上同上24行政处罚生产经
18、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19、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上同上同上25行政处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同上26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
20、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社会公开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同上同上同上27行政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21、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上同上同上28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
22、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上同上同上29行政处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社会公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上同上同上30行政处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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