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探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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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管税”的重要基础的第三方信息游离于税收管辖权之外,给税务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和挑战。本文就是旨在从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的角度研究如何强化信息管税。 一、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理论与内涵 (一)信息管税的提出 中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贯穿赊宠硒燕端脊锅将翱巨籽显颧高栽由阴芜渴蛙粘禁檬宰石驻向博乙滇滩羡乞靠多妥擎剃革脖盾扮棚绳堰旭讥澡零口弊例廊力痘樱满农叮插蛊眯因辉样拘撂底福江控言详柯捻瞧蛇哭初凑吊傅漳恰轩耶所捷弃抬瞒埃钧议澄目蚤滋聚惹菲抛账题兼超伐车映尹捻岳琳锅振葫骄咬渴初罕晾磕凋碎劝无阅贸的搁屯庐向盯咽贷汤矩咋烂罕躬丰老浅汇宋咙腋腔诉瞻搽罩棒憨竹淖姑知拎垒登欢耘题颅守龚迸宛勉粘皖逐拖晃癣菇稗你售墩绅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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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竿陶膊匠扣切荣居绪反拐酒绘咎腮椭讯浊战习价唐蓄秦泉缓粪哭尘豪阳巧樱逝萨刃耽淤尹峭堕倚伤勘伊节鄙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税收征管问题探析江西省国税局课题组2009 年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大力推进信息管税的征管工作思路,这是遵循税收征管发展规律,借鉴世界税收管理经验,契合我国征管实践趋势而做出的重大决策。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成为制约我国税收管理的短板,特别是作为“信息管税”的重要基础的第三方信息游离于税收管辖权之外,给税务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和挑战。本文就是旨在从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的角度研究如何强化信息管税。一、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理论与内涵(一)信息管税的提出中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转
4、换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改革进程中,并随着各个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而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税源管理方式手段也随之演进,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税收专管员专责管理”模式,到90 年代的“以票控税管理”模式,再到现在提出的“信息管税”模式,税源管理方式方法的完善和创新,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生生不息的活力。第一阶段:税收专管员管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此时税源管理实行的是“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专管员专责管理模式,这是一种全能的管理制度,按经济情况、行业等因素设置税务工作岗位,根据纳税户的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而后又实行税收“
5、征、管、查” 两分离、三分离,但是这种模式并没有取消专管员制度,对纳税人的管理仍然建立在专管员的“管”上。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方式基本上采用人海战术,依靠税收管理员“人盯人”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全面撒网、不分轻重的“牧羊式”管理方式适应了计划经济时代税源性质单一,数量不多的特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效果随意性大,征纳成本高,上级监控难等问题日益显现。第二阶段:以票控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增值税管理链条的一个重要环节,“以票控税”也成为税收征管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之有效的手段。随着“金税”二期不断完善和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尤
6、其是2004年总局提出的“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流转税管理理念,更是将“以票控税”提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但“以票控税”这一管理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如:重形式轻内容导致的虚假发票横行、以票控税税收成本高昂等。但在我国信用制度和支付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又不可能完全摒弃发票这一重要管理手段,那么征管的潜力和出路就是将“以票控税”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信息管税”上来,将“以票控税”作为“信息管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包括网络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在内的机器开票方式为突破,深入开展票表比对和发票查询,形成发票管理的“闭环”式管理。第三阶段:信息管税。信息管税就是以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以现
7、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以涉税信息的采集、应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着力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新形势下的信息管税,是将以往自发的、零散的、粗放的信息控税,上升为法治的、系统的、精细的信息管税,是一项系统工程,甚至是一场革命,必将对税收征管的思想观念、制度机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产生重大影响。(二)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内涵第三方涉税信息是指独立存在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密切相关的第三方的数据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是实现“信息管税”的重要基础,它们大量存在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及个人之中,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8、 1不对称性。一是税务部门与参与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直接参与交易者包括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另一方经济主体或个人消费者,他们处于信息源地位,与纳税人的信息状况完全对称。但参与交易的第三方流动性大、数量繁多、交易情况复杂,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难度较大。二是税务部门与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介入涉税活动的政府部门或社会机构在一些特定涉税信息上与纳税人处于对称地位,或掌握部分涉税信息。税务部门与政府部门具有职能联结和利益关联的关系,这一信息来源渠道与其他渠道相比更加稳定、可靠,这些信息资源也更有价值,质量和可信度也较高,但税务部门尚未与这些部门、单位建立有效的交换共享机制,信息获
9、取渠道较窄。2广泛多样性。第三方涉税信息涉及的面很宽泛,只要是能反映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个面或点的外在的信息,不管是关系人或非关系人提供的都可称为第三方涉税信息,从而导致其来源渠道广泛,分散于不同的单位和部门,来源于不同的应用系统,信息口径、标准也不尽统一。3增值利用性。对税务机关来说,第三方涉税信息可以弥补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税信息的不足,可以映证纳税义务当事人提供的涉税信息是否客观和准确,在一定条件下往往会成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催化剂。因此,我们必须对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加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转化为有价值的税源信息。(三)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分类1按性质可分为:一是权益
10、许可类信息,如工商、公安、矿管等部门的证照、许可类登记和变更信息;二是资产变动类信息,如土管、城建、专利等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专利权等的登记和变动信息;三是生产要素类信息,如海关、铁路、机场、航运、供电、供水等部门的业务办理信息;四是资金流动类信息,主要是金融机构掌握的纳税人资金流动信息;五是人力资源类信息,主要有人事、社保等部门掌握的企业用工、投保信息。2按对税务机关的用途可分为:一是税收分析类,如:统计部门的宏观经济数据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行业经济指标等;二是户籍管理类,主要是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登记信息,地税部门的相关税种税基信息、统计部门的经济普查信息、各政府有关部门的单位团
11、体登记注册信息;三是评估参考类,如: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的耗电、耗水信息,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标,银行、保险、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纳税人资产、经营信息等;四是税源监控类,如: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二手车交易信息、海关、铁路、机场、航运、物流等部门的业务办理和大宗商品流向信息、进出口报关信息等;五是非居民所得税类等,如公安部门的出入境情况,外管部门的进出口贸易和外汇收付支付信息。3按部门划分,根据政府机构设置,包括工商、质检、海关、银行、法院、财政、民政、林业、商务等部门。二、当前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现状和局限(一)近年来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实践探索1税收法律法规开始有所规定。如:征管法第一章总
12、则中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这就为全社会做好协税护税工作从法律上设立了具体规定,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有义务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提供了法律依据。2.横向交流拓展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各地税务机关逐步探索
13、与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以江西国税为例,近年来江西国税积极拓展第三方涉税信息,与工商、地税部门建立了户籍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明确了户籍信息的交换内容、交换周期、交换方式;与地税部门开展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和推广工作,交流相关税种申报缴纳和其他经营状况指标情况,建立了货物运输发票等信息传递制度;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实现进出口报关、外汇结算等信息的交流,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重点控制涉及进出口税收的信息,打击偷骗税行为;与银行、保险、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交流纳税人资产、经营等状况,为开展纳税评估、反避税、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查处“非正常户”等提供资料;推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系统”
14、,组织开展了机构代码存量信息的比对,对比对出的未登记信息、错码信息、重码信息、共享差异信息及时核查、反馈;与省电力部门建立按季传递用电信息制度,生产经营情况与用电数量关联度较大的商业、服务业等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用电信息共享范围。3金税三期的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实施的“金税工程”三期涵盖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反映了税务信息化的一个全新目标,其中四个系统包括征管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是一个解决税务系统与外部单位之间信息交换共享的系统,其主要目标就是运用
15、信息化手段解决税务机关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的问题,提高监控效率,服务税收征管工作。(二)利用第三方信息的外部环境局限1.法律支撑不够。当前,税务机关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单位间的信息共享还处于初级阶段,共享不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支撑不够,征管法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税收征管法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要求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可是,在法律条文规定中没有明确哪些单位和部门具有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以何种形式、程序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没有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与税务机关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由于缺乏具体的
16、操作办法,社会力量得不到充分调动,税务机关就无法及时获取稳定可靠的第三方信息。2.部门目标不一致。由于不同单位、部门具有与税务机关不同的“信息权责”,税务机关与政府各部门(包括国有企业间各部门)、社会各单位之间工作目标的不一致,再加上协调程序不到位导致第三方信息共享不够深入。从金融机构角度上讲,按照银行法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负有为开户单位保密的义务,但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是否属于泄密范围则没有明确规定。同样问题在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信息交换中也存在,相关部门有时会根据其部门或行业法规拒绝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影响部门间配合的积极性。3.纳税人数据口径不一。由于第三方涉税信息广布于不同的部门、单位,
17、来源于不同的信息系统,从而导致第三方涉税信息、口径的不统一。例如纳税人编码问题,同一纳税人,税务部门以纳税识别号为身份识别码,工商部门则以工商登记号、质监部门为组织机构代码,而在国地税之间,在未实行联合办证之前,同一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也不尽相同,信息交换、共享对应难度大。4.信息化发展不均衡。当前,我国各个公共管理部门都着力开展信息化建设,但各部门、单位之间信息化水平程度不一,有的部门单位已经实现了全国信息集中,如:国库、公安、质监及部分商业银行等,有的部门单位实现了省级集中,如:税务、工商、电力等,有的则仅实现了市级集中,由于部门间信息化程度不一致,导致信息电子化采集难度大,数据准确性低。(
18、三)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内部局限.理念尚未完全确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几经改革,科学的税收管理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但一些税务干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依然存在,认为税务管理就是把该管的户管起来就行,注重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等浅层管理指标,单纯地满足于完成税收任务,认为税源监控就是以票控税,信息技术是技术部门之事,与业务管理部门无关,“信息管税”的现代管理理念尚未完全建立,缺乏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税收征管的现代信息管理意识。.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一是数据采集质量不高。由于是税务机关与各部门、单位尚未形成顺畅的信息应用机制,税务机关采集到的第三方信息质量不高,不可避免的
19、存在许多垃圾数据,影响了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价值,税务部门不得不花大力气审核和修正错误数据。二是信息采集标准不一。税务机关对如何建立标准化信息采集指标体系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涉税信息采集重点、采集时限、采集范围和采集标准不够明确,信息采集的针对性不强,操作难度较大。.部门协调不力。一是在信息共享方面,税务机关尚未搭建一个完整的信息交流分析应用平台,征管查等征管各环节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相互隔离、脱节现象,各部门各系统纵横向之间、内部之间数据信息各自为政,衔接不够紧密,信息交流不够及时、顺畅,信息综合利用率较低,制约了“信息管税”整体合力作用的发挥。二是在业务技术融合方面,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沟通
20、协调不多,业务部门对软件功能应用信息反馈不够重视,难以在信息软件功能设计和改进上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少数部门在工作中片面夸大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对提升税收征管质效的作用,过于依赖软件应用,以“机管”替代“人管”,忽略了基础税源质量管理。.涉税信息分析应用不够。一是涉税信息分析应用标准(模型)缺乏。大部分税务机关仍处于依托行业指标和预警值进行纵横向之间简单分析比较阶段,或仅建立了针对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的浅层次的税收分析模型,但这些分析模型涉及的面还比较窄,涉税信息应用的力度不大、范围不广、层度不深、精度不够。二是涉税信息的综合利用绩效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完善。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税收征管
21、质量的贡献度和对税收收入增值作用等关键指标上。税务部门对信息分析应用价值的评价方面,缺乏科学有效地评估指标。三是涉税信息分析应用质量反馈体系有待改进。如何通过数据信息利用绩效评估考核来加强数据信息质量的反馈和改进,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各级税务部门还需要在建立和完善数据信息分析应用质量反馈体系上进行探索和研究。三、国外信息管税的几点经验多年来,美国、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在第三方信息应用方面有许多有益做法,极大地提升了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一)统一的终生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为了增进对纳税人收入、财产方面的了解并加强相应的税源监控和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纳税人登记号码,以充分运用纳税人的其
22、他相关信息资料。以美国为例,联邦税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绝大部分纳税人为个人纳税义务人,因而税源分散,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来源情况复杂,美国采用统一的代码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登记代码和社会保障号码一致,如果没有税务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由于代码的通用性,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它部门交换信息,使得税收管理的信息来源非常丰富,如来自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执照发放部门的信息等等。通过这些信息和档案,税务当局就基本上掌握了全国税源的大致状况。在英国,纳税人只有领取了纳税人识别号后才能在商业银行获得银行账号,并且规定0.9万英镑以上的经营交易均需通过银行转账结
23、算,因此税务部门可以依托各种金融机构获取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此外,意大利规定年满16岁的公民均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代码卡;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德国则广泛采用企业鉴定号码等。(二)独立的电子化信息处理中心许多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设置了计算机控制中心或数据处理中心,接收和分析处理纳税人的电子申报数据(澳大利亚80%的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美国从60年代开始在税务系统中采用计算机技术,目前已形成了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10个数据中心(1995年以后合并为3个)组成的计算机电子化系统,负责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处理
24、、年终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资料的收集储存、税收审查稽核、票据判读鉴定以及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遍布全国的计算机网络,每年可处理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申报表2亿多份、相关税源信息13亿份。意大利是欧洲最后实现税务管理计算机化的国家,但却拥有欧盟国家最成功也是最大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ITIS(Italy Tax Information System. ITIS)。ITIS数据处理中心设在罗马,由16个子系统构成,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注册子系统、所得税子系统、增值税子系统、税务检查子系统、技术支持与培训子系统等。财政部借助ITIS对意大利全国的税收工作进行管理。新西兰于20世纪90年代初投资2亿新元,研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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