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产业园建设政策汇总指南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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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色产业园建设政策汇总指南 卓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目录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3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11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产业园区资助申请指南18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申请指南22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创新资源聚集计划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指南27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请指南31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指南36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41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49广东省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产学研结合项目的通知 5
2、6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中心城市;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水平和规模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3、。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负责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部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部综合规划司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产业基地以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为主体进行申报,其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增加值占全行业的比重在2%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亿元。 (二)产业链相对完善,各类骨干企业规模和数量应至少符合以下五项标准中的四项: 1.营
4、业收入大于100亿元(含10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 2.营业收入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电子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 3.营业收入大于5亿元(含5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4.营业收入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含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不少于1家; 5.营业收入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电子材料、电子设备仪器|仪表企业不少于2家。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1.已建立服务于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专业特色突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初步具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和软硬件测试验
5、证环境的能力。 2.拥有5家以上(含5家)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其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不少于2家。同时,拥有2家以上(含2家)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当地政府组织制定了较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并经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论证通过。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人员或组成专门内设统计机构,并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开展基地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和申报工作。 (七)有明确的信息产业归口管理部门,并已由地方信息产业
6、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产业园以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开发区为主体进行申报,其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园分为数字整机、核心基础产业和应用电子三类,其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 1.数字整机类产业园包括通信产业园、计算机与网络产品产业园、数字视听产业园及数字家用电子产品产业园,整机类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0亿元。 2.核心基础类产业园包括基础元器件产业园、显示屏|显示器件产业园、光电子|激光器件产业园、集成电路产业园,其中:基础元器件(含电子材料、仪器、设备等)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亿元
7、;显示器件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00亿元;光电子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50亿元;集成电路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80亿元。 3.应用电子类产业园包括电力电子产业园、汽车电子产业园、医疗电子产业园、信息安全产业园,其中:电力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亿元;信息安全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0亿元。 (二)集聚效应明显,区内基本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上下游产业链较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1.已建立服务于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区、专业特色突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初步具备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和软
8、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能力。 2.研发机构建设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建有1家以上(含1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建有3家以上(含3家)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研发机构;建有2家以上(含2家)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四)有明确的产业园管理机构,已纳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并已由产业园管理机构、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园建设与发展。 (五)园区组织制定了较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并经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论证通过。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
9、统计人员或组成专门内设统计机构,并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开展园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和申报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产业基地 产业基地的认定申请由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信息产业部。其中,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二)产业园 产业园的认定申请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信息产业部。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方所在省、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上报文件; 2.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
10、 3.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及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4.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及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批复文件,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的批复或认定文件,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批复及证明文件; 5.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产业园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 3.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及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4.申报方电子信息
11、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及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骨干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主要产品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证明文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批复文件,国家级或省级研发机构的批复或认定文件,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批复及证明文件; 5.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网站下载)。 第九条 审核 部行业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涉及的统计指标数据,部认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
12、评审意见,报部审核。 第十条 认定及授牌 信息产业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批复、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信息产业部政府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调查统计报表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上报部行业统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在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对外合作、吸引人才、项目安排等方面,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信息产
13、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建设发展目标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确认批复,对不合格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撤销原认定文件并摘牌。 第十五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将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三年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产业部2003年发布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
14、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15、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第三条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第四条 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
16、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 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第七条文化产业基地
17、认定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五、产业规模、经营收入及利税位居本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七、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经营收入的10%以上;八、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九、行业集聚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第八条 我
18、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开发单位、基地管理单位和文化企业(机构)均可申报。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以上三项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五)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申报单位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
19、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文产办。市文产办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第十一条 市文产办聘请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市文产办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出合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通知并说明原因。评审结果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文产办授予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
20、牌匾。对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文产办进行资格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单位将不能被认定为我市的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第十三条 市文产办对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市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通过辖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报市文产办。每年6月由市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园区和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或基地认定条件;(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或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
21、务;(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或基地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产办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二)提供虚假材料;(三)园区或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文产办。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或基地认定条件,市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一)园区或基
22、地的功能发生变更;(二)园区或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三)园区或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四)影响园区或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产业园区资助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为提高互联网产业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而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公共信息化管理项目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二、设定依据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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