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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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浅析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 姓 名: 李宏伟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 41班 学 号: 2264117 指导教师: 杨 钦 职称: 助 教 200 8年 5月 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浅析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法学专业学生 李宏伟 指导教师 杨 钦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理论不断发展,行政指导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实务中日益显现出了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作为对传统行政行为的一种必要补充,已越来越多地运用于经济与行政管理过程中。然而,随心所欲和非规范的指导严重破坏了行政法治精神;事实上的强制力抹杀了行政指导所具有的温和特性
2、;非公开和不正当的指导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了垄断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制度仍是一片空白。当代中国正在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在这种背景下,防止行政指导的滥用、失误, 并充分发挥其功效, 将行政指导纳入法制化轨道, 接受司法审查, 保证司法救济,从而使中国行政指导在法律规范下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行政指导;可诉性;信赖保护原则On the Actionabi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Act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 HongweiTutor YANG QinAbstrac
3、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s practice and theory,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appears it special efficacy and adap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under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s day by day. As a kind of important supplement for the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action, a
4、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has been used in the administration process and economy increasingly. However, arbitrary and non-normative instruction destroyed the spirit of administration and the rule of the law seriously. Compelling force, in fact, has written off the temperate characteristic which the
5、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has; non-public and improper instruction destroyed the market order, causing monopoly and corruption.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s judicial relief system was still in blank. In modern society, China is devoting herself to developing socialist marketing economy and boos
6、ting the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under this situation, preventing the administration instruction to be abused and faultily used, displaying it fully, integrating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to the legalization track, accepting the judicial review, guarantying the judicial relief, hence, to mak
7、e Chinese administration instruction developing healthily under the legal norms are of great importance.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suit;protection and trust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这个词在学术上是个舶来品,它原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后被移植到行政管理学中。行政指导的产生和发展与市场经济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其可以说是“从主张完全排斥政府干预到主张政府强硬干预再到主张政府进行柔软
8、干预的产物”。 1目前,学术界和行政实务界对其看法见仁见智。尽管如此,但在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仍不难发现行政指导实际上是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它体现了官民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缺陷的一种弥补,是一种分权化管理方式,符合了现代“治理”理论的基本精神,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机构改革,提高行政效率。随着福利国家和社会国家观念的兴起, 以行政机关与公民或企业之间不平等原则为基础的管理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 同时,“软行政”的兴起使行政指导行为渗透到各个行政领域, 相应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如何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对
9、因违法行政指导而受不利者的救济途径是什么。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行为方式选择的恰当与否,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建立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柔性干预方式,以促进和保障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指导制度是当前中国行政指导制度健全与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 行政指导概述(一)行政指导的概念我国要建立什么样的行政指导制度,关键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这种制度,即对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如何进行界定。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此己有诸多论述,在诸多方面己达成共识,但仍存在着一定分歧。 行政指导之名词来自于日本,但此语
10、原非学术用语,亦非法律用语,而是媒体上及行政实务上之用语,渐渐及于行政各领域,普遍被使用。对于行政指导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说法。1、日本学界的主要观点日本学者南博方教授认为,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所采取的多种行为形式中被称为建议、指导、指示、希望、劝告、鼓励、恳请、协力、警告等等一系列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谋求相对人同意的行政作用;2室井力教授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向相对方做工作,期待实施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形式,因此,它是权力性事实行为; 3系田省吾教授认为,行政指导表面上是指劝告、指导、希望、建议
11、、训告、协商、期望等非强制性措施,而且并不具有限制国民的权利或课国民以义务的法律强制力,它是行政机构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和所管事务的范围内,为得到行政对象的合作并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进行的劝诱或诱导,使其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42、我国行政法学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行政指导乃行政机关就其所掌管之事务,对于特定之个人、公司法人或团体,以非强制之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与协力,以达到行政目的之行为;5林江山认为,行政指导,亦称行政辅导,通常指作为政府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结合其承担的具体任务,采用提出希望、建议、告诫、敦促等方式,谋求行政相对方的响应乃至主动合作,以最终实现其所
12、期望的行政目的或状态之行为。6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非以公共权力为依据做出的,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以相对人自愿行动为前提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指导是行政的一种方法和手段。7莫于川教授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8行政指导概念的形成,即是定义者在对行政指导之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综合、概括的过程。从上文所列观点可以看出,
13、国内外行政法学界在较多方面已达成共识,但是仍存在分歧。其共识表现在:一是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二是认为行政指导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三是认为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靠相对人自愿协助实施的行为;四是认为行政指导是在程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的行为。 其认识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指导的对象还应包括不特定的相对人,也就是还应包括制定发布指导性计划、政策、纲要等这些普遍性的行政调整手段;二是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除了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以外,还要有行为法上的依据,而有的学者认为,所有的行政指导
14、都必须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而行为法上的依据则不能一概而论;三是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只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指导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行政手段;四是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非权力性行政行为,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权力性行政行为;五是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并非如此。9综上,罗豪才教授的观点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行政指导的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以相对人自愿接受为前提,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二)行政指导的性质分析1、行政指导是行政行为行政指导的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行政指导有无纳入行政诉讼的必要性
15、和可行性。由于我国指导制度受日本行政指导理论的影响较深,而日本早期的行政法学理论把行政指导界定为事实行为而非权力性行为,把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原因是行政指导以相对人的自愿接受为原则而不具有强制力,且该行为不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同时,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关于行政行为的要素规定为: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为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 (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外部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实施的,不包括其对内部事务的组织和管理。10而行政指导只符合其
16、中的三个要素,即主体要素、职权要素以及外部要素,因不具备法律要素而把其归为事实行为。但笔者认为,传统这种界定是有瑕疵的。行政指导做出后,假如相对人不接受行政指导,那么该行政指导对做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没有约束力;但若相对人接受了该行政指导,该行政指导就对行政主体产生了约束力,即基于信赖利益原则,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该行政指导,同时相对人也对行政指导享有了相应的合法的信赖利益。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该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与接受该行政指导的相对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即该行政指导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因此,行政指导应被纳入到行政行为的范畴中。我国的大多数学者也认为行政指导虽
17、然不像行政命令等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却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而且部分学者还对行政指导事实上的强制力作了比较法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和论证。11随着现代行政管理方式的软化,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从原来“命令服从”的权力模式发展为新式的“服务合作”的沟通模式,这也意味着随着民主行政观念的深入,行政权的强制性的特征将会进一步淡化,更多地体现沟通与合作的特征。因此,我们也应该突破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行为概念的束缚,将它们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接受司法的审查与监督。 2、行政指导是权力行为根据“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上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是统一于一体、密不可分的。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
18、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向相对人提供合理的行政指导,既是权力,也是责任。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权力行为。只不过行政指导这种行政行为具有民主内涵,因为它需要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共同作为才能形成,且极为亲和。虽然行政指导是较为温和的柔性的手段,但这只能说明它是行政主体做出的一种权力相对较弱的行政行为。尽管强制力是行政权力的属性之一,但是,行政权的行使、行政决定的执行与实施并非必定要动用国家强制力量,一个民主的政府应当在用尽非强制手段仍达不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才依法使用强制力来解决问题。尽管在行政指导行为中并不动用强制力,但这并不对抗其为权力行为的性质。3、行政指导是不具有法律强
19、制力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这一点在学界早已达成共识,这也是行政指导区别于传统行政行为的最主要特征。行政指导在法律上的非强制性表现在: 第一,推行手段的非强制性,它只是使用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实施指导;第二,其目的实现不以强制力为后盾,相对人不接受行政指导时,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相对人拒绝行政指导后,不会遭致行政主体的不利处分。这里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指导本身也不应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但现实中的行政指导因为行政主体位置特殊性和与相对人相比具有的优势性,它在资金利用、知识储备、信息获取、人员配置等方面均占有明显优势,所以行政指导的作出方
20、行政主体极有可能在事实上利用与相对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给予相对方一定的压力。所以说现阶段的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通常有事实的强制力。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只是行政指导在行政模式转型时期、传统强权命令行政模式在公众心中依旧有很大的影响所致,而不是行政指导本身具有的性质。随着传统命令行政模式向现代服务行政模式的转变和行政法治的进程,行政指导所带有的事实强制力对公众的影响程度势必会逐渐弱化、淡化直至消失。二、 我国行政指导立法的历史和现状(一)行政指导古已有之到目前为止的有关行政指导的论著中,在谈到行政指导社会功能与发展历史时,几乎都将行政指导看成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体现了“现代行
21、政的基本理念”,其起点都是在日本二战之后。这些理论仅仅在讨论作为客观存在的行政指导现象时,才勉强可行。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行政指导的历史不能仅限于该术语出现的那一刻。在日本第一次使用“行政指导”这四个字之前,行政指导行为的存在己经具有漫长的历史。略举一小例,以证明行政指导古已有之,而非自现代社会始。据载,陈宝篇年署湖南辰永沉靖道事。治凤凰厅,也就是现在湘西凤凰县。该地位于湘西接近贵州境苗区,地处万山中,民无所资生。陈宝篇教之植茶种竹刨薯为粮。据陈氏后人回忆,其原因是陈宝篇老家福建竹瑕是山区,可耕地少,稻米不足,当地居民多种薯为补。将薯刨丝晒干,可久藏不坏,食时可掺以大米蒸成饭。陈家先世终年食此
22、。故陈宝篇将这一方法教湘西山区人民仿效,以解决缺粮问题。12这个例子就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指导。解决粮食问题温饱问题是行政的目标,但是必须要由老百姓自己的种植庄稼的行为去实现。地方政府官员指导农民种植一种新的作物薯,并指导食用方法。这种作物适应于当地的环境,帮助农民解决了粮食问题,农民吃饱了饭就不会造反,古代中国的最高政治理想就得以实现了。地方官员为了解决粮食问题或者抵御自然灾害,时常会指导人民种植某种作物或者兴修某项水利工程。更高层次的,还有皇帝每年春天的劝农行为。皇帝亲自耕地,皇后亲自织布。其意图是劝告人民专心从事农业生产。由此可见,行政指导是一个历史的存在,过去、现在、将来都有行政指导的一席
23、之地。认为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的观点会把人们的视野局限在某一段历史时期,从而限制思维的广度和深度。前面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为行政指导的存在提供了历史的深度,对于行政指导的研究将超出特定的历史形态,这与将行政指导行为作为抽象概念理解的思路是一致的。(二)行政指导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成为经济运行中的领导者和指挥者,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的管理模式基本上采取的是单一的行政命令方式。在这种体制下,不存在所谓的行政指导,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命令。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并将政府职能定位于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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