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某市公职律师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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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五)为市政府及所属
2、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第四条 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xx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第六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第七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需要外聘
3、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第八条 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境内外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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