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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住建委行政许可类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目录1.商品房预售许可 32.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许可 63.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注册资本金、地址变更等事项变更核准许可 8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许可145.燃气经营(含瓶装燃气)许可17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207.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管道燃气供气)238.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许可26 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审批2910.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核准许可 32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5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 39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和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许可 42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准许可(起重类除外) 4415.依附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广告牌 和其它悬挂物等设施的审批 4616.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审批4917.城市排水许可审批5218.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排水设施审批5519.挖掘、开阔道路绿化隔离带许可5820.城市树木砍伐、修剪、和古树名木迁移许可602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6222.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许可65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单位:市住建委一、监督检查对象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监督检查对象为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从
3、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商品房预售公示3、购房费用收存情况4、预售款违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2、取得预售许可证登报当天巡查3、取得预售许可证开盘当天巡查4、举报后的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证登记等文件、资料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登记保存4、情节严重的给予取缔或查封五、监督检查
4、程序(一)现场检查准备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二)现场检查职权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3、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三)现场检查内容根据检查对象和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场检查相关的内容(四)现场检查要求1、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2、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3、现场检查时,监督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
5、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4、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5、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6、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监督执法机关(机 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登记保存决定书。监督执法机关(机构
6、)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一般违规行为,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严重违法违规的进行调查了解,是否立案调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许可)单位:市住建委一、监督检查对象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的监督检查对象为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发布,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449号)2、房地产估价机
7、构三级资质核准管理。3、审批事后监管。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情况、行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四、监督检查措施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证登记等文件、资料。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登记保存。4、情节严重的给予取缔或查封五、监督检查程序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展开资质核准及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登记条件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执行。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应当执行全国统一
8、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的估价报告名录中随机选取;房地产估价机构业绩认定,应当以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记载的业绩为准。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一般违规行为,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严重违法违规的进行调查了解,是否立案调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地址变更等事项变更核准许可)单位:市住建委、市质监站一、监督检查对象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各审查机构、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质量
9、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建管200331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管2006385号)、芜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芜市建通知2013222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2、许可资格: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3、审查行为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按有关要求收齐审查资料;是否超越认定的类别和范围承揽业务;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是否违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人员是否跨专
10、业审查及代审代签;施工图审查中是否按要求执行回避制度;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签订违规业务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按规定上报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法、法规行为;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各类业务统计报表上报情况;其它与审查行为相关的情况。4、检测行为监督检查内容:是否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试验场所;检测设备是否定期检定、校准并建立一机一档;使用的检测设备是否建立相应的使用记录;检测行为是否规范;使用检测试验规范、标准是否受控;是否通过了计量认证;是否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是否超越认定的类别和范围承揽业务;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试验人员进行试验;
11、是否违规出具试验报告;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签订违规业务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试验资料是否规范并及时进行收集、归档和保管工作;是否按规定建立试验报告不合格台账并及时上报给质量监督机构;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各类业务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检测数据是否及时上传到“芜湖检测商混监管联网管理平台”;其它与检测行为相关的情况。5、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内容: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不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影响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问题;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标准规范的问题;审查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
12、对签字盖章齐全的审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编制、归档和保管工作。三、监督检查方式1重点抽查2集中检查3随机抽查4飞行检查5差异化监督检查6.网络监控四、监督检查措施1重点抽查是指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的检查;2集中检查是指由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各类执法检查、专项质量检查、施工图调审等方式的检查;3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等日常工作随机对审查机构进行的检查。4飞行检查是指不通知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的情况下,进行抽查。5差异化监督检查是指对管理与质量控制较好的审查机构及检测机构,减少巡查频次;对管理与质量控制较差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巡查。6.网络监控是指通过“
13、安徽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芜湖市检测商混监管联网管理平台”实现图纸审查、检测联网监管,提高对审查、检测市场的监管。五、监督检查程序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秩序。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1、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对检查结论为2A级的审查机构。约谈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预警,限
14、期改正;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检查监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对检查结论为为1A级的审查机构,暂停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责令限期整改;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连续2次评定结果为1A级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2、凡在检查中发现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责令其进行整改,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1)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3)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5)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6)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
15、签字盖章的;(7)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使用过期资质证书、能力评估证书从事检测的,或超出允许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未按本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3)承接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单位的检测业务而未申明的;(4)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的;(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6)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或故意使用同时受聘在两家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的;(7)检测仪器未按规定检定的;(8)有违反相关规范、
16、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4、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许可)单位:市住建委一、监督检查对象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地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均含试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当年取得的不包含在年度监督复查之内)。二、监督检查内容1、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净资产、主要技术人员、年度经营企业业绩是否达到等级标准;2、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已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企业是否办理
17、注销手续;4、是否存在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相互串标等违法行为;5、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6、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规定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年度监督复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年度监督复查:主管部门每年对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地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均含试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行一次年度监督复查(当年取得的不包含在年度监督复查之内)。五、监督复查程序1、各园林绿化企业对照相关的资质标准,提供年度监督复查的附件资料;2、企业自主申报完成后,采取审查申报材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3、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
18、说明来意。4、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1、企业完全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近年内业绩较高、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本次监督复查可定为“合格”。2、企业基本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监督复查可定为 “基本合格”。3、对于近年没有承担过园林绿化工程,或业绩低下、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监督复查
19、可定为“不合格”。 复查当中“不合格”企业,给予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处理。4、对于园林绿化企业重生产轻管理,对人才培养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申报信息不全的,提出整改要求的,予以限期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跟踪指导,监督相关企业落实整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燃气经营(含瓶装燃气)许可)单位:市住建委一、 监督检查对象本市取得燃气经营(含瓶装燃气)许可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 监督检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列、安徽省燃气管理条列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2、 许可资格: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瓶装燃气企业
20、是否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3、 安全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4、 气源保障: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5、 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三、
21、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检查;3、证后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2、年度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燃气经营(含瓶装燃气)企业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3、证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4、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五、监督检查程序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
22、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做出记录,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全规范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场责令限期改正,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3、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责任责令经营企业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4、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
23、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单位:市住建委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2、许可资格: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安全管理: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
24、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4、燃气器具维修保障: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5、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资质等情况。是否存在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检查;3、证后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
25、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2、年度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3、证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4、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五、监督检查程序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做出记录,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
26、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全规范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场责令限期改正,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3、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责任责令经营企业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4、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管道燃气供气)单位:市住
27、建委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取得供水、管道燃气供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2、监督内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是否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受理用户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3、安全管理: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28、。4、供水、供气保障:是否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情况。5、是否存在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供水、供气价格和收费是否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执行。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2、年度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获得本市供水、管道燃气供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3、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五、监督检查程序1、检查人员(2名以
29、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2、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1、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全规范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场责令限期改正,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3、经检查有违反市政公用事业
30、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法律的责令经营企业整改。4、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许可)单位:市建管处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许可资格:资质证书信
31、息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范围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人员资格证件、数量、持证上岗情况。3、是否存在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动态核查3、发证后监督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日常监督管理: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专项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将监督检查情
32、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2、年度动态核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条件动态核查。(每两年一次)3、发证后监督抽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
33、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程序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2、检查人员应当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立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复查。3、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34、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审批)单位:市建管处一、监督检查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许可资格: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是否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范围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人员资格证件、数量、持证上岗情况。3、是否存在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动态核查3、发证后监督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日常监督管理: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35、、专项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2、年度动态核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条件动态核查。(每两年一次)3、发证后监督抽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
36、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设计、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程序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2、检查人员应当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
37、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六、监督检查处理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现有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立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其他申请资质。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复查。3、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核准许可)单位:市建管处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持有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许
38、可资格: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范围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人员资格证件、数量、持证上岗情况。3、是否存在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检查2、年度动态核查3、发证后监督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158号部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1、日常监督检查: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专项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2、年度动态核查:对已经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条件动态核
39、查。(每两年一次)3、发证后监督抽查:对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抽查率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3、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检查人员应当现场检查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设备清单及业绩证明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上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相
40、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于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6、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书面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六、监督检查处理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立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承接新的项目、不得申请新的资质。2、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复查。3、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单位:市建管处一、监督检查对
41、象本市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施工单位建造师、安全员、质监员、监理单位总监等是否持证到岗;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开工条件等。三、监督检查方式1、办证监督检查2、日常市场巡查3、发证后监督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办证监督检查: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后,根据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由工作人员赴工地现场,确认是否符合开工条件。2、日常市场巡查:由建管处工作
42、人员,对我市建筑工地进行定点定区巡查。检查是否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3、发证后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对每年获证单位进行抽签检查。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建筑体量较大的项目。4、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关键内容记录在案。5、邀请专业机构对项目班子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培训要有考核、有记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做好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6、积极要求社会人员做好全民文明施工监督员,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也对企业的处理更具说明力,同时也弥补了我们自身监督力量不
43、足的缺陷。7、为真实、准确掌握市内建筑业农民工的情况,建立了全市的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台帐。要求企业随时将农民工增减情况上报建管中心,确保安定的政治局面。8、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加强对企业、个人的不良行为监督、管理和披露。9、建立黑名单机制,对存在不良记录、违规频繁、事故多发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根据情节,实行红、橙、黄差别化管理。承建项目开工前,对前期有违规的施工单位做好教育及宣传工作。10、实施现场管理人员的指纹系统认定,以此实施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杜绝了以往不可控的项目经
44、理、总监、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虚名挂靠,无证上岗、脱岗情况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五、监督检查程序1、由建管处建经科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填写核发施工许可证原件审核清单。2、由建管处市场科或安全站工作人员持证对受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3、建筑行业安全检查时,将施工许可证是否发放及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行为规范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建造师及总监长期不到岗履职的,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进行处罚或予以罚款”。5、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单位:市建管处一、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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