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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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支撑海洋强国建设,规范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海洋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开展海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的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发展海洋学科和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海洋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海洋科学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重大理论与技术支持;参与国家海洋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海
2、洋管理、监督和决策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条 为加强协同创新,服务支撑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保障,鼓励沿海省(区、市)、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等与国家海洋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海洋科技中长期规划布局重点实验室,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基金和专项等,在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
3、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文件。2、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人选。4、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实验室。5、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6、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共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沿海省(区、市)海洋厅(局)是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省(区、市
4、)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将其作为落实省(区、市)与国家海洋局相关协议的重要内容,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2、组织编制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建设经费和必要的仪器设备。3、指导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4、审核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并报送主管部门。5、协助开展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与验收。第九条 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涉海管理机构是其与国家海洋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单位,其职责参照第八条。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
5、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文件。2、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发展,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和综合保障等。3、组织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4、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5、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第三章 申请建设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发展需要,主管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重
6、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和涉海高校、科研单位等。第十三条 沿海省(区、市)与国家海洋局共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依托沿海省(区、市)辖区内的涉海高校、科研单位等,鼓励与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联合申报;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等与国家海洋局共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依托所属涉海高校、科研单位等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拟建重点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研究实力,适应国家需求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特色,研究内容应属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2、拟建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学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主任人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有能力承担
7、国家重大科研任务。3、拟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与设定研究方向相适应的科学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创新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学术氛围。4、拟建共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沿海省(区、市)、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且运行1年以上。第十五条 凡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具备基本条件的,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经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审和可行性论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内应本着“边建设、
8、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重点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重点实验室主任如连续3个月以上不在岗,必须及时指定能胜任的代理主任,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到期时,须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第十八条 根据验收申请,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验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遴选遵循回避原则。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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