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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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的英文名称是JIANGXI MODERN POLYTECHNIC COLLEGE.学院的注册地址为南昌市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338号。第三条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院校,隶属于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学院的教育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面向21世纪,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2、以培养更多更好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的,同时承担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非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适应江西省乃至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积极与世界职业教育对接,前瞻国际高技能人才需求。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定位: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教育为主体,中等职业教育、“双沟通”教育共同发展,兼办成人教育、自考助学、职工培训,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并存的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的办学模式。第六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学院在校生规模为:高职生人,中职生人,成人学历教育人,非学历教育人。学院
3、专业定位:以建材建筑、机械、电子、信息工程等工科类专业为主干,经、管、艺术、体育等人文社科类专业协调发展。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院长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大二级学院(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第九条 校训:知行合一,止于至善。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院的权利义务第十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省
4、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省教育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享有下列权利:(一)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协助学院按规定年限实现;(二)按干部任命权限提请任命或任命学院干部;(三)提出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承担以下义务:(一)筹措学院建设和发展经费;(二)协助学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三)在学院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处理好学院善后事宜。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三)根据教学需要,
5、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九)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
6、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
7、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六)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未经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院党委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8、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学院的和谐稳定。(二)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命、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三)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9、,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推进依法治院工作,构建和谐校园。 (六)领导学院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委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经常向民主党派代表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九)组织制定、修
10、订学院章程。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六)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中心学习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
11、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节 院长第十九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主持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二)提请学院党委会
12、(常委会)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三)组织拟订学院的办学方针和章程,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13、(六)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七)组织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组织拟订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八)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九)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
14、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 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十一)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二)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十四)提议修订学院章程。(十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某些方面的
15、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工作机制。第三节 院学术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与发展规划、重点专业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三)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四)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五)
16、参与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各系、部专业建设。(六)受理学术争议。(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第四节 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推行素质教育,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学院全部工作的根本,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学院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大纲,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第二十六条 在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第
17、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督导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兼任督导委员会主任,其成员由主任从教务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中聘用。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教学计划及各项教学制度的执行,开展各项教学评估,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及测评。第二十八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为社会服务。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科研促教学。制定科研量化细则,设立科研编制和科研成果奖励津贴,进一步激发教师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18、第三十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院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同其他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第三十一条 学院积极兴办产业,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按市场经济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管理院办产业。第五节 学院机构第三十二条 学院制定学院机构和编制设置条例。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第六节 学院群众组织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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