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管理本科法律文化期末复习考试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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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化复习参考小抄一、考试形式:开卷二、题型:1、焦点案例列举2、选择题3、简答题4、观点阐述5、案例点评一、焦点案例列举:1、药家鑫故意杀人案-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
2、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药家鑫案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死刑判决,驳回药家鑫上诉。6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2、高晓松醉驾案 - 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有网友将醉驾者高晓松的成名作同桌的你进行了改编,新版名为“酒桌的你”,以此来
3、调侃酒驾入刑后第一个被抓的名人。这就是高晓松醉驾案。 高晓松醉驾案的辩护律师,在事后将工作过程做出介绍:虽然从律师的角度看,签署血样传递过程中因存在程序瑕疵,律师认为可提出证据采用方面的辩护,但高晓松本人放弃了诉讼,判决结果也是“顶格量刑”。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完全是按照“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行的。5月17日下午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在庭审过程中,高晓松态度较好,完全认罪,他还称“酒令智昏以我为戒”。3、李刚之子交通肇事案- 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
4、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送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名为李启铭,父亲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此事一出迅速成为网友和媒体热议的焦点,“我爸是李刚”语句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被指一语道尽某些“官二代”的飞扬跋扈和嚣张。2010年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0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李刚与遇难者陈晓凤的父亲陈广乾达成了“赔偿协议”:李刚家赔偿陈家所有费用总计46万元人民币。此案于年
5、月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认定李启铭负有全部责任案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万元,伤者张晶晶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月日一审宣判,河北省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4、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
6、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裁定死刑的“吴英案”,在中国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讨论,舆论集中在当前中国正势图突破、但困难重重的金融体制改革上。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
7、重视并加以解决。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呼吁放生”。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
8、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5、桑兰跨国诉讼案-桑兰是97年全国跳马冠军,98年7月22日在第四届美国友好运动会的一次跳马练习中不慎受伤,造成颈椎骨折,胸部以下高位截瘫,但其表现出顽强意志,在北京大学新闻系毕业,并成为北京奥运会申奥大使之一,又于2008年在北京奥运官方网站任特约记者。 2011年4月9日,桑兰13年前受伤事件的官司委托多家律师事务所的9名律师,在美国起动诉讼程序,要对当年受伤追讨个说法。律师团起诉相关责任方,其中包括比赛的承办方美国体操协会,当年友好运动会才资助者和组织者华纳公司以及桑兰的保险公司等。诉讼的求偿金额将接近一亿美元。桑兰透露:当年的事故并非意外,当时她的动
9、作变形是因为她练习时有一名教练临时撤走垫子,这种干扰直接导致我空中姿态犹豫,最后导致今天的结果。桑兰认为,“主办方场地管理以及秩序混乱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桑兰打的这场国际官司,各界评论众多,而且官司越闹越大,又追加诉讼其在美国的监护人刘谢夫妇的儿子薛伟森性侵犯一条。但被舆论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这一条的可能性并不大。11月21日桑兰案助理法官弗朗西斯要求原告桑兰和被告各方在12月8日之前提交答辩,桑兰并未上交。此案目前还在诉讼中,二、选择题1、神权法思想 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 2
10、、五权宪法思想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于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诸文字。五权宪法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3、儒家法律思想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3)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为政在人”的人治论(1)圣贤决定礼治;(2)“身正”则“令行” 。4、城邦 古希腊城邦在公元前8前6世纪逐渐发展。所谓城邦就是一种城市国家,一
11、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若干村落组成的国家。城邦的主要特征:面积小、人口少,彼此往来不便,长期独立自治。 5、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6、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
12、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伊斯兰法是属人法,凡是穆斯林都适用伊斯兰法。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伊斯兰法系也分布在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西亚、北非、南亚、东南亚、南部非洲及其他地区。 7、印度法系 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现在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8、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13、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10、中华法系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清末修律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宣告
14、解体。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11、人治 中国古代法的“人治”,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即“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强调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12、法治西方法的“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13、行政法 是调整国
15、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宪法 是指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15、经济法 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能够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17、社会法 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以维护社会利益尤其是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宗旨的新的法律门类。 18、圣经 基督教的经典圣经,由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组成。基督教的标志是十字架。 19、诉讼法 又称程序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16、的总称。我国现行诉讼法有三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0、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1、基督教 基督宗教是信奉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各教派的统称。基督教于公元1世纪由巴勒斯坦拿撒勒人耶稣创立。耶稣是上帝的独生子,为圣灵感孕童贞女玛丽娅而降生;他曾行过很多神迹,让瞎子复明,跛子行走,死人复活,但是因为犹太公会不满耶稣基督自称为上帝的独生子、唯一的救赎主,把他交给罗马统治者钉死在
17、十字架上;耶稣死后第三天复活,显现于诸位门徒,复活第40天后升天;他还会于世界末日再度降临人间,拯救人类,审判世界。 22、无讼 “无讼”简言之,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运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23、自然法 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
18、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24、社会法学思潮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该学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三、简答题1、简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
19、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
20、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此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体制、司法人员录用等方面均有不同之处。2、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2)自愿原则。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
21、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3)诚实信用原则;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 (4)民事权利受保护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贯穿于民法通则的始终。(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
22、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
23、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3)法治原则。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我国封建制法制特点(1)法自君出,君主立法; (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3)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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