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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国际法学面试试题参考答案1. 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How do these sources affect each other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来源是什么?这些来源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是怎样相互影响的?答:一、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协定(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
2、的原则。(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法院之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五)“公允及善良”原则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其相互关系是:见53题2. What are the elements(基础、元素) of International Custom? 国际惯例由哪些要素组成?答: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惯例的存在,这是“物质因素”,是客观因素。第二是存在的惯例已经被各国接受为法律,这是“心理因素”,是主观因素。3. What is the perempt
3、ory norm(强制性规范)(jus cogens)? What ar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eremptory norm? 什么是强制性规范(强制法)?其有何特点?答:强制性原则是指那些为国际社会之国家普遍接受,其规定不得随意减损的原则。强行法关系到整个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利益的根本性),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信念和共同价值观念,是对可能严重破坏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的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A国际社会全体接受;(接受的整体性)B公认为不许损抑;(适用的强制性
4、)C惟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之规则始得更改;D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效力的最高性)4. What ar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What are they?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都有哪些?答: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主权国家平等原则:(1)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有越权和属人优越权。(2)对外的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法主体的侵犯和干涉。(二)禁止威胁和使用武力的原则:所
5、有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1、所有国际争端必须且只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谈判、调查、调解、和解、斡旋、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构或区域协定;2、任何国际争端的解决必须依据国际法和正义原则,且不得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3、国际争端应在主权平等和自由选择方式的原则的基础上尽早地、迅速地及公平地实现完全的解决;4、在寻求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时,争端当事各方及其他国家均不得采取可能使情势恶化的任何行动。(四)禁止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指国家在相
6、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至少包括三项相关的习惯法原则 1,禁止侵犯他国内部事务2,禁止国家在本国境内从事组织或支持对其他国家有害的行为,3,禁止协助他国内乱中的叛乱者(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1、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2、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3、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有效之国际协定下所负之义务;4、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发生抵触
7、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六)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促进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行,并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和宗教上的不容忍;3、依照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处理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贸易领域的国际关系;4、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与联合国合作;5、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七)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1、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
8、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独立的权利,以及自由地决定其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的权利;2、在有关领土主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民族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3、现存的主权国家的人民享有不受外来干涉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权利,尤其是少数民族或部落在经济、文化、宗教、习俗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和自治权。4、任何国家或民族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5. Answer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 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之处。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1
9、、两者各有不同的主体、调整对象、性质。调整或规范的关系不同。国内法调整国家统治之下的个人之见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2、渊源不同/。 国内法: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国际法: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 3、法律实质。国内法:是主权者对于受其统治的个人的法律。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6. Who are the subjects(主体) of international law? What element is crucial in determining who is qualified as a subject of int
10、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在决定国际法适格主体的时候哪些因素是最重要的?答:国际法的主体:(1)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天然的、基本的、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其法律人格源于国际体系的结构和性质(梵蒂冈、习惯)(2)叛乱团体、交战团体、民族解放组织(人民自决原则)是有限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3)国际组织是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其法律人格源于国家。(4)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争论决定性因素:(1)直接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2)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国家义务的能力(3)是“实体”7. What qualifications(资格) should a state possess as an i
11、nternational person? 如果一个国家想成为国际法人需具备哪些资格?答:(一)永久的人口:依法具有该国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通常都长期定居在本国,与本国形成了稳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确定的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因为他是一国人民长久居住的地方,国家有效行使排他性权利的空间,是确立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基础(三)政 府:是构成国家政治和法律方面公共权力组织的整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四)主权:国家具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8. Relating to the recognition of a state, what are the different view
12、points among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 对于一个国家的认证,国际法学者们持有哪些不同的观点?答 :1、构成说。现存国家的承认构成新国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要件。2、宣告说。现存国家的承认仅具有宣告或确认的性质。9. What are relationship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cognition of a state and the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国家认证和政府认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答:国家承认是指确认新国家已具备国家的条件而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
13、式外交关系的行为。政府承认是指确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示愿意同其发生或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的行为。1,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虽然有时是一致的,但两者性质不同。国家承认是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因此,它总是同国家的领土变更相联系。2,一个国家分裂成两个或更多的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成一个国家,殖民地独立等等,都会产生国家承认问题。相反,如果没有领土变更,就没有国家承认问题。 10. Jurisdiction(管辖权) is the power of a state to govern people, property and situations. Concerning criminal
14、jurisdiction what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a state wants to extend jurisdiction over a crime involving international factors? 司法权是一个国家管理人民,财产和国家局势的重要权力。在刑事司法权方面,如果一个国家要处理一个涉及国际因素的犯罪活动需要运用到哪些刑事司法条例?答:(1)属地管辖: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的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包括对领土本身有统治的权利。(2)属人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3)保护性管辖
15、: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利益,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4)普遍管辖: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11. What is State immunity? Who is capable of enjoying State immunity?(什么是国家豁免,谁能够享受国家豁免权?答:国家豁免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1、 人
16、的豁免。国家元首、外交人员在东道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2、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的豁免。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最终依靠外交途径来解决。具体内容有:司法管辖的豁免、诉讼保全的豁免、强制执行的豁免。12.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bsolute and restrictive immunity?(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区别是什么?)答:(1)英美的国际法学者认为绝对豁免指不论涉及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的性质如何,一率享有司法豁免权。认为一国拥有主权就意味着其始终能依据自己的意志行事,不容许外来干涉。主权国家只有根据自愿,其主权的行使才可受到限制:非经主权国家的
17、同意,其不能作为被告被起诉,其财产不得被作为诉讼标的,也不得被法院强制执行。(2)限制豁免则认为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非主权行为将国家财产分为商业性财产和非商业性财产,认为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和非商业性财产享有豁免权,而法院对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商业性财产可以行使管辖权。13. What is the basis of diplomatic immunity?(外交豁免权依据是什么?)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它的理论根据在国际法学界有三种学说:(1)治外法权说。该学说认为,使馆虽然处于接受国领土上,但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派遣国土,使馆应视为
18、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因此使馆及其人员应不接受国管辖。(2)代表性说。该学说认为,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所以在接受国享有外交豁免权,是因为他们代表派遣国,是派遣国国家或国家元首的代表。根据相互平等的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接受国不应对派遣国的代表行使管辖权。(3)职务需要说。该学说认为,外交豁免的根据在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执行职务有此需要。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只有在享受外交特权及豁免的情况下,才能不受当地的干扰和压力,自由的代表本国执行职务。14 翻译并解释The Constitutive essential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include: 国家责
19、任的构成要件包括What is state responsibility? How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tat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 committed by the individual national of that state?(什么是国家责任?怎么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应该为其国民个人已做的非法国际行为负责?答:(1)国际不法行为:违反国际义务构成要素:1、该行为按国际法的规定可归于该国2、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2)国家的行动:可以被归责或归罪于这个国家的行动可归
20、于国家行为的行为:(一)国家机关的行为(二)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三)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四)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五)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这个新国家的国家行为。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根据国际法在下述情况下国家应当为其国民的行为承担责任:P348 第一,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个人或实体。 第二,被证明是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第三,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采取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和在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
21、上行使这些权利要素的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 第四,经一国确认并当做其本身行为的行为。例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在国外的私人行为,虽然不属于国家行为,但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如果损害了外国的利益,一般仍应由他们所属的国家负债。 第五,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一般不承认叛乱运动的行为归于国家,只有已取得成功并建立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才视为该新政府所代表国家的行为。15 Is there any regulation or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the treatment of aliens living habitually
22、in a state? If a national of a state commits an offense in the territory of a foreign state how should that foreign state treat that offender under international law?(在国际法上有没有关于外国人在一国待遇的规章或原则?针对外国人在本国的犯罪行为如何根据国际法处理?)答: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基础上给予外国人和内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二,最惠国待
23、遇。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实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又称区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四,互惠待遇。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权利,利益或优惠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权利,利益或优惠为前提,比如互相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等。五,普遍优惠待遇。又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在经济贸易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发展中国家不需给予同等优惠的待遇,是一种非互惠待遇。依据国际法,根据属地原则,外国人在一国犯罪的,犯罪所在地国家具有管辖权,可以适用犯罪
24、地国家法律,但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6 Article 2(1)(d) of the VCT 1969 defines a reservation as:an unilateral statement, however phrased or named,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t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
25、ect of certain provision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1) What is the aim of the reservation of a treaty? (条约保留的目的是什么?)答:条约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2) What the requirement should be met if
26、a state is intend to make a valid reservation?(一个国家想做出一个有效地条约保留应该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答:根据维也纳公约法公约23条,提出条约保留应满足以下程序:一、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提具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其他国家。 二、保留系在签署须经批准、接受或赞同之条约时提具者,必须由保留国在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正式确认。遇此情形,此项保留应视为在其确认之日提出。 三、明示接受保留或反对保留系在确认保留前提出者,其本身无须经过确认。 四、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之反对,必须以书面为之。17. Article 31
27、 of VCT 1969 states: Treaties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good fa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inary meaning to be given to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context and in the light of their object and purpose. What approaches do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hav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
28、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对于一个条约来说都有什么解释方法?)。答: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基于条约文字的“用语解释”,另一种是基于起草和签署条约相关情况的“历史解释”。前一种方法要求解释条约时根据条约的内容、目的与宗旨,对文意进行字面和系统的理解(第31.1条)。如果条约中的某一具体条款已有实际运用的经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相关实践经验应作为在条款解释中理解条款含义的参考(第31.3条)。后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当“内容解释”不足以解释清楚条约含义时,参考条约产生的历史背景、起草过程等有关历史性的内容对条约及某一条款进行解释(第32条)。18. What a
29、re the grounds of the invalidity of treaties?判定条约无效的根据是什么?(一)主体是否适格:缔约条约的各方必须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而其他国际法主体或任何个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是没有缔结条约的能力的。(二)内容:有无违反强行法(三)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1.错误2.诈欺和贿赂3.强迫)附:条约无效的情形: 相对无效: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一国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为违反当事国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之事实以撤销其同意。2.错误(如果一项错误在一国缔结条约时假定为存在,并且构成该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
30、的事实或情势,那么该国即可以原因条约内的错误主张条约无效) 3.诈欺和贿赂(如果一国因另一国谈判的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该国可以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贿赂行为多为对另一国谈判代表实行) 绝对无效:(自始绝对无效)1.强迫(以行为或胁迫对其代表施加强迫无效;条约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2.与一般国际强行法相抵触:条约在缔结时与一国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19. How many maritime zones according to the Convention on t
31、he Law of the Sea 1982(LOSC)? What are they?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可以将海洋划分为多少个海域,分别是什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划分为九个海域: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20. What rights and duties should the coastal state and other states possess in areas of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32、架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一)对专属经济区:沿海国:(1)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2)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3)海洋科研(4)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其他国家:(1)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3)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二)对大陆架:沿海国: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33、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21 What rights can a foreign ship enjoy in the territorial sea,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continental shelf of a coastal state? 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哪些权利?1 对领海:无害通过权2 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3 大陆架:在大陆架上覆水域航行的权利22. International law recognizes that the high seas are open to every state. What does t
34、he 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mean in international law?23 Who is capable of extending jurisdiction over ships, people and situations on board ship on the high seas?国际法上承认公海对所有国家开发。在国际法中“公海自由”意味着什么? 谁有权管辖公海上的船只,人员和情况?公海自由: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意味着(一)航行自由:对所有国家的船舶,无论商船或军舰(二)飞越自由:对各国航空器(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35、的自由(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五)捕鱼自由(六)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上的管辖权:(一)船旗国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二)普遍管辖:海盗行为。(三)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药品物质(2)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四)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在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可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1)海盗(2)奴隶贩卖(3)没有国籍(4)虽悬挂外国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实际上与该军舰同
36、一国籍(五)紧追权: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领海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行使紧追权的飞机和船只中途不能中断,且必须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24. What 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nocent passage and transit passage?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制度的区别是什么?1. 适用的范围不同a) 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b) 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2. 适用对象不同a)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
37、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b) 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3.通过方式不同: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4.通过区域不同:无害通过:迅速、连续不断的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只涉及水域,不涉及领海上空)过境通行制度:迅速连续不断的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还涉及专属经济区上空)5.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不同:无害通过:对在领海中通过的船舶有“无害”的要求过境通行制度:要求不严格6. 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a) 特殊情形
38、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b) 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25. When should a state take 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Is there any condition with respect to self-defense?什么时候一个国家可以行使其自卫权?关于自卫权有没有条件?(一) 当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实施单独的或集体自卫(二) 行使自卫权要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而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26. What is diplomatic protection? Under wh
39、at condition can a state extend diplomatic protection?什么是外交保护?在什么条件下国家提供外交保护?答案: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实际国籍:个人的国籍须反映出其与国籍国的真实联系,个人属于该国实际人口,与该国保持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持续原则:从受害人受害之日起到国家提出求偿时,他必须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a受害人用完加
40、害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中央的所有司法办法和行政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b受害人充分正确的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27. What is State sovereignty?国家主权是什么?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本国的统治权,包括对本国境内的人和物之属地优越权,和对本国国民的属人优越权等,都是排斥别国竞争或干扰的。 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
41、主地行使权力,在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地位平等,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28. What is extradition? 引渡是什么?概念: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根据:国际条约。无条约则可拒绝,除非请求国承诺遵守相互条件或特殊约定条件:3、 双重归罪(double criminality)或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的法律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拒绝理由:强行性理由:(1)政治性罪行(2)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确信,引渡是为了对某
42、人因种族、宗教、民族、政治见解的起诉,或确信其地位会因为以上原因而受到损害(3)军法范围,非普通刑事(4)被请求国已经对所指控的罪行做出终审判决(5)时效已过,大赦等原因免除处罚(6)酷刑,不人道、残忍待遇,或得不到B公约保护(7)请求国缺席审判,被指控者无法行使辩护权任择性理由:(1)系被请求国国民(2)对所指控罪行已经提起诉讼,或决定终止诉讼(3)即将就所指控罪行进行起诉(4)死刑不引渡(5)在被请求国领土内所犯罪行,被请求国法律对此种情况未设定管辖(6)按被请求国国法律,罪行视为全部在本国所犯(7)可能即将受审或判刑(8)人道主义考虑:个人年龄、健康等。29. Respect for t
43、erritorial integrity of states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 Please answer the restrictions on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briefly.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尊重国家领土完整。请简要回答领土主权的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特殊限制:特定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做的限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一)共管(condominium):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
44、土共同行使主权。(二)租借(lease):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使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三)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30. What conditions are to be satisfied in the process of recognizing a state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一个国家要在国际社会上被认可(国家承认)应满足哪些条件?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永久的人口、主权、政
45、府、确定的领土)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的。不承认原则:不承认主要是基于两种理由:4、 承认新国家或者新政府违背了该国家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后果。31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nternal waters and the territorial sea?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内水与领海是领水的两个组成部分。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第一, 内水与领海的概念.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由港口、海湾、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组
46、成。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第二,两者的区别.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外国船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的含义:(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32. What are the basic rights and duties of a 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国际上的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作为国
47、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悠关的权利。1、独立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的事物而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3、自卫权: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4、管辖权:国家对与其有关系的人和物的统治和支配的权利(1)属地管辖: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的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包括对领土本身有统治的权利。(2)属人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3)保护性管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利益,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4)普遍管辖: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Eg:海盗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种罪、种族隔离罪。本国领域、本国管辖的范围内、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而不能到别国领土上行使。(二)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任何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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