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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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1234法规历史沿革主要内容介绍资料申报要求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问题2021/4/272,2021/4/27,2,1,2,3,4,法规历史沿革,主要内容介绍,资料申报要求,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问题,2021/4/27,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行政保护期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药品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一、法
2、规历史沿革,2021/4/27,4,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1999年局令第4号),新药保护期 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避免重复研究和生产;维护药品技术市场的秩序和新药技术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制定本规定。国家对新药实行分类保护制度;对已获批准新药的技术转让实行审批制度。各类新药的保护期分别为:第一类新药12年;第二、三类新药8年;第四、五类新药6年。凡有试产期的新药,其保护期包含试产期。,2021/4/27,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己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新药监测期 对于2002年9月1
3、5日以前我局已经受理但未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以及2002年9月15日以后我局受理的新药,按照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对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新药审批,并且对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对已经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审批。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7月10日发布),2021/4/27,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己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新药过渡期 一、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已经获得新药保护的新药
4、,其新药保护期维持不变。二、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管局已经批准临床研究但未批准生产的新药,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批准生产后,按照原新药审批办法属于一类新药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属于二类新药的,给予4年的过渡期;属于三类至五类新药的,给予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相同品种的药品。,2021/4/27,7,为促进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
5、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2021/4/27,8,二、主要内容介绍,1、总体结构2、影响因素3、药品技术转让情形4、药品技术转让要求5、药品技术转让申报和审批6、不予受理或批准情形,2021/4/27,9,1、总体结构,共计五章、附件(二部分)二十六条,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第三章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 附则,2021/4/27,10,2、药品技术转让影响因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首要条件)新药证书(决定新药技术转让的前提)监测期(决定是新药或是生产技术转让)生产转让
6、企业间的关联性(针对无新药证书的品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实现技术平移的必要条件)与其他事项的关联性与委托加工、特殊药品管理、进 口药品大包装和分包装相关联(批准时同时需要考虑 的事项),2021/4/27,11,3、药品技术转让的情形,仅持有新药证书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新药监测期未届满;,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持有新药证书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新药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情形,2021/4/27,12,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或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自新
7、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前提出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情形,2021/4/27,13,生产技术转让情形,仅持有新药证书,或者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新药监测期已届满持有新药证书,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不设立新药监测期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或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已届满的,2021/4/27,14,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或者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未取得新药证书,转让方与
8、受让方应当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生产技术转让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技术转让情形,2021/4/27,15,4、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签订合同维护所有申请人的权利转让双方各负其责司法解决纠纷,2021/4/27,16,转让方 向受让方转让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 指导受让方样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以及批生产等各项工作 指导试制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等,4、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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