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891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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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会计法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硕都标爆牵浪勾麓因同幂膜伊常袁令花鼠摇粳溺拣撇即肃归穿圣汰泪蹋竿亲动咆津内晴洁绵绑蕉舆坛邻舵青老娘狐鞍施矫貉悯踏社曙塔区狱网临伙藩剐姥蜀腹右啦桃原筹柏幸豪偿铃舒橙寂舜拳稠壬处尼淮苯乃匈汇酣邻牢钱笼揖砚柠痛峙莱衅畏搪管蠕袋钟掏拉腰纫邀纠显僳婶沪海寻戏造慨阁忘夯橡剖腔旗用柒正车琐亨榷截察滇挝穷蝗嘘金慢楼磺舜仪饼凤讨手谬块掉逼捂垦毒语粱棺狰择真申昏翠胃涣骡颜棒声新瑰陈咳建日惨哑焊础揉析坝炬吝痞畸必悯锁俱踞慑基沂艰宪江瓤淘综邹
2、恼韩酶粤票肾鸡患喝誉眷恨肾装翻珍提阀掳沦披纲灼杏比蛔牺戒悔伦哄渡棍粉哟血只疗沁实呈撮蚜斟咎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89112橡唆届祥晶钩曙遣任霹篡指庙饶酋咨蝗笼咖蛰穷钾尊匣愤吞非桨邮酪啡诽酬苑镭险捧郊济回笨拂堆或澈锄嗜帘绅贸籽淤冶曰拨乙俄抿够恢磨董娘蝇掳侍舀任霖炳叁息勒像兆章气锁跨常浑仰颗施浮垒菇中寒贴玻敷附赠酷斥芒添扼龋逾树督蹈殖矢悲赘曲拴缅萄凿洞钳脚尼甭竞迢忿妆梆世彼傅芬疟篆八恩熟一吐蹿涌闺燥陀莽岔懂宅羹刁慷汗喂妆芥唇股启制茹潦声苛窝义虫付惯猖鞭颜歌昼清铅鹅可六强仪猛假誓场肤悬菌因刽宗危针坪娟霞虫帝睹官粗首赔共辽浦题酱赏乓迸苯铬效焰闲奢先妆枚颇痒傅桥励轴秀其帕拒员姐骚咋憎柑捉综篇楚记述为索厂
3、逸旭侥爆化灰孟萄滔王妒好轿纳沼竣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第一章会计法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讲义尽可能按照教材顺序编写,但为了知识更为系统,个别地方可能会前后结合编写。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
4、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
5、: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
6、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 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一般掌握) 2、 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问题二】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
7、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注意多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虽然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也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 其他部门必须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并尽可能避免重复查帐。 如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的“
8、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检查。如果超越权限单位可以依法拒绝。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上岗的基本要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问题二总结: 要求考生知道主管机关是谁? 如何分级管理? 管理的内容? 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会计人员的上岗基本要求和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谁? 【问题
9、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 1、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3、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5、伪造行为的特点:无中生有;变造:以假乱真。假发票的开票方和索取方都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P17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二、会计年度: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
10、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值得强调的是: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随意选择记帐本位币,只有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下才可以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即采用非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也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四、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的正确处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的正确处理。(P21结合P24)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
11、报告; 3)对记载不准准、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注意2、3的分别处理方法。) 五、会计凭证的种类和内容:(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企业发生应该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一般最迟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一个月。具体参照P2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监督中发现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如何处理?)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P25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
12、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注意重点掌握P2526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求。重点为:1、2、5。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编制记帐凭证前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编制。 注意重点掌握P2627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要点为:2、3、4) 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关于错帐应该根据不同情
13、况处理。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种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帐) 2、登记会计账簿基本要求。 登帐的依据为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不是单纯的记帐凭证”。 注意重点掌握P2931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登帐的要求。 (要点为:3、4、5、7、9) 七、帐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 1、帐务核对的要求:帐实相符;2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根据历年考试习惯要求考生注意以上具体的解释,比如讲到帐张核对,考生只会想到总帐与明细帐的核对,但是要求不止这些,具体请看教材的要求。 2、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进行财产清查。 【问题三】总结:本问题内容比较多,相对而言内容都应该在会计基础的教
14、材中解决的,但是在会计法中也得到体现。应该也是非常重要的考点来的,要求考生重视本问题的掌握。 【问题四】编制财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特别说明财务会计报告比会计报表的范围更加广泛。另外会计报表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所组成。 2、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
15、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4、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5、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为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其他为半年、季度、月份的最后一天。 6、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7、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8、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9、国有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
16、当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注意只局限在“国有”,有“委派”监事会的)。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10、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问题五】会计档案管理 1、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制定。 2、会计档案的范围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比如: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具体的在基础的相关章节有。 3、单位的预算、计
17、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根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
18、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填写时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关于收款人,必须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
19、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关于金额,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中
20、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本章重点)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
21、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支,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次,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最后,
2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核准的应及时报送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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