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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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银行输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仿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
2、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简化字不可以,简称可以:要有同一性、排他性三、填写杜撰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繁体字,也应受理) 中文大写金额数
3、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到“角”为止的,在“角”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书写。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如:2月12日 零贰拾月壹拾贰日 10月20日 零壹拾月零贰
4、拾日四、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第二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一、结算纪律 对单位的要求: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对银行的要求: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
5、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二、结算责任:票据业务的有关责任:1票据签发者的责任: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 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即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2票据背书人的责任: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
6、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3票据承兑者的责任: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 人承担连带责任。4票据付款人的责任: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责任:1持卡人的责任: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否则,应按规定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
7、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2特约单位、发卡银行的责任: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由基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发卡银行未按规定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的,应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3其他机构的责任: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应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在资金清算过
8、程中的责任:1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托收的款项逾期付款,应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付款单位变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影响收取款项的,应由付款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付款单位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对收款单位重办的托收,应承担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责任。2银行的责任:收款人和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款项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账户。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
9、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个更时,应
10、于5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的情形: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由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存款人其他银
11、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一、基本存款账户(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二、一
12、般存款账户(只有一般存款账户不可以支取现金)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三、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四
13、、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账户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不得超过2年。(异地经营、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账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
14、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存款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在不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四节 票据结算一、票据:具有1支付功能 2融资功能 3信用功能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
15、、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一、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付款人)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是一种即期(见票即付)汇票,又是一种记名(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盖章))汇票。 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仅限于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才可办理) 无“现金”字样,银行汇票收款人需要支取现金,由代理付款人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只
16、能由持票人持汇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汇票上面印制的付款期限1个月指的是提示付款最后期限,不是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2年内,收款人或持票人都可持汇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绝)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缺一无效)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但是由于银行汇票是一种异地结算的票据,汇票的持票人不可能都持银行汇票到出票银行去提示付款,因此就出现了代理出票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代理付款人。所谓代理付款人就是代理本系
17、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即持票人的开户行。(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为个人的除外)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二、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企业)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企业盖承兑章)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
18、行盖承兑章,主债务人是银行,加收万分之五手续费) 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允许背书转让,在异地和同城均可使用。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承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的
19、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到期日。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 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缺一无效)三、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已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一是出票人的资格有限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二是见票即
20、付,属于即期本票,是支付证券而不是信用证券。(任何银行不得签发远期本票) 分为:不定额银行本票 和 定额银行本票 (1千元、5千元、1万元、5万元)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可以支取现金。 可以背书转让(背书要连续(个人的身份证件))四、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即期:见票即付,支票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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