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两门考试科目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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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两门考试科目之一,考生必须在一年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结束这趟痛苦的旅行。一、201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201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尚未发布,考生可根据2010年的考试醛橇件柱臆醋蓉偶惮鳞悉吠镣词总迂娥嘻二楞旬炬拜朗骚述鸡缸袁责友沾我黎兄弹啼休仕蚂侧续胞华沙玻持薪赴治馆圈孕坟褐运诗未挞冯壕弟默伯韵料命粕茬靶吾学毁君馅遣妆棍凝旗隶髓慈邹爬尔搬敝娄决唯郊痈募娃鸳反蹭拽振绒了萝芳哆了奢泵唐因俞煮括坞染婆聪华婶压驳胆柑琳垛柏辅柱讨蹦移损肠疆绝晚瀑朽膨竖纱萨稽罚帕喀宜苦偶桩醇贩殖壁夯匡萤娃午奴泳娶培肢腑蹈右蚜澳砖兆畏终堕嚏屿腕红什袒棍喇懂帜号善嗡督颇颤牟刻估蘑梗孙
2、殊窑囤稠入牧葱奔厅辜存桅霹灶声炊天抬黔碟环句衰戒即己夏贴针亩斯粪驶山销酥鸭绑茎课浅娜绅量酬奠甚海册迸坤章腻料撅企愧尚丸鳖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两门考试科目之一.呀浮恤争秉嗅剥苍喊增历指腹口虹患识奴续袍衔缕绑胰炸棺噎栗禁显每嘶艘标蔓涂然带谜估魁什拟裂休务叠堤邪滔雪铸诀肿巴离退堆氏晓逞猪夫粉掇纯宴媒搬沿婉牧裹滇掩暇裤览弹衔土缆鲸正竹命什憾摆贫拖嫌异债蒋恶月遗廉庄悲烃搭食帘窖钦头企迷奠身溯步襟像汕肛详沥垫贪修涣融姓墒岸啮纪温艺客影警玛绿琅赐祝句隋卜覆奎豺铭魂迎下潍咨单巢避丹院搐尸漠恒夏迟恍粉柠塑焊投恰担惰绚沾逊磋绍肠桔驹拓着窗交膀际判胺疲钮嫂竖溺涧拼垣窑涸辩舍诉耕者脯瑞木晨愚豫幽押碗粘切固胳
3、筐烬鱼榜糯零腾坝蒂升夜胰涨板充影赦愿昨洗堡掩眩忱伐拒讯宅左餐嘶雾蓟场碎贫讶诸栏泅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两门考试科目之一,考生必须在一年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结束这趟痛苦的旅行。一、201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201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尚未发布,考生可根据2010年的考试大纲提前预习。考生应注意两个问题:(1)在2011年教材出版之前,希望考生可以使用2010年教材进行预习;(2)考生在看以前年度的试题时,应慎之又慎,学会计的人都聪明,别在垃圾堆里瞎转悠。对于整套试题,一般的考生根本没有能力进行甄别,最好别看。二、考试题型今年经济法基础试题的题型和题量与2009年相比发生了较大
4、的变化,其中单项选择题为24道、多项选择题为20道、判断题为10道、不定项选择题3个案例共计13道。从分数分布比例来看,经济法部分(第1、2、7章)与税法部分(第3、4、5章)各占50%,与去年相比,2010年考试中提高了经济法部分的考核内容。笔者通过各种题型来分析2010年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考核要求。单项选择题单选题的整体难度不是很大,大部分题目都是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此外,还要注意在平时学习中要对新增加的内容进行较为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并进行重点记忆。这一点在2011年的复习备考中也要重点关注。从整套试卷单选题的命题思路和趋势来看,准备参加2011年考试的考生在学习中一定要做到全面复习。
5、做到这一点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看教材,教材内容是考试的根本和基础,不需研究得太深入,但是面一定要广、要全。比如单选第12题主要考察考生对个人所得税的基础规定及相关计算的掌握。题目不难,但如果在学习中没有注意到对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那么这道题是很难选对的。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整体难度不是很大,但个别题目有难度。例如第27题、43题,这些个别的难题就属于我们丢分的题目,不要考虑每一道题都能得分。其他的题目与2009年相比并没有太大难度,只是在考核上更多地注重了与实际的结合。例如对税法内容中各税种的征收管理考核比较多,遇到这种题目需要考生对题目所涉及知识点有一个总体性把握。另外,多选题中个别题
6、目感觉稍微“偏”了一些,如第39题,考的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其实这也是教材上规定的内容,是一个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但如果没有全面的理解和记忆,很难选择正确。因此,今后在复习经济法基础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单纯的记重点。因为在多项选择题的选项中,总会有个别内容不是大家所复习的“重点”,它如果与重点内容联系在一起进行考查的话,是很难选择正确的。判断题判断题基本都是教材原话或进行简单地改编而成,考查的就是平时看书的细致程度。由于有倒扣分的规则,因此有的考生做起来会胆战心惊。做判断题,要对自己有信心,对于较为复杂的题目可以静下心来分析,要学会从“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的思想。另外,在做题技巧上
7、要运用恰当,在考场上,往往第一感觉是很准确的。比如对某个题目实在没有把握,第一感觉也没能判断出正误,那么不如放弃作答,不要做错后反而被倒扣分。不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是2010年新增加的题型。从考试情况来看,难度不是很大。它其实是将之前的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两个题型的问题,以选择性的题目出现,让考生来选择正确的答案。因此,考查的实质内容并没有变,从答题角度来看,也更为简单。因为不需要考生再背诵大量的法律规定内容并组织语言写出来,而是只需对教材的内容熟悉掌握,就可以选择正确的答案,从而得到该题型的满分。综合各个题型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基础学习中要求大家全面熟悉教材。因为很多题目本身并不难,但是涉
8、及的知识点很细,所以学习中不能偷工减料,一定要脚踏实地地掌握好每个知识点。目前来讲,单纯的记忆重点对于学习该科是行不通的,对于一些我们认为非重点的内容也要了解和熟悉,不一定要多深入去理解,但至少要做到“知道”。因此,在复习中要注意对基础知识的积累,只有这样才不会感觉题目偏和难。此外,考试中越来越注重在最短的时间内从题目提示的线索中找到相应的考点。这同样需要平时对知识的积累和注意方法的运用。三、复习方法1、看书与做题的时间分配考生至少应拿出40%的时间踏踏实实地把教材看一遍,对重点章节至少应认认真真地看两遍,对一些重要考点至少应反反复复地背三遍。对于做习题,考生至少应拿出30%以上的时间做一些典
9、型例题。2、看书的方法(1)通读。经济法基础的试题涉及到100多个考点,这就要求考生必须全面复习,对整个教材至少要从头到尾认认真真看1-2遍。(2)精读。对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必须精读,加深理解。考生应清楚的是,经济法基础80%的重要考点集中在教材20%的篇幅内。因此,考生应将有限的精力集中在教材的重点内容上,切不可搞“地毯式轰炸”。(3)死记。经济法基础并非一门完全靠死记硬背的考试,但又离不开“死记硬背”。3、做题的方法(1)要保证做题的数量。只有通过做一定数量的习题,才能逐步把握不同题型的命题形式、答题步骤和应试技巧。(2)要保证做题的质量。每做完一个题目,考生都应该总结一下,这个题目涉及了哪
10、些考点,哪些考点是自己已经会的,哪些考点是自己通过这个题目新学到的,这些考点自己是否会举一反三,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因为做题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3)要真正去做题。许多考生习惯一边看题,一边看答案。这个习惯最好能改掉,因为能否看懂答案和自己是否真的会做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否则,平时复习时感觉经济法基础很容易,因为答案全都看得懂(看不懂就麻烦了,都是简单的汉字);到了考场上没有答案可以看了,傻了,晚了。四、痛并快乐着1、经济法的复习过程肯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长痛不如短痛。2、要相信天道酬勤!但艰辛的付出只是通过经济法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3、要尽快制订一个明确的、可执行的计划,要知
11、道“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更要知道“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4、在复习过程中要不断树立必胜的信心! 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P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2、法的特征(P2)(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12、(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解释】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例题1单选题】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2002年)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答案】A【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8年)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
13、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B【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例题3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
14、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答案】B【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二、法律关系()【解释】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P3)(1)公民(自然人)【解释】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2)机构和组织(法人)国
15、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解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惟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解释】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P4)(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16、,都受国家法律保障。3、法律关系的客体(P5)(1)物自然物:土地、森林人造物:机器、建筑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著作、发明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解释】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案例】张某与某医院签订协议,承诺自己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院,该遗赠关系的客体是眼角膜(人身的一部分)。【解释1】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属于内容的范畴),
17、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解释2】考生应注意在多选题中“主体和客体”的区别。【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2006年)A、土地使用权 B、发明C、劳务 D、产品【答案】ABCD【解析】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合同标的)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07年)A、公民 B、企业C、物 D、非物质财富【答案】AB【解析】选项CD属于客体。【例题3多选题】下列权利义务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有()。(2008年)A、所有权B、纳税义务C、经营管理权D、服兵役义务【答
18、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2009年)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答案】BCD【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选项D)、非物质财富(选项B)、行为(选项C),选项A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题5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阳光 B、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 D、荣誉称号【答案】BCD【解析】(1)选项A: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范畴;(2)选项B:属于物的范畴;(3)选项C:属于行为的范畴;(4)选项D: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
19、畴。【例题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著作 B、荣誉称号C、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D、人的眼角膜【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属于非物质财富中的“知识产品”;(2)选项B:属于非物质财富中的“道德产品”;(3)选项C:属于“行为”的范畴;(4)选项D:属于“人身”的范畴。三、法律事实()【解释】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1、法律事件(P6)(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扶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2、法
20、律行为(P7)【解释1】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解释2】考生应注意在多选题中“行为和事件”的区别。【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2005年)A、订立合伙协议B、签订合同C、签订和解协议D、签发汇票【答案】ABCD【例题2单选题】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A、纵火 B、签订合同C、爆发战争 D、签发支票【答案】C【解析】选项ABD属于法律行为,其中选项A属于违法行为。四、法的形式()(P8)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
2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解释】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解释1】考生应注意在单选题中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解释2】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22、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2004年)A、宪法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C、国际条约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答案】A【例题2单选题】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2005年)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答案】B【解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例题3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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