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国际经济法》考试答案精品小抄(精华版).doc
《最新电大《国际经济法》考试答案精品小抄(精华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电大《国际经济法》考试答案精品小抄(精华版).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3、FAS:是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3、FOB:是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作为界线。FCA: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协议。营业所在地: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
2、的意思表示。送达:指送交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电子单证:又称EDI。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实际交货:卖方亲自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象征性交货: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质量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所有权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
3、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讨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买卖违约: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后,
4、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处置权的保留:指当货物已被装船,根据提单所列,收货人是凭卖方或其代理人指定时,则可在表面上被视为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处置权。国际贸易支付: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款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即期汇票: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提出汇票时,付款人见票即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指在见票后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光票:指不附带任何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指汇票的承兑或付款要以附有代表货物所托收:是通过银行进行的,是出口方在
5、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光票托收:指卖方仅开出汇票不附有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付款交单: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即委托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承兑交单: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信用证: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者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可撤消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在议付之前不必征求受益人同意或事先通知受益人,有权
6、随时撤消或修改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保兑: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即期信用证:指规定由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和提供单据,银行见票即付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指规定受益人须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在见票后规定的期限内收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1
7、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 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直达提单: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转船提单:指允许货物中途换船的提单。 联运提单: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
8、发的提单。 租船运输合同: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联运经营人: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9、: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协议。 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以外事故。 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 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 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 重复保险单:指被
10、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与名称、头保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则不予登载。 承保人的责任起讫: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即称之为“仓至仓条款”。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
11、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报单。 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
12、道国索赔。 关贸总协定: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GATT保障措施:是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地狱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GATT国民待遇原则: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
13、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关税约束: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自由贸易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有的在投资、服务贸易自由方面也作出安排,但集团对外没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独立。 保障条款: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GATT授权条款
14、: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 普惠制:即普通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征用(征收):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专利权
15、: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 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版权(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专有技术:不仅指保密的配方和技术,而且也指与实施专利所必需的制造方法有关的
16、技术,它还指制造商在研究中开发的、还未被其竞争者所掌握的实用和专有的方法及技术知识。 优先权原则: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许可协议: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
17、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 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BOT(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
18、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9、。 国际金融机构货款: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融资租赁: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国际融资租赁: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如当事人非属同一国家、租赁标的物作跨国流动、各种款项作跨国流动等等。 跨国纳税人: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跨国所得:指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包括: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 国家税收管辖权: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力。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
20、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
21、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收低免: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 国际经济争议: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协商: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
22、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国际经济仲裁: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国际经济诉讼: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
23、规、法令、制度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外收汇支、买卖、国际结算实施的一种限制性政策措施。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的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为各国或各国当事人在国际交往中反复采用的,并且被认为有约束力的各种规则、原则、做法的总称。 发价的撤回:指发价人在发价生效之前,以某种方式追回发价或使发价不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发价的撤消:是指发价人在发价生效后受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以某种方式使已生效的发价的法律效力依法终止的法律行为。 接受:是受发价人作出的表示人发条件并愿意按原条件与发件人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 接受的撤回:接受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而撤消接受即为撤消合同,应符合公约规定的撤消合
24、同的诸项条件。而接受的撤回则只须符合一个条件,即接受的撤回通知应先于或至少与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价人。撤回了接受,也就无法成立合同,受发价人也不再受接受的约束了。 拍卖:是由拍卖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一定的章程或规则,由拍卖人以公开叫价竟购的方式,把现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形式。 投标:是指根据招标人、招标条件和所列商品,是规定期限内由投标者向招标人投标,招标人从投标者中选择条件最优者并与之定理合同的交易方式。 关税壁垒:是指国家通过对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以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削弱其竞争能力,从而提高本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优势的一种进口管制措施。 非关税壁垒:是一国所实施的除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经济法 最新 电大 国际 经济法 考试 答案 精品 精华版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0750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