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典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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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制度典范 一、会计事务处理准则范例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会计业务的处理,除法令已有规定者外,悉依本准则及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会计年度,会计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月份间损益,应予严格划分。 第三条 本公司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根据年度计划编制,营业预算及资本支出预算,在经营过程中为便于现金调度起见,应按月编制分月现金预算,营业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及分月现金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考核,依照本公司预算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款项,应存入国家行局,商业银行。(本公司帐户)。 第五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普通会计事项,依照本准则及程序第二章一般会计
2、业务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有关现金及有价证券收支事项,依照本准则及程序第三章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办理。 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一节 会计业务范围及其执行 第一条 本公司会计业务由各级主办会计人员及其助理人员处理。 所称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管理部主管,在所属机构为会计部门主管。 第二条 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一)原始凭证的核签; (二)记帐凭证的编制; (三)会计簿记的登记: (四)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 (五)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 (六)内部的审核; (七)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八)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
3、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帐凭证;根据合法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的事项,具备记帐凭证的条件者,得代替为记帐凭证。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滞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第四条 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给予证券的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的执行。 第五条 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帐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的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年最
4、少应办理一次。 第六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加以更正。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二节 会计凭证处理程序 第一条 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其类别见本制度会计凭证第二章的规定。 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须具备某种条件者,应依其规定。 第二条 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 (一)法令明定为不当的支出者; (二)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三)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者; (四)与本公司有关规定不合者。 第三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与原
5、则,但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以受款人的收据即可。 2.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1)该公司或商号名称、地址; (2)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3)单价及总价; (4)交易日期; (5)本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并须填明该营利事业的统一编号,贴足印花。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1)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必要时应检送身份证复印件; (2)支付款项事由; (3)实收金额; (4)收到日期; (5)本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税捐。
6、4.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并视法令规定贴足印花。 (1)受款机构名称、地址; (2)支付款项事由; (3)实收金额; (4)收到日期; (5)本公司的抬头、地址。 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应检附材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7.购进物料及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物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8.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附“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请购单。 9.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10.员工出差旅费应依照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具“出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有关单
7、据报销。 11.支出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不得涂改或挖补。 12.非英文的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将其内容摘要译成英文,一并附送。 13.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的限制者,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14.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及经办人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二)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房屋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的依据。 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或开标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据为其审核的依据。 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据为其审
8、核的依据。 4.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1)销售(或出售)日期; (2)客户名称及地址; (3)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4)单据及总价; (5)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6)其他事项。 5.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视为不合者。 (1)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2)收入原与事实经过不符者; (3)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4)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5)其他与法令规章不合者。 第四条 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为造具记帐凭证或登帐的根据。 第五条 记帐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帐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处理。 第六
9、条 应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各级主管的核转及主办会计的会签,呈奉部经理的批准,始得据此编制记帐凭证,事后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第七条 记帐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应悉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金额,其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帐凭证。 第八条 记帐凭证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一)记帐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者。 (二)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三)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四)商业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的事项未经记明者。 (五)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
10、章者。 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帐凭证上得不签章。 (六)有记载缮写计算错误,而未经遵照规定更正者。 (七)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者。 第九条 凡由一科目转入他一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帐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帐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造具记帐凭证转正。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现金、证券、票据及财物的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帐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原始凭证,直接记入明细分类帐者,得按期分类汇总造具记帐凭证。 第三节 会计簿记处理程序 第一条 会计簿记除本章另有规定者
11、外,均应根据记帐凭证登记。 第二条 根据记帐凭证记入会计簿记时,除总分类帐应先汇编“日计余额试算表”,然后根据该表过入外,其明细分类帐应根据记帐凭证记入。销货簿,应收票据明细帐及材料帐得根据原始凭证直接记入。 第三条 记帐时其帐簿内所记载的会计科目、金额及其他事项,应悉与记帐凭证内所载者相同。 第四条 日计余额试算表的编制及各种帐簿的登记,均应每日为准。 第五条 帐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帐簿,应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告: (一)日计试算表及帐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者。 (二)过入总分类帐未据规定的日计试算表者。 (三)日计试算表及帐簿的内容与记帐凭证或原始凭
12、证不符,或总分类帐的内容与日计试算表不符者。 (四)记载缮写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者。 (五)其他与法令不合者。 第六条 总分类帐及明细帐,原则上均应按日结算借贷的余额,如事实上无此必要时,得斟酌实际情况改为每周为准,但每月终了时必须办理结总一次,计算各帐户“本月合计”及“截止本月累计”,以利月报的编制。 第七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帐: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二)公司改组合并时; (三)公司解散时。 第八条 结帐前应为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一)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帐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二)折旧坏帐及其他应属于本结帐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13、 (三)材料、成品等实际存量与帐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四)其他应列为本结帐期内的损益及截至本结帐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未入帐各事的整理分录。 第九条 年终结帐时,各帐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入、支出各科目的余额应结转“本期损益”科目,为损益的计算; (二)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各该科目。 收支各科目的结转应作成分录,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的结转直接在帐簿上处理。 第十条 帐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帐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数者,应由查觉人员将情况呈
14、明主办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数或相对帐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帐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一条 帐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重揭两页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斜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划线注销的帐页空行均应由记帐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二条 各种帐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或各厂名称、年度、帐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办会计盖章。各种帐簿的末页,应列经管人员一览表,填明记帐人员的姓名、职别、经管日期。凡经管帐簿人员遇有职务更调时,须将各项帐簿由原经管人员与
15、接管人员于上述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内书明交接年月日并盖章证明。 第十三条 各种帐簿帐页的编号,除订本式应按帐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的帐簿,应按各帐户所用的帐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予装订成册。总分类帐及明细分类帐应各在帐簿前加一目录。 第十四条 各种帐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帐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毋庸更换。 第十五条 各种帐簿在使用前应检查页数编号,并贴足印花税票,其主要帐簿并应送当地税务机关验印。 第四节 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第一条 会计报告的编制,除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至于日报、月报等得就该期间末日办理完毕时,已入帐的会计事项编列。 第
16、二条 会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帐簿所记载者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得不由会计簿记,直接编制会计报告。 第三条 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一)其内容与会计簿记不符者; (二)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显有错误者; (三)缮写计算等错误者; (四)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五)其他与法今、公司规定不符者。 第四条 会计报告应依总公司所订的期限编送。 第五条 本公司所属机构所编送的会计报告应为综合报告,必要时并附送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 第六条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第七条 会计报告未经总公司的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 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
17、,会计报告规格应使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五节 会计档案处理程序 第一条 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别,依记帐凭证的顺序,分目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记帐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日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帐凭证张数。 第二条 下列原始凭证得分别装订保管,只是应于记帐凭证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一)各种合同及重要资产凭证应编号独立专卷; (二)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 (三)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据; (四)其他事实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第三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簿记
18、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现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所称现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而言。 第三条 所称有价证券系指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及公司股票而言。 第四条 所称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会计业务,系指现金预算、现金支出、有价证券收付,登记报告等事项。 第五条 各机构有关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保管与移转事务应由出纳部分办理。 第六条 各机构的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的库存现金外,均应存入银行。 第七条 各机构的各项收入,外币部分应存入
19、政府指定的银行,有价证券悉由总机构集中管理。 第八条 各机构的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应由会计部门负责随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 第九条 各机构因资金运用,购入政府债券。购入公司股票应报请总公司核准后办理债券及其他公司股票者签报,由公司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行库的银行支票,应由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 第二节 现金预算 第一条 现金的支出,应由会计部门编列预算,切实执行,如因事实需要必须变更时,须由会计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修正。 第二条 现金预算应力求配合业务部门的需要,以使财力的经济有效运用为原则,并分为年度预算及分期或分月预算。 第三条 现金预算,依业务计划,固
20、定资产建设改良及扩充计划举债及偿债计划,资金周转投资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及盈余的分配等编制。 第四条 每期或每月终了,应将现金实际收支数与预算数,分析比较,列报有关财务的调度的层级主管参考。 第三节 现金收付 第一条 出纳部门应根据会计部分合法的收支传票、执行收付,但下列各项不在此限。 (一)营业收入,收款时,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办理收款及报解事宜。 (二)凡情况特殊来不及由会计部门编送收入传票时,得先由出纳部门执行收款,收款当日即送会计部分,据以补编收入传票,完成收款程序。 第二条 出纳部分执行收款时,应查核,其须发给统一发票或收据者有无具备,才能收款。付款时,其须取得收据者,应向收款人索取后始
21、得给付款项,并在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第三条 出纳部门对于付款不得故意拖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3天,除对员工的薪工旅费,公务上的借的或内部报销及对外付款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外,应开发抬头划线支票,其金额满10000元者,除抬头划线外,并注明“本票据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第四条 出纳部门收入的支票,经银行交换入户者,方得视为“收讫”,收入的支票发生退票时,应由出纳部门根据银行退票理由单通知业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向债务人催收,并通知审计部门处理。开出的支票如尚未交付受款人,不得视为“付讫”。 第五条 出纳部门对收支传票届满两周,尚无法执行收付时,应通知会计部分处理的。 第六条 出纳部门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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