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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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巩固: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内容:一、经济法的产生二、经济法的概念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四、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几类:(一)宪法全国人大(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四)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五)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
2、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确答案B【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巩固知识点: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内容: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
3、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2.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3.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都可以
4、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它们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规制主体的是()。A.商务部B.国家税务总局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D.国
5、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正确答案ACD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巩固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提示】: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而狭义上所称的法律行为,则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实施的合法行为。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一)调制行为的分类所谓调制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
6、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此外,对于上述的调制行为,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种分类。例如,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二)对策行为的分类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搏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如:竞争关系)。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
7、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分类标准具体分类主体角度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调整利率)和非单方行为(如: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避税和竞争)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行为对象角度抽象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调制行为)和具体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对策行为)行为效果角度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四、行为的相关要素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七、本书将介绍的重要行为【多项选择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银行存款利率
8、公告的行为,属于()。A.单方行为B.抽象行为C.积极行为D.具体行为正确答案ABC【多项选择题】某公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A.纵向对策行为B.横向对策行为C.单方行为D.具体行为正确答案BD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巩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1.权力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享有(职权),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2.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享有,可以放弃。经济自由权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宏观调控权: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2.市场规制权: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
9、要职责各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巩固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内容: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2.依据法律主
10、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重点掌握)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
11、经济法责任分为多种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分类标准经济法责任分类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不同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按照责任的性质不同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恰恰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判断题】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
12、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正确答案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提示】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
13、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三、公司法人财产权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单项选择题】A公司是由甲出资2 0万、乙出资5 0万、丙出资3
14、 0万、丁出资8 0万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 2%,因此通过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 0%,因此不通过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
15、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公司为丁作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乙不同意,而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 0%,未过半数,因此决议不通过。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公司登记管理公司的登记管理一、登记管辖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二、登记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
16、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注意】:1.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股东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三、设立登记(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
17、动,不得转让。(二)公司的设立登记四、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变更要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五、注销登记六、分公司的登记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七、年度检验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
18、度检验。八、证照和档案管理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l0天。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重点掌握)(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2)允许分期出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总期限:2年;投资公司为5年。(3)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19、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提示】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提示】高级管理人员(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多项选择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具有约束力。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人员或机构的有( )。A.公司财务负责人B.公司股东C.上市
20、公司董事会秘书D.公司实际控制人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股东,不受公司章程约定。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注意】:发起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21、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l/l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2、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股东会的召开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l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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