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从业考试之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考前冲刺重点提示第四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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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一、税务管理(一)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与证明。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1开业税务登记(
2、设立税务登记)30日2. 变更税务登记30日3.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交纳税款。纳税人要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4.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登记的法定原因:(1) 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2)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0日(3)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3、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区分: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只是办理变更手续。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检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连续12个月内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6. 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15日)(二) 账簿、凭证管理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辅助性账簿凭证主要指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1. 账簿管理(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15日)2. 发票
4、管理(1) 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2) 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5、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3) 发票管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做好本地区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4) 发票的印制发票的种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自印普通发票。不得私
6、印、伪造和变造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区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5) 发票的领购 领购发票的对象。 领购发票的程序。(6) 发票的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请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7) 发票的检查(三) 纳税申报1. 纳税申报的内容2. 延期申报3. 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
7、述申报、报送事项。(1) 直接申报;(2) 邮寄申报,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 数据电文方式,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4. 纳税申报应注意的问题(1)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征收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法定手续。(一) 税款征收方式1. 查账征收主要适用于账簿、凭证和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单位。2.
8、查验征收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生产单位。3. 查定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不固定、税源分散、账簿不健全的单位。4. 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情况:(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5. 其他方式,如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方式。(二) 税款征收中纳税
9、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 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 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 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5)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6)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10、;(7)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2%);(8)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2) 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
11、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4)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5)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三) 税款征收措施1. 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 补缴和追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
12、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3.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若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
13、全措施:(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税务机关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 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14、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5. 出境清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
15、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6. 欠税公告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三、法律责任(一)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二) 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四) 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五) 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六) 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七) 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八) 抗税的法律责任(九) 在规定期限
16、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十)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十一) 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十二) 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十三) 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中
17、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预算收入采用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2.调节制约;3.反映监督。(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
18、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根据政府层次不同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各级总预算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部门单位总预算各
19、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二)各级政府的职权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编制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报告权;2.各单位:编制权、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四、
20、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一)预算收入 根据政府层次不同:(1)中央预算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预算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二)预算支出按支出级次划分:(1) 中央预算支出(2) 地方预算支出(三)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
21、出。五、 预算组织程序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 预算的编制1. 预算年度财政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2. 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1)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2)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法律、法规;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本部门、本单
22、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入。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2.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3.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上解上级的支出;下级上解的收入。4预算草案初步审查1个月(二)预算的审查和批复1.审批: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出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2.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
23、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法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3.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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