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设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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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建设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执行建设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人员进行错案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对管理相对人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职权行为。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故意违反与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因过失违反与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给管理相对人或国家造成损失或造成其
2、他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应当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有错必究、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合法履行职责,对于做出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自觉接受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主管和管辖 第七条 建设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由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领导,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办理。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八条 下
3、列案件由上级机关法制机构办理: (一)法制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 (二)本机关或其领导人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 (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或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经允许后本机关法制机构无法办案的。 第九条 上级部门的法制机构对下级部门法制机构办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接管办理。 第三章 追究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或委托权限越权执法的; (二)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因调查失实,造成处罚不正确的或显失公正的; (五)在行政处罚案
4、件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违法处罚的; (六)不使用全省统一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的; (七)所办案件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以及要求重新作出或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所办案件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或变更,以及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九)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当事人损失的; (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十一)使用或毁损扣押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执法、索贿受贿,或者采用其他手段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十三)玩忽职守,对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或不予答复,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5、处罚,而使当事人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到损害的; (十四)不持证上岗,不依法明示身份或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不文明执法,甚至打骂当事人的; (十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十六)向当事人收取规费,不按规定和标准收取,不安规定办理手续,打白条,不给票证,不用规定票证的; (十七)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赴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三)错案发生后,采取故意隐瞒案情事实真相,隐匿、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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