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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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弘扬法治理念,构建和谐校园兼及校园常见法律问题的解析与处理,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陈彤,(一)、法治(rule by law)的涵义,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一、法治理念解析,(二)、法治的具体表现,研究国家的 情况,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二)、法治的具体表现,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尽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二)、法治的具体表现,(三)、法治的优越性,法治的优越性是
2、相对人治而言的主要体现在:,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 慎考虑的产物,(四)、法治理念解析,(一)法制与法治的辨析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五)、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
3、的核心内容,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二、法治理念下的依法治校,(一)对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理解,(二)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校园,(二)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校园,这里所说的教育政策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规定的教育政策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的总称它是指导我国教育实践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三、我国的教育政策与法规,什么是教育政策?地位?,教育政策是一定的政党和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关于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
4、则,教育政策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指导一切教育工作,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过程和归宿。是宏观上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指南。,什么是教育法规?内涵和特点?,教育法规是一定的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客观要求,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的总和。,教育法规具有国家的意志性和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法规具有社会规范性,教育法规具有客观规律性,教育法规具有教育性,1,4,3,2,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教育政策法规的社会作用,教育政策法规的规范作用,教育政策法规的定性作用,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有效地调整复杂的教育关系;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规范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定性作用定位作
5、用导向作用,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章程(基本依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他们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关于教育工作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文件中关于教育的部分是最重要的教育政策,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的决议,党中央的各部门、国务院及各部委制定和批准的有关部门 教育的政策性文件,1,2,3,5,4,6,教育 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是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2
6、,3,5,4,6,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1)教育基本法律全面规定和调整教育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教育单行法律(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施行,目前正在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施行,目
7、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施行),2、教育法律,(3)与教育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施行,2006年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教育法律(续),(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发布)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2004年发布),3、教育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
8、、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如2008年新疆出台了新疆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就属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1)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其效力低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效力。)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地方教育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长令、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其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效力。),5、教育规章,(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
9、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四、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分析,(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第一,目前学术界、司法界较普遍的认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反对无过错责任。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第二,正因为如此,相关法律作出了有关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
10、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也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
11、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制度存在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2、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13、责任,(10)学校教师或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知道或者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1)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
14、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的。,2、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3、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不可抗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
15、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4、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职责范围外发生的。,5、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
16、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三)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学校及教师的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的承担,1、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学校的有七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其中关于财产损害的责任以恢复原状为理念,关于人身损害的责任以损害赔偿为理念。,2、财产损害的理算,(1)未成年人财产被非法侵占,如非法没收的,应返还财产。(2)未成年人财产被毁损的
17、,应予以修理或支付修理费,修理后价值有所减少的依所减少的价值赔偿损失,无法修复时应按照财产灭失的标准给予赔偿。(3)未成年人财产灭失的,应依灭失时的市价为准进行赔偿,但灭失后赔偿时价格明显上涨的,则应该依据赔偿时价格进行赔偿,3、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及标准,(1)医疗费。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2)护理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交通费、住宿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6)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7)精神赔偿金。,4、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补偿,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者老师侵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如果行为人有过错的,学校可以向其追偿全部或
18、部分赔偿费用。学校不能以行为人是某个教师而不是学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5、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合并适用,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学校承担责任时可以合并适用。,学校及教师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学校及教师的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19、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在中小学教师上课(包括自习课)时的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这种事故的特点是中小学教师一般直接管理学生,多由中小学教师行为不当引起伤害事故,因而学校责任较大。因此,预防教育重点在中小学教师。,第一种情形 体罚学生,体罚学生的起因包括两方面:一是学生违纪,尤其是课堂内违纪,干扰老师上课,容易引起老师“惩戒立威”;二是学生没有完成老师
20、规定的学习任务,无法达到教育目标,也容易导致老师采取包括体罚在内的高压政策让学生学习。体罚学生的根源在于教师缺乏耐心,缺乏正确有效的管理学生的方法,以致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学生,以求速效。,体罚学生的危害,1、伤害到学生身心,不利于学生的成长;2、导致学校赔偿,损害学校的经济利益;3、教师本人也会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影响教师个人成长;4、体罚导致的纠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增加社会管理成本。5、体罚学生,往往导致师生在课堂上发生肢体冲突;有些家长为了泄愤,闯入学校殴打教师;个别学生甚至秘密乔装殴打、杀害教师。,法律关于禁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教师法第37条、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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