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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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题 目 论诚实信用原则 学生姓名 吴 冰 学号 辽 宁 函授站 指导教师 继续教育学院制论诚实信用原则摘 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
2、,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关键词:诚实信用 帝王规则 利益平衡 权利 义务目 录一、引言 1二、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 1(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1(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历程 2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及本质特征 2(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 3(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特征 8四、诚实信用原则之“帝王条款”之称10(一)肯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观点 10(二)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观点 11五、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2(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守法功能 13(二
3、)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功能 13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公法上的地位 14(一)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14(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15七、诚实信用原则现实问题及立法完善 15八、结 论 17致 谢 18参考文献 19一、引 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
4、”,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历程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
5、方法履行。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第242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这就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历程1、罗马法阶段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罗马法里,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严正契约中,债务人只须严格依照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
6、凡契约未规定的事项,债务人需要履行,对契约的解释,只能以契约所载文字含义为准。与此相反,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如契约所未规定的事项,照通常人看法应由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应当履行。 2、近代民法阶段从欧洲近代史上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制定,为诚信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这一时期的典型法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诚信原则进入到近代民法阶段被分裂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保留下来,但法官衡平权却剥夺殆尽。3、 现代民法阶段从瑞士民法典的制定(1907年)至今的时期是诚信原则所经历的现代民法时期。在这一时期,诚信原则恢复为诚信要求和衡平法的统一。
7、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特征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诚信在我国多被理解为“诚实”和“信用”两方面的统一,主要是指人际关系中的诚信不欺。诚实信用,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个外来语。在德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主导的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信赖,它在有组织的法律文化中起着一种凝聚作用,特别是相互信赖,他要求尊重他人应保护的权益。”(1)而英美法中的good faith,多译为“善意”,在日文中则译为信义诚实。那么,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到底是什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语义说 主张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马原先生,他认为“所谓诚实,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以次充好
8、,不缺斤少两,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所谓信用,就是要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承担的民事义务,说到做到,决不食言。”(2)此外,佟柔先生也主张语义说。 语义说看到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当事人的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但是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一条守法原则,而且它还是一条司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具有约束与指导当事人的民事活动的功能,而且还有司法功能,即一方面,它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赋予审判活动以创造性,另一方面,它又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不能够超出诚实信用原则所允许的范围。语义说仅仅是注意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
9、守法功能,然而却没有注意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功能。 2、一般条款说 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一般性的条款,它内涵不确定,而其适用范围却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并且它还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具有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的守法功能,另一方面它还具有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的司法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它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漏洞,此外,它还具有引导法律与时俱进的作用。根据一般条款说,在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要尊重他人的利益,要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态度一样来对待他人的事务,不得作损人利己之事,要维持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当事人与社会
10、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应该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范围,并且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制约。 一般条款说注意到了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一项守法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既看到了它的守法功能又看到了它的司法功能,并且还注意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衡平功能。一般条款说覆盖面较广,理论上教全面,一般条款说也因此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主流学说。但是,一般条款说之下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不确定,而其适用范围又极其宽广,这样容易将诚实信用原则无限扩大,现在,一般条款说已将诚实信用原则推向了“帝王条款”的高度。 3
11、、两种诚信说 两种诚信说为徐国栋先生所主张,他把诚实信用分为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他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的局限性之克服一书中讲,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两种:一是适用于物权法领域的诚信,它是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心里状态,谓之主观诚信;另一种是合同法领域的诚信,它是当事人忠实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3) 主观诚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观诚信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符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这种确信尽管是主观的,但从主体产生它的过程来看,它是诚实的和合理的;主体在形成这种确信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未发生故意和过失;主体的这种个人确信可就其自己的情状发生,也可就与他人有关的情状发
12、生;这种形成的确信决定了主体的行为,它的这种心理状况与其行为绝对有对应关系;法律因为主体的这种确信赋予其行为以有利的待遇。客观诚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客观诚信乃为课加给主体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具有明显的道德内容;客观诚信要求当事人除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必要外不得损害他人之利益;要求抛弃当事人自己的尺度而使用一个客观的标准;以故意或过失行使者不得因客观诚信而免责;这种客观标准由主体行为和法律标准或典型的中等的社会行为对比构成;应考虑主体实施行为的社会背景,寻求可适用的法律标准。(4) 两种诚信说开辟了我国对诚实信用研究的新窗口,把诚实信用原则分为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是一种全新的认识。两种诚信说通过对
13、拉丁语族国家法学研究成果的吸收,试图使诚实信用原则名副其实的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试图以社会契约论中的保护契约为基础,将债法上的客观诚信与物权法上的主观诚信统一起来。 4、衡平说 持衡平说的学者主要是台湾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他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按正义衡平精神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具体的社会公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实现方法根据当事人间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和当事人都无法一一预见而加以规定或约定,因此一方当事人可能基于自私而利用这些漏洞,牺牲对方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此时,法官应从道义衡平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裁决,这是诚实信用原
14、则的要求。(5) 衡平说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功能提到了较高的地位,甚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但是衡平说忽视了一点,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还是一条守法原则,讲诚实、守信用这一要求主要还是对进行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提出的。 5、双重功能说 双重功能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法与道德规范的合成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因此法律法律条文便具有极大的弹性,从而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明文规定的。在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讨论和分析一项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首先应该
15、关注的是该原则的法律性,而非其道德性。双重功能说从道德的角度入手,把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上的功能与其道德上的功能等量齐观,以此角度来界定该项原则的涵义,本文认为不妥。法律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最重要之处不在于它来源于道德,而在于它是法的要素之一,具有法的特征,即规范性、强制性、可诉性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活动的后果首先是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甚至是法律上的强制措施的采取,而道德上的对违反该原则的谴责在法律上意义不是很大。 其次,若把双重功能说的理由推而广之,将得到十分荒谬的结论。因为,法律和道德是紧密联系的,法律
16、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而言也是违背道德的,因为法有其道德性。在人类早期社会,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其中道德的作用在人类社会的相当长的时期大于法律,直到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作用逐渐超过了道德,成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可以说,几乎大部分法律上的概念、规则、原则都是来源于道德,或者说受到道德的影响,或者有道德的痕迹。如果单单从一项法律原则的起源来界定该项法律原则的涵义,那么,法律上的很多概念、规则、原则其涵义都可以简单的归结为“双重功能说”,比如,民法上自愿原则的涵义是什么呢?民法上公平原则的涵义是什么呢?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的涵义
17、是什么呢?行政法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涵义是什么呢?回答也许都会是“双重功能”。此外,有些法律规范不是来源于道德规范,而是来源于宗教规范,比如婚姻法上的有关结婚的一些禁止性规定,最初也许就来源于一些宗教禁忌,还有其他一些规定也带有宗教色彩。那么,依照“双重功能说”的逻辑,对于这些最初来源于宗教规范的法律规范,其涵义,是不是也可以简单的归结为“双重功能说”,即它们是法律规法与宗教规范的合成体,兼有法律调节和宗教的双重功能。 6、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至少应从三个方面予以揭示。其一,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价值形态,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与民事行为有关的善意真诚、守信
18、不欺、公平合理的心理状态和价值准则。其二,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规范形态,一方面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为确保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进行民事行为而确立的外在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表现为一切民事主体自觉认同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地进行合同行为的内在行为规范。其三,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行为事实形态,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为维护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合同行为而实施的一切行为。(6) 三要素说把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归结为三种要素,即一种价值形态,一种规范形态,一种事实形态。作为一种价值形态,作为一种外在行为规范,三要素说将诚实信用原则指向民事行为;而作为
19、一种内在行为规范,作为一种事实行为,三要素说却将诚实信用原则仅仅指向合同行为。持广义诚信说的人认为在一切民事行为中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持狭义诚信说的人认为应将诚实信用原则局限于债法领域,而持三要素说的人究竟为何作此区分,似乎没有道理。 7、立法者意志说 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立法者意志说把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归结为一种立法者意志,这种立法者的意志旨在实现民事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虽然,法
20、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但是把一项法律基本原则涵义归结为立法者意志难以令人信服,因为,所有的法律上的概念、规则、原则都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界定一项法律上的基本原则之涵义,重要的是概括其特殊性,而不是一切法的要素都具备的普遍性的东西。 8、狭义诚实信用原则和广义诚实信用原则之说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存在于罗马法中,在罗马法中有诚信合同,该诚信合同有强制执行力,它提出了三个要求:其一,当事人应以善以来订立合同。其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也包括应由其承担的即善意义务)。其三,一旦发生纠纷,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还可以从公平正义出发干预变更合同,以消除约定之不公,
21、法官还可以依交易习惯增减当事人的义务。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只存在于合同领域。 狭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任何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对对方讲究善意。善意是指订立合同时讲诚实自愿,不能欺诈胁迫,应当严格履行与合同有关的各种义务,不能搞对合同擅自变更。狭义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善意。 广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民事主体应以善意的心理态度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这一过程中既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平衡。广义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是对19世纪前带有古典色彩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法律机制的带有根本性质的改造,反映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立法机关和司
22、法机关关系的改变。 9、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上的涵义 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为行为上的诚实信用,即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诉讼行为时,以及法官履行国家审判职权,实施审判行为时必须在主观上诚实信用。二为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即要求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维持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特征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是两个紧密联系的问题。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学界众说纷纭,主张很多,与此相应,在诚实信用的本质问题上,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 1、道德
23、准则的法律化 梁慧星先生把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归结为以下几方面:即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2、双方利益平衡说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问题上,台湾学者史尚宽持衡平说,他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按正义衡平精神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具体的社会公正。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问题上,他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3、三层面说 正如马莉萍在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适用问题一文中提到的,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问题上,有三要素之说,即三要素说把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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