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规和社会保障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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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法规和社会保障,在组织人事管理范畴,人事即用人以治事之意。人事法规是以调整组织人事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规范组织人事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人事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制定人事制度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广义的人事法规包括干部人事法规和劳动人事法规,狭义的人事法规仅指干部人事法规。人事法规的内容包括(1)规定人事机构的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和程序(2)规定人事机构和地位、编制、职权以及职责范围;(3)规定工作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等;(4)规定人事管理监督机构的工作形式、程序和实施方法,第一章 人事法规,二、人事法规的构成,(一)干部人事法规宪法(198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2、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公务员法(2005年)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4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案例讨论1,周某原系南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经人反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周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能够利用专
3、业知识为社会服务,既可丰富自己晚年生活,也增加个人收入,不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处。,案例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在本案例中,周某原是南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属于领导级别,他退休后的第二年,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这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应该辞去职务。,案例讨论2,某省中考前夕,某劳改大队管教处处长汪某为使其子通过考试,借试卷在该队印刷厂印刷之机,指使在押犯石某进入印刷车间窃取试卷和答案。因汪某之子
4、的答卷与标准答案相同,引起阅卷领导小组的注意,后经省教委调查,案件事实被查清。省劳改局根据保密法以及条例的规定给予汪某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汪某不服,向省监察厅提起申诉,认为自己只泄露了一门课程的考卷,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处罚过重。省监察厅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案例解析,公务员法专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其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已被宪法列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公务员由于工作需要,接触较多的国家秘密,因而更应该遵守。“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部分事项。“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
5、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泄露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本案的汪某私自泄露国家秘密,理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劳动人事法规,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例如,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劳动法律劳动法律是
6、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儿童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3)劳动行政法规 劳动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文件。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保险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
7、工伤保险条例等(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如何具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5)地方性劳动法规 根据我国宪法,地方性劳动法规可以分为三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劳动法规只是在本地区有效,而且不得与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劳动法规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的法律依据。,(6)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家各部门制定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重要的劳动部门规章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8、)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7)地方劳动规章地方劳动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等。(8)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属于国际劳动法的范畴,其中经我国政府批准后的公约和建议书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组成部分(9)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或工会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
9、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总工会通过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劳动法律法规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所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劳动就业制度的规定。包括有关劳动就业的方针、原则、法律规范以及招收职工等各项规定。(2)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包括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录用职工的程序,调动职工工作的条例,对辞退职工的限制等规定。(3)关于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包括对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及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等。(4)工作时间和休息
10、时间制度。包括对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各项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和限制、休息时间、法定节日、年休假等规定。(5)工资方面的法规。包括工资等级制度、工资、奖励、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最低工资法,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办法。(6)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各项规程。包括各种安全卫生的技术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各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的体系,(7)女职工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办法。包括对女职工、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限制,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保护,对未成年工就业年龄和工作时间的限制。(8)职业培训的法规。包括学徒制度、技工学校制度、在职培训制度与转业培训制度等规定。(9)社会保险与福
11、利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的项目和待遇、保险金的来源、工龄的计算办法、各项集体福利事业等规定。(10)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包括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工作程序等。(11)有关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确定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和权限、监督检查的各种制度等。(12)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规定追究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惩罚办法,以及执行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等,劳动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保障法,劳动监督检查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劳动规则、劳动争议处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 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劳动法的职能
12、结构模式体系,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享有,权利,个人权利,集体权利(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获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接受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承担,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形成的三个阶段,1、部门规章阶段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的通知2、行政法规阶段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3、法律阶段 1995年1月
1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已有的法
14、律滞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规避劳动合同制度的用工形式大量涌现)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需要(地方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理念;同工不同酬、公权力介入太少;计划走向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更广,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方向,与广大劳动者和所有用人单位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两法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如果两法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 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时间范围:2008年1月1日;对人的范围:各种类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
15、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上,而且还体现在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制定以及用工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在新法模式下,企业的告知义务、履行法律程序的义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等都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将大幅度增加,辞退劳动
16、者将变得越来越难,违法用工、违法辞退劳动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总之,劳动合同法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
17、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讨论1,钱某,系某工厂车间工人。车间主任于1994年10月安排钱某到有毒有尘场所做工,工场无必要劳动卫生条件。钱某上岗两天后,随即向车间主任及厂环保安全科反映,要求提供必要保护手段时才能继续上岗。双方争执20余日,厂方认为钱某带头抗拒领导,月内累计旷工达20天,为严肃厂纪,对钱某做出除名处理。钱某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经仲裁庭调查,通过当地劳动卫生防治所对钱
18、某上班工场灰尘抽样鉴定,工场劳动条件严重违反有关国家标准,确认劳动卫生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案例解析,本案争执焦点在于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仍有服从义务。所谓服从义务,指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方法、时间和地点除法律、集体合同的规定外,有权进行安排。但是应受三种限制:一是合法限制,对用人单位违法、有悖公德和有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指示安排,劳动者无服从义务;二是时间限制,即劳动者原则上只在劳动时间内服从用人单位安排;三是劳动内容限制,即劳动者只对自己承担的本职工作有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义务。本案钱某不服从用人单位
19、安排,是因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有害于其身体健康,对这种安排的拒绝是合理合法的。更何况钱某一直在向车间及厂部反映,在反映期间,因未能改善劳动条件,劳动者未到工场上班,用人单位认定为无故旷工,是没有根据的。,案例讨论2,李某系一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签有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李某听说在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月薪4800元,相比之下原企业每月800元的工资太低,遂向原企业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未立即作出答复。15日后,李某离开原企业,来到某外商投资企业上班。李某的离开,给原企业的生产造成了影响,原企业要求李某回厂上班,但李某以已向企业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而拒不回厂。于是原企业向
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案例解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李某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合同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首先,从李某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上看
21、,李某只是以口头的形式通知企业,不符合劳动法第31条中关于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的规定。,案例解析,其次,从李某通知原企业的时间看,其在15日后即离开原单位,到了新的单位,这显然是不符合劳动法关于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当然,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属以上三种情形,所以,其不能随时解除合同,而应当提前30日通知企业。最后,企业没有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作出答复,说明双方末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原劳
22、动合同依然有效,李某就必须承担其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作为招用他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讨论3,2009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94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
23、,双方发生争议,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赵某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企业的主张?,案例解析,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
24、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案例讨论4,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
25、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案例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讨论5,小张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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