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政策梳理汇总情况【直接打印】.doc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政策梳理汇总情况【直接打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政策梳理汇总情况【直接打印】.doc(3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政策梳理汇总情况一、 主要政策政策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政策二、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三、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政策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政策五、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扶持办法政策六、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政策七、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办法政策八、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办法政策九、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政策十、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管理办法政策十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扶持办法政策十二、上海市
2、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集中服务试点管理办法政策十三、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政策十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管理办法二、政策内容政策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激励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园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企事业单位中连续从业满一年,对单位、园区有较大贡献,且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享受
3、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一)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业(含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企业,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累计10项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二)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数字出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三)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园区科技金融体系服务的金融企业或投融资企业(含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
4、公司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四)单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五)从事国家“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六)入选国家、上海市“千人计划”、浦东新区“百人计划”的个人;(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完成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及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第三条(奖励标准)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依据其对单位、园区贡献度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条(申请方式)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
5、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五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政策二、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6、)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加快主导产业发展,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结合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园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 支持措施第三条(优质企业)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对经上海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五条(软件
7、企业) 对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拥有经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等的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拥有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享受前款政策。第六条(集成电路企业)对经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经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七条(生物医药企业)对取得药品GMP认证、GSP
8、认证、GLP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GMP认证的医疗器械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八条(政策期满企业)对现有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园区相关政策到期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九条(规模企业)鼓励企业为园区经济发展作贡献。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未享受过浦东新区和园区相关政策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十条(微型总部)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中小企业在园区设立微型总部,经认定后,
9、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十一条(平台经济)鼓励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手段,搭建双边或多边的信息、交易和增值服务等平台,对运营相应平台的企业,经认定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十二条(高增长企业)对近三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三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年内给予一定奖励。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申请方式)企业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企业,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
10、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十四条(受理审核)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第十六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
11、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政策三、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成果产业化,扶持园区主导产业进一步优化发展,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园区产业扶持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
12、业园),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 支持措施第四条(重大产业专项配套)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对领衔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1(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对参与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0.5(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项目
13、、信息化发展专项项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对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市拨经费):1(含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按照市级项目配套比例给予支持,且项目所获地方各级政府匹配资金总额应不超过国拨经费。重大产业专项配套不含分包、转包项目;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五条(企业并购资助)对园区企业开展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标准为实际发生中介服务费用的50%,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资助总
14、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园区企业兼并重组外省市非关联企业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产业化融资贴息)对园区企业获得国家、上海市立项或支持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的产业化融资贴息。对在园区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贴息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对在园区以外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贴息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时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七条(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奖励)对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的园区
15、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的50%,对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产业联盟项目资助)对符合园区产业导向、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支持的产业联盟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九条(技术示范项目资助)对园区企业承担的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技术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鼓励园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技术示范项目的立项,园区管委会为企业提供
16、必要的支持。对成功获得技术示范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相关申请费用的补贴。对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立项的项目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25万元人民币。对园区企业的其他技术示范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方式)企业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企业,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十一条(受理审核)园区管委会受
17、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具体拨付金额,依据当年度产业扶持资金预算情况确定;项目配套资金,在上级部门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获得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管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园区管委会对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
18、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十五条(后续评估)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本办法进行修改、补充。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政策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进一步优化产学研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提升园区自主创新和产
19、业能级,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的个人,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第三条(支持对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包括:(一)获得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办,以及上海市本级相关部门的科技专项;(二)获得国家及上海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三)参与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操作原则)(一)对于
20、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明确要求配套,而地方配套不足的,在上级部门配套基础上,由园区进行差额匹配;(二)对于领衔承担科技项目的企业,园区按差额部分全额匹配;对于参与科技项目的企业,园区按差额部分减半匹配;(三)对获得国家、上海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所获奖金以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四)每个单位、个人的年度匹配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五)分包、转包项目不予支持;(六)市区两级已配足相应比例的,不予匹配。第五条(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一)鼓励园区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高端适应性人才,并给予费用支持。(二)联合培养期间,按联合培养合作协议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三)补贴标准为
21、硕士研究生每年1万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与海外高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四)联合培养人才的最后一年补贴在完成相应培养计划后发放。(五)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或有院士参股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申请方式)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七条(受理审核)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项目配套资金,在上级部
22、门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第八条(资金使用)获得园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配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的用途应与中央有关部门、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或上海市相关部门要求相一致。园区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第十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直接打印 上海 张江高 科技园 政策 梳理 汇总 情况 直接 打印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062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