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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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基发2012128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寄宿制中小学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省教育厅制定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好服务于中小学生,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西部地区
2、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有学生寄宿的农村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统筹用好各类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
3、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责任制,履行具体管理服务职能,确保学生安全。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省教育厅制定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一日作息常规指导表,规范寄宿制学校学生作息安排。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更详细的作息流程。第二章 教学管理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校历开展教学工作,不得利用寒暑假、
4、周末、节日及课余时间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和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学习。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补课。第八条 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大体育、艺术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体育、艺术设施设备,并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开展各种体育、艺术活动;建立早锻炼制度,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体质、提高学生艺术修养。第九条 学校图书室、阅览室、计算机教室等要在课余时间、自习时向学生开放,班级要建立图书角(柜),鼓励学生广泛涉猎课外书籍,丰富和拓展知识面。第十条 要利用德育课、晨会、班团队会、自习、黑板报、墙报、校园广播、收看新闻联播等形式,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当前国内
5、外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时事教育,让中小学生了解世情国情省情,了解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进程,感受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十一条 把第二课堂建设纳入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常规工作,配备必要的辅导老师,指导学生组建学生社团、活动小组、兴趣小组等,开展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的课外活动以及其它综合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二条 加强寄宿制学校信息化建设,推进多媒体教学进教室,促进信息技术与
6、学科课程的有效整合,构建现代化课堂教学模式,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寄宿制学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积极防范的意识和恪尽职守的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将寄宿制学校安全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安全工作通报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保障安全管理经费投入。第十四条 按照学生规模500人以下(不含500人)聘用2至3名、500人至1000人(不含1000人)聘用3至5名、1000人以上按不低于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卫人员。对安全保卫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和
7、突发事件处置培训,使之具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珍爱生命、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以及其它大型集体活动时,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学校每学期要邀请公安、消防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对学生开展防恐、火灾、地震等知识的安全应急演练。学校疏散通道要确保畅通。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第十七条 严格门卫值班、校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
8、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非特殊事由,寄宿制学生在中午和下午的就餐时间不得离开学校。第十八条 加强校车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司机管理制度。校车行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员超速、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加强对寄宿生返校、离校乘坐车辆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超员车辆(含摩托车)。第十九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妥善处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第四章 饮食管理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9、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小学食堂一律自办自管,实行公益性、零利润原则。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学生参与的食堂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登记、保管、领用制度、财物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制度、餐具、炊具清洗及消毒制度、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学生食物中毒报告制度、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生饮食管理。第二十二条 按要求配备食堂工勤人员。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每天每餐饭菜明码标价,每月向师生公开食品采购进货渠道与进货价格、收支情况,接受全
10、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寄宿学生可自带粮油、副食品,学校提供加工、加热的条件,尽可能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少数民族地区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第五章 住宿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建立寄宿生信息卡,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来客和非本室学生不得留宿,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和家畜。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配备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管理的生活教师和保育员要与所管理学生同性别。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二
11、十七条 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有2栋以上宿舍楼的,男生和女生应在不同的宿舍楼住宿,仅有1栋宿舍楼的,则应男生和女生分层住宿,并在女生住宿区域设置管理人员。学生宿舍应保证一人一床。每间宿舍应张贴有每位住宿学生班级、班主任联系电话、家庭详细住址、家长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宿管人员管理。第二十八条 遵循青少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学生作息制度。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早于7:00,普通高中学生不得早于6:30;晚自习时间不超过2课时;就寝熄灯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晚于22:00,普通高中不得晚于22:30。第二十九条 每栋宿舍楼和每间寝室由住校学生担任楼长、室长,负责维护
12、宿舍秩序,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第六章 劳动实践基地管理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调剂、划拨、开发校内闲散土地、租赁等形式,落实适当规模的荒山或土地,建立学生劳动实践基地或学校果蔬、养殖基地。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作为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我省农村基础教育和谐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大事来抓。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第三十二条 通过建立劳动实践基地,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通过加强对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达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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