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doc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doc(3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2: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
2、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环保总局”) 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
4、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三章 注 册第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二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
5、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
6、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
7、保管、使用。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 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 ) 初始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三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 )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二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 ) 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 ) 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二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
9、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 ) 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 )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 ) 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 )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 )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 ) 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 ) 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 )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 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 ) 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
10、的;( 四 ) 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 ) 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 ) 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 ) 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 ) 因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年的;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
11、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 一 )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 二 ) 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 三 ) 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 四 ) 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 五 )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 六 )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
12、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环保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环保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另行制定。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环保工程师延
13、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要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 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 二 )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 三 )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四 ) 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五 ) 接受继续教育; ( 六 ) 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 七 ) 对侵犯
14、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二 ) 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 三 )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四 )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五 )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六 )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七 )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八 ) 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 九 )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环保专
15、业工 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16、等机构,在实施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 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05年9 月1日起施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
17、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 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 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 2个半天进行,各为 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 2个半 天,每个半天均为 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 一 ) 取得本专业 ( 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
18、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 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二 )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年。 ( 三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
19、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 四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20、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注册 环保 工程师 制度 暂行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046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