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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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次1 总 则12 基本规定23 调查、检查与检测33.1 一般规定33.2 场地和地基基础33.3 上部结构43.4 结构抗震54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94.1 一般规定9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10 承载能力鉴定11 构造与连接鉴定12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13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144.3 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16 场地与地基基础17 上部结构195 既有建筑加固235.1 一般规定235.2 材 料265.3 地基基础加固285.4 混凝土结构加固29 增大截面法29 置换混凝土法30 外包型钢法31 粘贴钢板法32 外加预应力法33
2、 粘贴纤维复合材法36 其他三种加固法395.5 钢结构加固39 增大截面法39 粘贴钢板法41 外包钢筋混凝土法42 其他四种加固法425.6 砌体结构加固43 外加钢筋混凝土面层法43 外加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法44 其他四种加固法455.7 木结构加固455.8 结构锚固技术46附录A 上部结构抗震构造主要要求及限值49附录B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鉴定标准65附录C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鉴定标准67附:起草说明75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既有建筑
3、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遵守本规范。1.0.3 既有建筑安全问题的治理,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的原则;并做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的基本要求。当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判定,能够保障既有建筑安全可靠,并正常使用,应允许使用。1.0.5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 既有建筑应遵循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与鉴定,并依据检查、鉴定结果,及时采取必要的加固或修缮措施处理。
4、2.0.2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鉴定与加固均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且应依据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烈度。 2 鉴定应是在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以下统称为荷载)作用下,同时考虑地震作用影响的安全性鉴定。3 加固应包含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承受荷载作用的承载能力加固和承受地震作用的抗震能力加固。当建筑产权人有要求时,还应包括承受环境作用的建筑物耐久性加固或修复。4 鉴定与加固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为目标;不得随意拆除尚处于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建筑。2.0.3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不论其范围大小,均应考虑并满足下列应急功能
5、的要求: 1 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 2 紧急状态人员设备从建筑中撤离的安全性; 3 防火设施工作性能的可靠性。2.0.4 既有建筑的加固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2 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3 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3 调查、检查与检测3.1 一般规定3.1.1 既有建筑鉴定时,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进行现场调查与检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3.1.2 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
6、补测。3.1.3 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和要求: 1 搜集该建筑物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工程采用的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施工控制和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的资料;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查清结构存在的静载缺陷和震害损伤;3 勘查建筑周边环境变迁及建筑使用条件改变的情况。3.1.4 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结构检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适合现场作业的检测方法标准; 2 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允许作为个案,采用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样本量进行取样; 3 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和变形、损伤的检测结果,应能为结构鉴
7、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4 对现场检测作业的安全问题,应有处理的预案,并应采取防范措施; 5 检测结束后,应立即对检测造成的构件局部破损进行修复。3.2 场地和地基基础3.2.1 既有建筑群所在场地的调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怀疑该场地对既有建筑承载或抗震不利时,应搜集该场地内建筑群的历次灾害、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当资料不全或失真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2 对建造在山坡上的既有建筑,尚应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勘查。3.2.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现状的调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搜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基础设计的图纸资料;2
8、 调查结构上的实际荷载、沉降观测记录、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基础腐蚀、损伤情况、地下工程和管线的受损状态,以及邻近建筑沉降或深基坑开挖对既有建筑的影响; 3 当资料不全或变形、损伤有发展时,应重新进行沉降观测和结构构件的变形、损伤检测; 4 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勘察; 5 当发现地下水或土壤中有腐蚀性介质时,应检测其含量和作用途径。3.3 上部结构3.3.1 上部结构现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下列项目和内容: 1 结构体系及其整体牢固性的调查,应包括建筑高度和层数、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
9、系、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系构造;屋盖类型及构造;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 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应包括结构构件的材料实际强度及延性;几何参数;预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构件间的拉结、锚固;对混凝土结构还应包括短柱、深梁的承载性能;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局部承压与局部尺寸;对钢结构还应包括构件的长细比。 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裂纹)或其他损伤以及腐蚀;对砌体构件,还应包括砌筑质量、砌体风化、酥碱和砂浆粉化;对木结构还应包括木材的腐朽和虫蛀。 4 结构位移和变形
10、的调查,应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向弯曲;墙、柱的侧倾。3.3.2 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当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时,允许仅进行校核性检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允许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2 对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图纸资料完整时,允许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缺少资料或资料失真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 3 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目测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进行检测。 4 对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测
11、,并应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5 对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配筋砌体构件和木构件,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的钢筋、钢材和木材的腐蚀、腐朽和虫蛀的状况: 1)埋入地下或淹没水中的接近地面或水面的部位; 2)易积水或遭水蒸气侵袭部位; 3)受干湿交替作用的节点、连接部位; 4)易积灰的潮湿部位和难喷刷涂层的间隙部位; 5)钢索节点、锚塞部位。6 当需对结构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进行测试时,应根据结构特点和检测目的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检测仪器应布置于质量集中、刚度突变、损伤严重以及能够反应结构动力特性的部位。3.4 结构抗震3.4.1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
12、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2 7度时,除应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3 8、9度时,除应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实际强度等级,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3.4.2 单层钢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部位: 1 应检查钢柱、钢屋架或屋面钢梁、支撑等构件的材料性能、连接、构件截面尺寸、锈蚀、连接节点和柱脚节点、各类支撑的设置、焊缝质量、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屋
13、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高大山墙山尖部分、出入口等处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 2 对8度区,尚应检查柱间支撑的有关连接部位构造,并注意平面不规则、围护墙体布置不对称和相连房屋建筑导致质量、刚度不均匀造成扭转的影响。3.4.3 多层砌体房屋应重点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3.4.4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
14、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应重点检查;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3 79度设防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构造。3.4.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抗震鉴定时,下列关键薄弱环节应重点检查:1 6度时,应检查钢筋混凝土天窗架的形式和整体性,排架柱的选型,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高大山墙山尖部分的拉结。2 7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
15、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3 8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束部位的构造,并注意圈梁、抗风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匀称等和相连建筑物、构筑物导致质量不均匀、刚度不协调的影响。4 9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柱间支撑的有关连接部位和高低跨柱列上柱的构造。3.4.6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1 6度时,应检查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和山墙山尖,单层砖柱厂房尚应检查变截面和不等高排架柱的上柱。
16、2 7度时,除按第1款检查外,应检查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承重山墙,单层砖柱厂房7度时尚应检查与排架刚性连接但不到顶的砌体隔墙、封檐墙。3 8度时,除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房屋的影响。4 9度时,除按第13款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3.4.7 木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施工质量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8、9度时类场地的房屋应适当提高抗震构造措施的鉴定要求。3.4.8 生土房屋、石墙房屋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墙体的布置、施工质量和连接,楼盖、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
17、伤人的部位。4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4.1 一般规定4.1.1 既有建筑安全性的基本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划分四个安全等级;从第一层次开始,逐层对规定的项目进行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各层次的评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一层次(构件的鉴定项目):级 安全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能安全使用,不必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尚不影响安全使用;允许不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影响安全使用;应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使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2 第二层次(子系统的鉴定项目或其子项):级 安全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整体工作正常;可能有
18、个别一般构件或其子项应采取适当措施。级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工作;可能有极少数构件或其子项应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影响整体工作安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或其子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工作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3 第三层次(鉴定系统):级 安全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整体工作正常;在原定的设计工作年限内能继续安全使用;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或子项)应采取适当措施。级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工作;在原定的设计工作年限内尚能继续安全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的要
19、求;影响整体工作;在原定的设计工作年限内不能继续安全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工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4.1.2 当既有建筑按本规范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尚应执行下列规定: 1 对剩余耐久年限不足30年的老旧建筑,其抗震要求,允许适当放宽;具体放宽的尺度,允许按现行有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规定的A类建筑执行。 2 对剩余耐久年限达到或不止50年的既有建筑,应按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进行抗震鉴定,但当产权人书面声明仅需再使用约40年时,仍允许按本规范的抗震要求进行鉴定。注:结构剩余耐久年限,允许按现行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进行
20、评估。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4.2.1 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不适于承载的变形和损伤(含腐蚀损伤)四个鉴定项目,分别评定每一项目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注:场地与地基基础不设构件层次,直接从子系统层次开始鉴定。 承载能力鉴定4.2.2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建造当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2 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进行验算。3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
21、件承载能力验算采用的计算模型和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与结构、构件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当按现行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时,允许对雪荷载、风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按目标使用期予以适当折减。 3)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现场取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确定: a)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和抗震要求时,允许按原设计标准值采用; b)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或抗震要求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著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采用推定的标准值。 4)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150
22、时,应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5)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计入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缺陷、损伤、腐蚀、腐朽、虫蛀、风化等造成的附加内力的影响。4.2.3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力与作用效应之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子项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承载能力等级:1 级 (式中为重要性系数);2 级 ,对主要构件和一般构件,分别不应小于0.95和0.90;3 级 ,对主要构件和一般构件,分别不应小于0.90和0.85;4 级 ,对主要构件和一般构件,分别不应小于0.90和0.85。4.2.4 在验算承载能力过程中,当遇到涉及安全的问题或情况时,应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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