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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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 0八年二月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目 录第一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3第二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 12第一章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功能规范.13第二章婚前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15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17第四章妇女病普查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19第五章孕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21第六章孕产妇高危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24第七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26第八章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28第九章孕产妇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30第十章
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32第十一章儿童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34第十二章体弱儿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36第十三章出生缺陷监测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38第十四章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功能规范.40第十五章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功能规范.42附录.44附录1: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组成结构图.45附录2: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业务功能流程图.462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第一篇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3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 - 2010年要求,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推动和指导
3、各地妇幼保健信息化建 设,提高妇幼保健业务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水平,实现妇幼保健信息的交流与共 享,满足国家及各级政府进行妇幼保健工作科学决策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妇幼保健机 构开展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评价各地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 和运行管理的基本标准。第三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定义: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 准的要求,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各主要阶段所产生的业务、管理等数据进 行釆集、处理、存储、分析、传输及交换,从而为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
4、构 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妇幼保健信息系 统是妇幼保健机构对其服务对象进行长期、连续的追踪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的基 础,是妇幼保健机构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与支撑环境。第四条制定本规范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主要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三)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六)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5、医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4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十三)国务院十四)卫生部十五)卫生部十六)卫生部十七)卫生部十八)卫生部十九)卫生部二十)卫生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二十一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二十二卫生部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制度二十三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二十四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二十五卫生部新生儿
6、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二十六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十七卫生部全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二十八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二十九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三十)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 - 2010年三十一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三十二卫生部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三十四)中国计算机安全法规标准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网络运行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的内容。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中与临床医疗活动及医院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 要求应参照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与妇女、儿童传染病相关的
7、 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应参照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各地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在本规范基础上制定妇幼保健信息系 统建设实施细则,对系统的组成部分及功能进行必要的扩展。5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第二章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内容第八条本规范将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划分为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妇 女保健信息系统、儿童保健信息系统、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等四个基本组成部分。第九条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是建立妇女和儿童的个人基础信息档 案,为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和儿童保健信息系统提供统一、共享的基本信息管理和 数据接口。第十条妇女保健信息系统是以妇女个案为单位,以妇女保健信息为核心
8、, 对妇女保健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业务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与处理,实现妇女 保健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而建立的应用信息系统。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包括八个分系统:(一)婚前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 询、婚前医学检查等个案信息。(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个案信息。(三)妇女病普查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妇女病普查及追踪服务管理个 案信息。(四)孕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产前检查、分娩登记、新 生儿访视、产后访视登记等个案信息。(五)孕产妇高危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高危孕产妇高危评分及追踪服 务管理等个案信息。(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分
9、系统:记录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完整的流 转档案。(七)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及 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八)孕产妇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孕产妇死亡登记及评审记 录等个案信息。6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第十一条儿童保健信息系统是以儿童个案为单位,以儿童保健信息为核 心,对儿童保健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业务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与处理,实现 儿童保健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而建立的应用信息系统。儿童保健信息系统包括五个分系统:(一)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追踪服 务管理个案信息。(二)儿童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儿童体检
10、、生长发育评价、 喂养指导、眼保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心理保健等个案信息。(三)体弱儿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体弱儿登记、治疗及追踪服务管理 等个案信息。(四)出生缺陷监测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人 群监测信息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五)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分系统:记录和管理五岁以下儿童死亡 登记及评审记录等个案信息。第十二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是以国家级妇幼卫生统计报表为主要内 容,对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等信息系统所收集、管理的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数据整 理、分类汇总、统计分析和预警预测,实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 而建立的应用信息系统。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的
11、现阶段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 情况调查表、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婚前保健情况调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 况调查表等国家级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第三章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第十三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应主要包括:数据釆集、质量审核、 查询统计、数据输出、传输及交换、权限控制等。第十四条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和儿童保健信息 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7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一)录入和修改功能:提供个案数据便捷、完整性输入功能,对未存档数 据提供可修改功能。(二)逻辑查错功能:能设
12、定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审核关系,实现数据录入时 的自动差错检查功能。(三)个案查询功能:提供对个案数据的单项和多项组合查询功能。(四)权限控制功能:能灵活设置不同的操作员使用权限,保证系统安全。(五)标准参考值:能预先设置、存贮妇幼保健常用检测指标的标准参考值。(六)评价与提示功能:系统能将个案数据信息与标准参考值对照,自动给 出结果评价与提示。(七)报表生成与打印:能自动生成多种格式的统计报表、图形,并能查询、 打印和导出报表数据。支持报表格式自定义。(八)传输及交换功能:上、下级妇幼保健数据库系统之间能按照统一的信 息标准进行数据传输及交换,在共享权限范围内可查询、导出、打印相关数据信 息。第
13、十五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数据釆集功能:提供数据直接录入和由妇女保健信息系统、儿童保健 信息系统自动转入等两种数据釆集功能。(二)逻辑检错功能:能设定报表内、报表间以及数据项本身的逻辑关系, 具备数据自动检错功能。(三)汇总分析功能:能按不同统计要求自动生成和打印汇总分析报表,能 提供单项和多项组合查询统计功能。(四)动态监测功能:能从指标的时间分布、空间分布和人群分布上进行 数据比较和动态监测,实现异常情况预警功能,并以图表形式展现。(五)能根据行政区划变动进行相应的系统调整。第十六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功能:(一)数据管理遵循属地化、分级管理原则。按照统一的
14、编码规则编制个人 识别代码,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基本数据管理单位,建立和管理本辖区 的原始个案数据库,搜集本辖区内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服务对象的各项信息数据。8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二)各提供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搜集的服务对象信息数 据,应通过网络运行将数据交换到该服务对象常住地所在的区(县)级妇幼保健 机构。(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汇总、分类统计本辖区报表数据,并通过网络 运行实现报表及相关个案数据的逐级上报和共享。第十七条本规范所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是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应用信息 系统,各分系统功能模块之间,及上、下级系统之间均须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 享,相关
15、数据之间也须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第十八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必须具备外部接口,以支持数据交换与共享。(一)具备与各级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之间的纵向、 横向接口,实现数据的分级管理、传输交换和共享。(二)具备与医院信息系统接口,实现系统所需要的临床医疗数据能直接从 医院信息系统中导入,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和误差。(三)支持与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接口,实现与包括儿童计划免疫信息系 统、死亡报告系统等在内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四)支持与计划生育、公安、民政等社会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接口。第四章数据标准化第十九条数据标准化主要包括:数据元、基本数据集、数据字典等标准内容
16、。第二十条本规范所指数据元是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的最基本 单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的各种社会、经济、文化、业务工作及行政管理等数据 项。数据元内容应遵循有关国际、国内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包含妇女儿童基础档案、妇女保 健信息、儿童保健信息及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等主要数据元及元数据。第二十二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数据字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地方标准,不得自定义。使用允许用户扩充的标准,应严格按照该标准的编码原 则扩充,并在新的标准出台后立即改用标准编码。如果技术限制导致已经使用的9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系统不能更换数据字典,应建立自定义字典与标准字
17、典的对照表,并开发相应的 检索和数据转换程序。第五章系统建设与实施第二十三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各地妇幼保健工作的实际需 求,充分做好需求分析,严格遵循国际、国内有关标准与技术规范,制定出系统 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技术设计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实施。建成后的信息系 统功能应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和可扩展性。第二十四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是以国家、省、市、区(县)为组织架构建 立的区域化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其建设和运行管理所涉及的用户范围包括各级行 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妇幼保健机构及提供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医疗保健机 构。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应提供和归档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总 体设计报告、
18、需求分析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字典、 数据结构与流程、测试报告、操作使用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等。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运行安全要求:(一)釆用安全、稳定、可靠的网络平台设计,支持数据传输加密功能。(二)釆用安全、严格的用户登录管理和权限控制机制,支持数字证书身份 认证功能。(三)数据库的设计和使用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 和保密性。应釆用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保证在网络运行环境下的数据库安全。(四)应具备保证数据安全的功能。对重要数据应提供有痕迹的修改功能。(五)具备系统和数据库备份与恢复功能,支持自动备份功能。对数据存储 介质管理,应有相关的保护措施。
19、为防止不可预见的事故及灾害,应实行异地备 份管理。第二十七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保密要求:数据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 制度的规定。在数据输入、处理、存储、传输及维护等各环节应具备分级审查和10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授权管理措施。涉密数据应进行加密存储,相关数据存储介质应按照有关保密要 求严格管理。第二十八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要求:应建立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建立系统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系统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系统参数修 改、数据字典维护、用户帐号与密码维护、权限控制、数据备份与恢复、病毒监 控、运行故障排除等。第二十九条在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相关电子文档合法性未得到国家法律
20、 保证时,使用管理机构对重要的信息数据应同时保留纸质文档作为法律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范由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正式颁布之曰起施行。11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弟扁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分系统功能规范12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第一章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功能规范第一条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管理系统是用于建立和管理妇女及七岁以下儿 童保健对象个人基础信息档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主要任务是建立妇女儿童基础 档案,保证妇女儿童个人基础信息的唯一性,是联接其他各分系统数据档案的核心。第二条制定本规范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主要有:(一)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二)卫生部妇幼卫生工作条例(三)卫生部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四)卫生部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第三条基本功能要求:(一)妇女、儿童基础档案登记建立妇女、儿童的基础档案,包括唯一性的个人识别码;1.除建立个人识别码外,提供修改基础档案功能,保存修改曰志;2.其它分系统关联引用后,不允许删除基础档案;3.提供儿童与母亲识别码的关联功能;4本功能可以嵌入其他各分系统中调用;5.按识别变量可判别合并基本信息,修订关联标识。(二)查询1.根据单个或多个条件组合查询妇女儿童基础档案、修改曰志、生存、健 康、死亡和接受保健服务情况,釆用一览表方式显示。2支持个案查询,支持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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