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及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对预防措施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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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学生及幼儿园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及,1,前言,中小学校、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具多发性、普遍性,往往由于处置不当,或者事后处理过程中学生家长、幼儿家长与学校认识、分歧过大未能妥善处理,造成家长到校闹事、上访,既影响社会秩序、也给学校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即使最终得以处理,也给学校的声誉、经济造成很大损失。因此事前做好预防,事发及时处置,妥善应对,事后赔偿时分清责任,合理担责是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引起重视的。下面就此与大家作简单的交流。,2,目录,3,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1/12),2,1,4,3,5,6,7,8,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因学生之间的嬉
2、戏、玩耍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因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因突发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因学生自杀引发的伤害事故,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伤害事故,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4,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2/12),因学生或幼儿园小朋友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学校对其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不承担监护责任;相应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及民通意见第160条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由受害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3、,以证明学校有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学校在举证能力上占优势,法院会要求学校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比如要求提供相关规章制度、值班记录、音像视频资料等,但对于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学校、幼儿园有无过错、应否担责时由谁举证的总原则。,5,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3/12),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及幼儿园对其承担教育、管理责任及监护责任,相应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及民通意见第160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不承担责任,也即推定学校、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学校、幼儿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方能免责。,认定
4、学校、幼儿园有无过错、应否担责时由谁举证的总原则。,6,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4/12),1,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首先,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这也是对学校、幼儿园开办者的总体要求。其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提供给学生的学具(即硬件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
5、疏漏、或管理混乱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未及时采取措施(即软件方面),因此而发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同时,因硬件设施不合格而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向学生承担责任后,可向施工者、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再次,学校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虽然造成了人身伤害,但设施、设备本身复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已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学校免责情形,但学校有举证责任。,7,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5/12),2,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对此因属于上课时间和课间休息、课余时间而不同。(1)上课时间,教师有监管职责,学校应承担部
6、分责任,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2)课余时间或课间休息,如果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教师是可以不在场的,但知道后是否及时制止、处置则是应予考虑的,如果平常间已进行了校规校纪教育,教师又及时予以制止、处置,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可以不担责。如果是幼儿园或十周岁以下的低年级学生,不应脱离教师的监控,如果教师脱管,则学校有过错,应当担责。,因学生之间的嬉戏、玩耍而造成的伤害事故,8,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6/12),3,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者管理过程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此时他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由学
7、校承担,学校应担责。如果是与教学、管理行为无关的行为,则不是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学校不担责。,因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9,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7/12),4,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之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或者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却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从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担责。对此,应确认学校的“知道”、“应当知道”、“不
8、知道”,如果学生或其监护人已经告知了学校,则学校是明知的,如果学生或其监护人虽未告知,但从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表现等已经可以看出异常状况而学校未引起注意,则学校属应知。但无论学校知道与否,应否担责,对于学生在校出现的突发疾病、严重疾病,学校都应及时救治,否则,如果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学校也应担责。,因突发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10,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8/12),5,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意外事件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且不可避免的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
9、抗的自然因素及来自校外的突发、偶发事件属意外事件,学校履行了适当的、相应的职责,并未有任何过错,学校无责任。但学校对于受伤学生应在现有条件下进行避险、救助,否则,如果因此而导致伤情加重,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未尽事后救助义务而担责),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11,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9/12),6,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如果学生由于与学校有关的原因而自杀,如教师或工作人员的侮辱、体罚、对违纪学生处罚明显不当导致学生自杀,则学校有过错,应担责,或者学校已经发现学生情绪异常,可能自杀而未及时疏导,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学生自杀引
10、发的伤害事故,12,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10/12),7,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需考察校外人员是如何进入学校的,如果学校安保工作、安保措施有疏漏,或者相关安保人员未尽职责,导致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则学校有过错。或者虽然学校对于校外人员的进入没有过错,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则学校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伤害事故,13,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11/12),8,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一)一般情况根据
1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校外有下列四种情形:(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14,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12/12),8,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二)校外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下列特殊情况除外:(1)如果学校采取集体措施、集体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时发生事故,或者教育行政部门颁布规定要求学生集体上学、放学,而学校未组织学生集体上学、
12、放学而发生事故,则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如山区、偏远农村要求学校安排校车接送)(2)如果学生离校是为了完成学校布置的诸如社会实践、调查、考察、实习等任务,而教师布置这些任务有不适当之处,从而发生伤害事故。(3)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未与监护人办好交接,将晚离校的小学生、幼儿交于无关人员或让其自行离校而发生伤害事故。(4)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外,侵权人也是校外人员,但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牵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学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15,目录,16,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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