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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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官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目 录1 总论11.1项目由来11.2 区划目的和意义21.3 指导思想21.4声环境功能区编制依据31.4.1 政策法规31.4.2 标准规范31.4.3 相关规划41.4.4.相关通知51.5 区划的原则51.6 区划范围61.7区划时限62 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72.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72.2 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标准72.3 区划的方法82.3.1划分次序92.3.2用地类别的划分92.3.3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92.3.4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102.3.5功能区划的其他规定122.4 区划结果1
2、32.4.1 各类型功能区划分结果132.4.2 划分结果汇总表432.5 与上版区划结果比较分析472.5.1上版区划方案概况472.5.2与上版区划结果对比分析49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监管建议533.1城市声环境控制措施533.1.1 合理规划和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细分533.1.2 加强产业引导,优化功能区布局533.1.3 各类型噪声污染防治对策建议543.2城市噪声监管建议593.2.1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593.2.2 继续开展“宁静小区”创建工作603.2.3加大环境噪声监管力度603.2.4完善噪声投诉与处理工作机制613.2.5 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613.2.6 适时调整声
3、环境功能区划61附图62附件621 总论1.1项目由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昆明市官渡区声环境功能区尚未单独进行区域的声功能区划,参考执行昆明市噪声功能区划(20112015),已于2015年底期满。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昆明市官渡区城市化、工业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城市规划、城市
4、面积、城市功能都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原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已不适应昆明市官渡区城市声环境管理工作的需求,进行声环境功能区的调整是当前昆明市官渡区城市声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3月28日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编制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852号),明确 2018 年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编制工作包括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县(区、市)和7个县级市(安宁、宣威、个旧、开远、瑞丽、弥勒、腾冲市),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他县(市、区)区划编制工作。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7日下发了昆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昆环保通2018123号)编制
5、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城五区和安宁市须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区划编制工作。为切实有效控制环境声环境污染程度和范围,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声环境,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编制工作。区划编制技术组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5190-2014)、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技术指南,通过收集、整理昆明市官渡区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声环境防治措施等资料,采用 ArcGIS、CAD 等专业软件进行分析研判,结合实
6、地调查,编制昆明市官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 年)技术报告及图件,拟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后,区划方案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备案。1.2 区划目的和意义为适应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环境管理需要,科学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提高环境声环境管理水平,为实现声环境分区管理、分类指导、引导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官渡创造宁静和谐的声环境。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与自然相处的和谐社会。1.3 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
7、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声环境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市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1.4声环境功能区编制依据1.4.1 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 3 月 1 日);(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4)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
8、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 号)。1.4.2 标准规范(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及修改方案;(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9)环境噪
9、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10)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6-2017);(11)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 3222-94);(12)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13)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661-2013);(1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1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 5522010);(16)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技术指南;(17)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培训指南。1.4.3 相关规划(1)昆明
10、市噪声功能区划(20112015)(2)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3)昆明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2016-2020年)(4)昆明市官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梳理(2015年)(5)昆明巫家坝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2017年)1.4.4.相关通知(1)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 号)(2)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88 号)(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编制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852 号)(4)昆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昆明环保通2018123
11、号)1.5 区划的原则(1)以人为本:总结原区划问题,以保障居民声环境质量为目标;(2)从严控制:现有功能区类别原则上只能向更高一级调整,坚持居民居住区从严控制,同时兼顾城市发展需要,对于非敏感区域坚持合理控制,积极引导;(3)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便于城市声环境管理和促进声环境治理;(4)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5)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6)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可适时调
12、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1.6 区划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以昆明市官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梳理(2015年)及昆明巫家坝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2017年)规划范围为依据,根据城市发展和区域环境管理需求,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包括官渡区规划区全部范围,西至盘龙江,东到经开区和呈贡行政界线,北至拓东路、环城东路、东风东路、虹桥路一线,南到滇池,总用地面积112.46平方公里。1.7区划时限区划基准年:2017 年,即本次区划调查资料、数据以 2017 年为基础。区划时限:20192029 年,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 5 年调整一次。2 声环
13、境功能区划方案2.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2类区、3类区、4类区以外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1类区标准限值为昼间55dB(A)、夜间45dB(A)。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2类区标准值为昼间 60dB(A)、夜间50dB(A)。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
14、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3类区标准值为昼间65dB(A)、夜间55dB(A)。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2.2 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标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表2.2-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类别昼间dB(A)夜间dB(A)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
15、类7060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1)表4.2-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3)各类声
16、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2.3 区划的方法2.3.1划分次序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2.3.2用地类别的划分为便于更为明确的区分各类功能区的显著特征,引入类用地和类用地的概念,并与 GB50137-2011中的用地类型相结合。表2.3-1 类、类用地用地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类型类用地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
17、、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类用地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类)2.3.3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1)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2)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静的区域;b) 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3)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a)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3类
18、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b) 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c)独立于乡村集镇、村庄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未经国务院、市政府、区县政府批准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可调整为3类区。(4)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b)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2.3.4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1)4a类
19、声环境功能区划分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表2.3-2交通干线(边界)与相邻声功能区距离表源强类型划分距离(m)相邻功能区类型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一级公路801类区502类区303类区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二级公路501类区302类区203类区a)若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2.3-2)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b)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
20、建筑物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2.3-2)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m时,视同直线连接。大于20m时,按临路建筑的高度及间距情况重新判断分别执行(1)和(2)要求。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分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适用于铁路干线(正线、站线、段管线
21、、岔线)两侧区域,是指铁路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用地范围,距离(不计临路建筑物高度)按下述要求执行。表2.3-3 4b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源强类型划分距离(m)相邻功能区类型高速铁路干线1001类区602类区403类区普速铁路干线801类区502类区303类区道路边界的认定。地面段公路或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公路或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或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或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或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2.3.5功能区划的其他规定(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
22、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2)交通枢纽地区(包括铁路、公路、客运、货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或4b类功能区。(3)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4)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5)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6)明确4类区发生固定设备噪声污染事件时,按相邻功能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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