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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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目 录一、网络虚拟财产现状- 2 -(一)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例介绍- 2 -(二)问题的提出- 2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3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3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4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简析- 6 -1、物权说及简析- 7 -2、债权说及简析- 8 -3、知识产权说及简析- 9 -4、新型财产权说及简析- 10 -三、网络虚拟财产定位及理由- 11 -四、国外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立法及我国立法缺陷- 13 -(一)国外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 13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 14 -五、我国网络虚
2、拟财产法律规制建议- 16 -(一)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上的规制建议- 16 -(二)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刑法上的规制建议- 18 -参 考 文 献- 20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内容摘要】伴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产生,但因为互联网存在的时间还不长,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虚拟财产这一法律难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的法律属性确认和规制问题也成为法学研究的新课题。首先,认识网络虚拟财产需要明确其基本概念以及特征;其次,在法律上给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分别是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最后,再给网络虚拟财产定性的基础之上探讨其
3、规制方式,并且分别针对我国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制方式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对现实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规制方式据工信部统计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3上半年提升了4.0个百分点。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息息相关,从最初的信息共享到现在的休闲娱乐,特别是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当然这其中也不乏各种“虚拟财产权”的争端,集中体现在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用户的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以及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各种纠纷。在理论界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这样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已经进行诸多
4、探讨,但是其法律属性以及规制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争议,加上我国现今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并未给出明确界定,这就给司法带来更多困难。本文试从有关虚拟财产权的实际案例出发,借助民法、刑法等理论学科的知识,给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定位,并且进一步从司法层面探讨其规制方式。一、网络虚拟财产现状(一)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例介绍2004年12月16日,我国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李宏晨诉北京北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即要求北极冰公司对李宏晨IDZ账号内丢失的虚拟武器装备予以恢复。此案中法官对虚拟财产作出属于“无形财产”的定性。2008年于海斌盗窃“大话
5、西游”账号、游戏装备案由深圳市天河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以盗窃罪起诉并得到判决的虚拟财产刑事案件。2013年2月重庆“电脑高手”杨某利用自己高超的电脑技术破解他人的游戏账户密码,将广西柳州刘先生价值15万元的游戏装备全部转移到自己账户名下。2013年6月30日广西柳州警方奔赴重庆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将杨某抓捕归案,目前,杨某因涉嫌盗窃已被柳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是近年来广西破获的最大一起特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二)问题的提出 从众多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而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却日益增多,加上理论界对虚拟
6、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认识还不统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仍是困难重重。从以上几个典型的案例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即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它究竟是不是财产,相比传统财产它有哪些特性?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问题,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该如何定位?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受法律规制,又应当受到何种规制?本文试从回答这几个问题出发,从理论到实践的解答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二、网络虚拟财产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名词,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然而如何在法律上明确其内涵、给予
7、其准确定义,对于确定其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对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必须在其与传统“财产”的概念对比中才能把握其内涵。何谓财产的概念,从西方法律学说和经济学说中很难找出财产的概念,因为在西方观念中,用来表述财产的“Property”往往兼具财产权的含义。 张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第3页。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对“Property”这个词条是这样解释的,“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此外,这个术语也被人们更经常的在转换了的意义上使用,这时它指所有权的客体,即指所有物,例如,在财产市场和一件称心如意的财
8、产这样的词语中,财产这个术语就是指所有权的客体。在前一种意义上,财产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它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英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29页。从中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关于“财产”与其定义为某种物品不如将其表述为一种利益或权利而更加合适。我国学者将财产定义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财产时服务于人的物,即有价值的有体物;第二财产是权利,只有当存在一有体物并在其上设定权利时,方存在财产;第三财产包括物、物权、无形财产和债权。由此可见,大陆法系中财产指一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包括物
9、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以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财产的定义都存在相同之处,即财产不限于物质形态,也不限于绝对权,财产包括各种权利和利益,其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所以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应当也具备上述财产属性。另外,从技术层面上看任何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都是通过数据编码而存在于互联网之中,其本质是一种电磁记录,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其实就是对这种电磁记录的占有,然而电磁记录仅仅也是虚拟财产的一种物理表现形式。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必须结合其财产属性,所以我认为应当这样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于互联网之中,以电磁记录的形态存在的、具有现实利益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二)网络虚拟
10、财产的特征通过以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分析中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较现实中的财产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附于网络而存在。这是网络虚拟财产最主要也是最明显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用于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产物。计算机、计算机之间传递数据的各种连线以及运营于网络的各种软件共同营造了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这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是一种虚拟财产。并且只有在网络虚拟环境中,网络虚拟财产才能得以存在并体现其价值。所以网络的存在是虚拟财产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第二,网络虚拟财产还须具备现实性。尽管它必须依附于网络而存在,而且只能存在于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之中,但是虚拟财产必须与现实社会
11、发生了某种联系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这就是虚拟财产的现实性,也是排除很多网络上的“货币”“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这种现实的联系应该如何判断,又或者当这种联系到何种程度是才能算是法律上的虚拟财产呢? 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虚拟的物品或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 冷柏松: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吉林大学,2008年,第2页。这也是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而必须具有的交换价值。第三,虚拟网络财产具有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合法。网络中存在许多非法网站,例如黄色游戏、色情网站等等,这些网络存在本身即为非法的,因此也
12、就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具有合法性。这主要是为了区别于网络中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如通过外挂获得的虚拟财产、通过玩私服而得到的虚拟财产、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的虚拟财产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而得到的虚拟财产等等。虽然这类虚拟财产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或许具备一定的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现实的交易关系,但为了维护网络的公平与秩序,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这势必会带来另一些难题,即若是这种虚拟财产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现实中又存在这类的交易,当纠纷产生时,善良的交易一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又应该如何获得法律的救济呢?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债权
13、请求权任然存在,受害方可以依据债权请求权追诉,但是这种债权不具有执行力,视为自然之债来处理。第四,网络虚拟财产具备期限性。网络的存在和维护需要个人或者运营团队的努力与有效的经营,正如一个公司的存在一样,当出现经营困难或者不景气的现象,则就面临着破产境地,这也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所致。网络也会受这个规律的限制,网站会面临关闭的风险,游戏也会存在停止运营的可能。一旦网站停止运营,用户所有的虚拟财产就不复存在,用户若以此为由向运营商要求赔偿的话,运营商将会背上沉重的包袱。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必须具备期限性。第五,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这也是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一个重要依据。财产应该凝结着某种体力或脑力
14、劳动,并且具有一种稀缺性,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冷柏松: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吉林大学,2008年,第8页。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社会中,而网络社会是由一个个相互独立又有联系的网络社区所组成,用户以虚拟的身份注册并存在于各个网络社区里,为了适应各个社区的规则和满足自身的需求,各种装备、财物、等级、角色等都成了交易的对象,即对用户来说它们具有现实的价值,可以拿现实的金钱去交换。网络上各种交易市场的出现就是模拟现实中商品交易市场,而其中的虚拟物品当然也具有交换价值。(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简析通过前文的论述,本文已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并且也有其独特的一面,但是这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
15、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第一步。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三大类,而网络虚拟财产又应属于其中哪一类型的财产?对不同的财产权形式,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 胡晓羽: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武汉理工大学,2008年,第26页。因此,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于探讨其规制方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理论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主流的观点是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本文就理论界存在的这几种学说一一进行简析,试找出最合理的因素。 1、物权说及简析物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该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为电磁记录,它是一种特殊的、
16、无形的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物权说的支持者还认为,虚拟物品属于网络环境中的“动产”,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特征,具体表现在:第一,所有权中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的权能,而在网络中虚拟财产可以看做是由运营商保管的,实际控制着还是用户本身。第二,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正如上文所述虚拟财产具有价值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第三,收益权能。网络用户在虚拟网络世界中无论取得自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都属用户所有。第四,处分权能。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权能体现在用户在网络中对虚拟物品的转让,同时也体现在现实中虚拟物品与货币的交换。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的物
17、之间在从本属性是相同的,在理论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 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院学报2004年12月第12卷第6期。该说肯定了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使网络用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但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是一种绝对的完全的权利,具有永久性和排他性。所以,物权说中将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物就存在着争议。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依附于网络而存在,而且用户行使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必须借助于运营商的配合,如果运营商停止运营,那么网络虚拟财产也随之丧失,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便违背了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
18、。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期限性,运营商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随即消失。这又与物权的永续性相矛盾。对于这样的质疑支持物权说的学者提出,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 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院学报2004年12月第12卷第6期。 2、债权说及简析这种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网络虚拟财产仅是玩家得以请求运营商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 张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第14页。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是一种由服务合同
19、引起的债的关系,网络运营商提供特定的网络服务,用户花金钱或者花时间精力去得到各种网络虚拟财产,在整个合同关系中网络虚拟财产即可看成一项子服务,是用户可以享有运营商提供特定服务内容一种权利凭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债权说很好的解释了物权说中的第一点疑惑,即用户行使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必须得到运营商的配合,就是因为虚拟财产是债权的客体,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虽然债权说在一些方面很好的解释了物权说带来的疑惑,但是该说在很多方面有其争议之处。首先,该说认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请求权。根据债权请求权的原理,义务人应当为特定的人,按照债权说的理论,虚拟财产权的义务相对人即是运营商,但是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权往往受
20、到第三人的侵害,在整个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权的义务主体完全有可能是不确定的第三人,那么认定虚拟财产为债权说就未免有些牵强。其次,根据这些年的我国司法操作看,当用户的虚拟财产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运营商此时负有的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指的是权利人占有、支配财产的权利。因此,众多的司法实践中认定的运营商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前提是虚拟财产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占有、支配的财产权。综上,债权说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矛盾之处。3、知识产权说及简析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
21、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在知识产权学说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也就是说,网络虚拟财产是运营商著作权的一部分,而用户花金钱购买的是对著作权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用户在使用著作权的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是一种智力性的劳动投入。正如摩利史蒂芬先生的文章网络游戏财产的买卖:知识产权法对数码内容创造者保护不力的又一个证据中的观点一样,尽管游戏商已经通过软件编程创造出潜在的角色、物品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虚拟物品必然会在游戏中出现,仍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智慧去克服游戏障碍,从而使潜在的物品成为现实
22、。该说在认定虚拟财产是运营商开发某一网络社区的整体程序,应当享有该程序的著作权,是正确的观点。但是该说认为用户花钱或者花时间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对著作权的使用权缺乏合理解释。首先,上文中提出用户对虚拟财产有一定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具体表现在用户以虚拟物品在网络上进行的各种交易,而著作权的使用权仅仅是一种使用的权利,所以这点存在矛盾之处。其次,对于用户在特定网络环境中花费时间、精力将原有的虚拟物品升级,这不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因为,运营商早已经将游戏规制、情节制定完成了,用户只是选择性的按不同的路线进行游戏,整个过程中只有运营商预定好了的规则和情节,并没有用户本身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根据知
23、识产权具有的排他的专有的特征,也可以看出,在整个网络社区里,任何一个用户付出了相同的金钱、或者做出了相同的选择,其结果都是一样的,正如在游戏里,会有很多相同的角色,相同的武器装备等等。所以,我认为把虚拟财产认定为知识产权不是很合理。4、新型财产权说及简析该说认为,鉴于以上三种学说的争议和不足,最有效做法是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进行保护。因为它虽然具有物权的特征,但却无法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它虽然类似于合同的债权,但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调整,又难以迈过合同法原理和相关规定的门槛;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又有将网络游戏这个完整的作品分崩离析之嫌,而且难达定纷止争之效。 胡晓羽:论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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