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专业毕业论文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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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编号:网络教育毕业论文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学生姓名:柴立飞指导教师: 李晶教授学科专业: 法学专业论题方向: 法学方向研究学 号: 07095080406001学习中心: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奥鹏学习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08 年12月独创性声明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1. 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提纲、初稿,最终形成本文;2. 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3. 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4. 本
2、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论文作者签名:柴立飞 日期:2009 年9 月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论文作者完全了解东北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论文的规定,即:东北师范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东北师范大学可以将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论文作者签名:柴立飞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2009 年9 月 日期: 年 月论文作者信息: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_ 通讯地址: 邮 编: _ 注:此页均需学生及指导教师本人填写摘 要劳动合同为劳动者与用人
3、单位联系的纽带,是用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不仅涉及到劳动合同当事人利益得失,人身自由,合同的效力,还受到劳动立法、劳动执法的高度关注。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采取区别对待原则,赋予劳动者极大自由的单方解除权,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本文分析各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结合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考虑现实情况写出自己浅陋的见解,并提出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构思,以此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关键
4、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违约责任;预告解除权;即时解除权前 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就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越来越普遍。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采取区别对待原则,赋予劳动者极大自由的单方解除权,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体现了法的倾斜性的保护。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不断出现了一系列不适应现实的情况,并损害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研究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概述劳动
5、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和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的一方的解除,本文讨论的是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许多劳动争议,其中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有关的占相当大的比例。产生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有关的劳动争议的原因多为: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不完善,授权不平等;劳动合同当
6、事人对单方解除权的滥用,对单方解除权认识的误解等等。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进行相应的分类。按照行使解除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按照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可以分为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劳动者单方解除权里包含着劳动者预告解除权和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里包含着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发生在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的中间环节,依法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任务或内容的情形下发生的,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或任务
7、没有完成,这种情况势必给合同的一方造成损失。因此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与违约现实中,有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约定如劳动者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此给予肯定。从表面上看,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合法的。但劳动者按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这难道是违法行为吗?难道应该要承担违约金吗?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拥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这是一种合法行为。现行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如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8、要承担违约金,这是对单方解除行为与违约行为的重大误解,更是对法律威信的严重挑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致使合同解除,其结果是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由于合同的解除会受到损害,则可以要求赔偿,但这种赔偿显然是不同于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解除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拥有单方解除权的人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所以行使解除权与违约行为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情形。这时的损害赔偿只不过是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的一种利益平衡。而违约责任是对合同的违反,是对债务的不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况且违约责任是法律的强制性责任。可见合同解除和违约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对两者相混淆,合同解除
9、后所承担责任的也不一定是违约责任,只有违法解除才承担违约责任。如,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不符合即时解除权的条件行使解除,劳动者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该项权利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可以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基于对方存在违约,构成在劳动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劳动合同的一方就可以拥有解除权了。从这看出违约是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一个前提。(三)研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现实意义研究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有利于正确理解我国劳动法所赋予劳动合
10、同双方当事人的各类单方解除权,可以使得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好的认识、正确使用自己手中单方解除权和了解对方的单方解除权,有利于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的权益。 其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为正确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权,使得劳动者自由挑选岗位的同时变得更加谨慎,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就会提高,工作效率也会提高;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的时候受到严格控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固,使得用人单位的效率、效益提高,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其三有利于发现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可以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系的建议,为今后的立法、司法提供借鉴,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
11、平与正义。其四有利于有关部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团结,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更加有利于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存在的缺陷的分析(一)试用期间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不合理劳动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虽然未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录用条件的明确界定,但录用条件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能力等条件。虽然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笔者认为须根据劳动者本身有无过错的这个原则,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如果是劳动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被用人单位
12、查处,或者劳动者主观上恶意,对工作不负责,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合情合法;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较好,主观上努力,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并不适合这份工作,用人单位对此行使即时解除权,确实不妥,因为每个人的工作成长的时间是不同的,国家的法律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做到保护好每个人的合法权利。现实中的许多企业对刚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总是进行比较分析,为了本单位的最大利益,喜欢录用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劳动者,而不愿意接受新手承担培训他们的义务,这样加大单位的成本。用人单位可以随便找个茬就可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法笼统的一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使解除权,这对部分劳动
13、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规定的即时解除权也不尽合理。在试用期间双方当事人处于非正式状态,均享有选择权。劳动法规定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行使即时解除权,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随时就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没有任何附加的条件。这对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在试用期间劳动者随时行使解除权,使劳动合同没有稳定性。况且有些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准备了相应的条件,如果劳动者随时走出势必会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二)片面扩大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影响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
14、动者如想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三十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任何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法律默认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限自由,甚至即使是不合法,即使是劳动者出于重大恶意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并将无条件的预告解除权授予劳动者,而没有同等地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要严格基于法定事由,否则为违法解雇,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体现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不平衡性 ,反应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劳动者可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会造成的一定的损失,有些损失是显性的,可以直接计算出来,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要求
15、劳动者进行赔偿,而有些损失是隐性的,是潜伏性的,是难以计量的。如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劳动者在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多或少会掌握单位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后,在长时间内还可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使合同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使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难以维护,缺乏法律保障。如果是一般的员工辞职对用人单位损失还不大,但用人单位里的骨干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随意辞职,虽然用人单位有三十天的时间可以找人代替,但一般很难找到这种人才,所以就会使整个企业陷于瘫痪。现实中还有用人单位的主管科研人员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从事发明活动,该人员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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