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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 关 学 院毕 业 论 文题 目:对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思考学生姓名:李文卿学 号:08108013051系(院):法学院专 业:法学班 级:08法学(3)班 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卢阳智 助教 起止时间: 2011 年 10月 2012 年 2 月对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是公司依一定的原则对公司资本所做出的相关规定的总和。对于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虽然公司法几经修改,但是对于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依然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还有许多尚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只有尽快吸取其他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先
2、进资本制度,加快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完善,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关键词:注册资本;资本制度 ;资本原则 To perfect our company capital system of some ideasAbstract:Companys capital system is the foundation of modern corporate system and one of the core, it set up operations throughout the company and termination of the whole process, in acc
3、ordance with certain principles of the companys capital to make the company the sum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For our companys capital system, although the company law several changes, but the system for the companys capital requirements are still there are many defects and shortcomings, there are
4、many outstanding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ssues.Only by drawing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other advanced countries and the advanced capitalist system, speeding up Chinas capital, revise and improve the system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fundamental problems that currently exists.Key word
5、s :Registered capital;Capital system ; Capital principles 目 录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1(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1(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2(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选择2二、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原则2(一)资本确定原则3(二)资本维持原则3(三)资本不变原则3(四)资本三原则的局限性3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4(一)出资形式过于单一化4(二)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仍然过高4(三)验资制度不健全5(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规则仍存在不足5(五)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过于简单5四、对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意见6(一)提倡多元化、更为开
6、放的出资方式6(二)继续降低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额7(三)完善验资制度8(四)进一步完善减资规则9(五)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9五、结语10致谢11参考文献12对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思考专业班级:08法学(3)班 学生姓名:李文卿指导老师:卢阳智 助教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实行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了很大的改进,做出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基本上认可了折衷资本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逐渐显露出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不足,现状不容乐观,比如出资形式过于单一化、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
7、仍然过高、验资制度不健全、减资规则仍存在不足和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等。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亟须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以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律,一向处于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商法的首位,而公司资本制度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这一制度最早产生于16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较早的英国,具体来讲,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地讲,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
8、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1从范围上讲,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涉及筹资制度、资本形成制度、资本维持制度或资本运行制度、资本消灭制度等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狭义的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是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的相关问题。而广义的公司资本制度,则不仅包括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包括了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学理研究中,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一般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用。在这一基础之上,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各国现行公司法来看,公司资本制度至今形成了三种类型: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
9、制。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法定资本制,它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并全部由股东认足,才能成立公司。法定资本制一般要求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法定资本制最初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这种资本制度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公司债务担保能力较为确定,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的优点。授权资本制,是美英法实行的资本制度,指的是只要公司在章程中记载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所发行的股本或股份额,注册资本不必由股东认足,即可成立公司的原则。允许公司或股东在公司成立以后发行或缴足在成立时尚未发行或未缴足部分。授权资本制没有强制性
10、要求最低发行资本额,因此对公司的设立十分方便,有利于开展投资经营和交易等市场活动。2折衷资本制亦称折衷的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或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必须规定在公司的章程中,或同时规定第一次发行的股本或股份数,在认足、缴足一定比例的股本后,即可成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于公司成立后逐渐补足第一次认缴、缴付的股本与授权股本总额的差额的制度。在折衷资本制度下,公司成立时可以应实际需要发行股本,从而弥补法定资本制的缺点,同时又要求公司成立时实际拥有必要的资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授权资本制的弊端。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选择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实行了严格的法定资本
11、制,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对近年来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司法实践的探索进行了吸收,对公司治理实务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很大程度地改进了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更为灵活的规定。首先,其基本上认可了折衷资本制,并在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运营过程中明确运用折衷资本制。其次,其又明确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折衷资本制,而依然实行法定资本制。3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原则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与完整,从我国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制度看,其设计理念是大陆法系所依据的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4 (一)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
12、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注册资本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且应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在法定期限内缴足等。这些规定均属于公司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成立之后,必须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折价发行股份、限制非货币出资、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
13、供的担保等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该原则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增加或减少资本均须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中减少资本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也充分体现了资本不变原则。 (四)资本三原则的局限性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防止资本的减少或资本的过剩。这些原则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保障股东的利益固然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负面的效果。5如根据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的资本总额是在成立前有发起人主观预测而不是在公司
14、成立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这样可能导致预测过高而影响公司的成立或预测过低致使公司成立后营运资本不足;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容易让人误以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与其承担的债务能力的大小相同,仅以公司资本多少来衡量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的大小,而实际上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财产经常是不一致的;根据资本不变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尤其对公司减资行为,要求更严,给公司增资、减资带来了成本高、时间长等弊端。6 三、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 虽然现行公司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和创新,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我国所面临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客观事
15、实,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缺陷,诸如公司注册资本过高、出资形式单一,对出资缺乏应用的监控等。7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不足。 (一)出资形式过于单一化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该条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出资形式,表明投资者作为自己的出资额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不是由自己来确定或股东之间协议决定,而必须严格地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产价值的确定性、可转移性和相对稳定性。根据我国
16、大多数学者对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投资者的出资形式只能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除这四种形式之外,不能用其它的形式出资。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是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是不完全列举,只要是货币财产或可以用货币估计并且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即可作为资本出资。但这实际上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它的财产出资。虽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的债权出资、股权出资、劳务出资、商誉出资等在实践当中不易于操作,但在出资制度上依然可以出资方式和评估方法进行策划和探寻。 (二)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仍然过高根据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一人有
17、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应当一次性缴足,这相对于1993年的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门槛。但是股份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依然过高,这相对于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规定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额要高出许多,相比较来说,我国还是一个经济发展中国家,这就加大了投资者筹资的压力,不利于公司的迅速成立,过高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阻止了很多投资者的进入,特别是一人有限公司要求全部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投资筹资的困难,阻碍很多小型企业的设立。导致很多资本在公司中闲置,浪费很多的社会财富。 (三)验资制度不健全 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和充实,
18、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公司法还对资产评估、验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等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的操作中,由于我国对验资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同时,处于验资法律关系中的公司登记机关与验资机构之间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公司登记机关通常对提交的验资报告不进行实质审查等,导致资产评估、验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屡禁不止。为使财力不足的企业得以设立,收取中介费用,一些验资、评估中介机构背离道德职业规范,无视法律,出具虚假验资、评估报告,使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大打折扣。8
19、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规则仍存在不足 我国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并且公司减资要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要求的主要规则。这虽然对债权人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减资规则没有区分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对减资程序瑕疵缺乏规定使得股
20、东利益未受到很好的保护、还没规定公司未能履行法定的债权人保护程序的法律后果以及债权人的救济措施等。 (五)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过于简单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综观各国的立法实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般不直接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只有很少国家做了规定,如英国、意大利等。我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和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公司无能力承担责任,这对其他没有滥用行为的股东是非常不公平的。其次,还有一个明显不合理的规定是
21、,滥用行为的股东只有在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般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就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再次,就是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只能由债权人作为原告,限制了公司本身和公司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 四、对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 提倡多元化、更为开放的出资形式首先建议允许债权出资和股权出资。债权出资是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出资形式。实践当中,很多的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以股权和债权来投入或出资的情况,并且允许债权出资使股东和公司之间具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可以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22、资本的运作效率也会有积极地作用。当然债权作为出资在实现上必定存在风险,但可以对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设置加以限定。可以从一下三方面考虑实质要件:(1)必须是依法或依合同可以转让的债权,否则就不可以出资,即具有可转让性;(2)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不能作为出资,即具有时效性;(3)出资的债权不应该存在抗辩权或者抵消权。可以从以下方面设定程序要件:(1)股东会决议通过(2)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10股权出资是股东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和行使对另一公司的股权。不少人认为股权出资属于股权转让,因此怀疑在股权出资的情况下原公司对外的出资额的可靠性、真实性,另外,股权是
23、否隐藏着负债等也是在股权出资中的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认,对出资的股权只要在实质上具有可转让性并且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在程序上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就不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也不会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建议允许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不少学者认为,由于劳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便独立转让,加上评估上的随意与不确定,其不具有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尽管劳务出资有诸多弊端,但是我国的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劳务出资现象,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干股就属于劳务出资,既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以劳务出资的需要,我们就应该有条件的允许劳务
24、出资,而不能一概地排斥。因此通过合理的立法设计,劳务出资即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劳务出资首先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再由其他股东确认价值,应参考合伙企业法。价值确定以其他股东协商确定的数额为依据,或者以该出资人薪金所得与公司预计经营期限乘积为参考计算出资价值。11商誉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流通以及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商誉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具有很重要的经济价值,但不少学者认为,商誉本身不是财产,其价值很难衡量,不能够与享有该商誉的企业分离,因而不能属于无形资产也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然而,美国微软公司的商誉价值被一家权威
25、评估机构宣布为500亿美元,法国公司法也允许以商誉出资,由此可见,商誉是非常可贵的,将其排除在无形财产出资之外显然不妥。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采取广义的无形资产概念,以树立品牌意识,与国际接轨,以便将新出现的智力成果及时吸收进公司资本制度立法中来,以便充分发挥商誉的经济价值。 (二)继续降低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额 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规定比较高的的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额,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不但导致最低注册资本额在现实中超越了很多中国公民的投资能力,阻碍了很多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机会,而且在现实中,高额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额可能会导致出资者铤而走险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
26、逃资金,既不可以准确地反映公司的信誉和实力,也不能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强制性规定缺乏一定的实际意义。然而在经济发达、投资实力比较强的欧美国家和香港地区,大多仅需要很低的、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并且“在资产信用之下,公司的最低责任能力不再取决于其最低资本额,资本不再背负公司信用基础的功能,不再赋予资本以债权担保的使命,它主要是作为公司自身经营的物质手段交由公司的股东自行判断和决定。”12 所以,笔者认为,虽然公司的责任能力和发展状况已经不再取决于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额,但是对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是必要的,而资本额应该根据我国公民的投资能力
27、和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来确定。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最低限额最好对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公司加以区别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继续予以适当降低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额的标准;就一人有限公司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 第59条的规定,必须要一次性缴足十万元才能成立一人有限公司,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并不是任何类型的公司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如此多的资本并且要一次性缴足,而应当根据所要设立的公司的类型逐步降低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额,根据公司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所需要的资本额来确定是否需要一次性缴足,不应该一刀切。这样才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业,让社会投资充
28、足,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验资制度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交易安全,亟待加强预防和处罚措施以促进验资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对出资实物的实际价值做出准确的评估,就应该建立严格的实物出资登记制度,这样才能让出资实物在经营的过程中有保值、增值的可能性,同时可以对实物出资的股东进行更好的监管。所以对以实物出资、增资的实物出资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对其所出资的实物的所有权属、存续期间、价值损益等所有对出资实物的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逐项进行登记。 另一方面,我国的验资机构等中介机构发育不良、信用缺失而导致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情况,因此必须严格规定
29、验资机构的行为和法律责任。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规定让建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对验资机构进行制约,如在公司设立、增资、减资时,有专门的审计机构派审计员,对包括资本缴纳在内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同时对审计员的担任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以保证审计员的素质。 (四)进一步完善减资规则 许多国家针对不同的商业实际采取不同的减资规则,如德国将减资规则分为正式减资与简单减资等,对不同的分类使用不同的规则。因此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规则,应当区分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形式减资,是指公司的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因严重亏损等原因造成数额悬殊过大,而采取的减资使二者相符。公司进行形式减资,股东不得从公司抽走任何资产或资金,因而
30、一般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有必要对减资程序进行简化,可以避免过高的减资成本,提高减资效率。但是对于实质减资,是指股东从公司减少相应资产或资金而进行的减资,导致公司的净资产会流向股东,这样就可能造成不能实现公司债权人的债权的危险,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故必须规定严格的减资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可以对日本的减资规则加以借鉴,规定减资停止请求权,在公司不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以致违反法律法规,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危害时,债权人可请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规定减资无效之诉,债权人可以基于特定事由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 (五)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方面只做
31、了一般原则性规定,但是这远远是不够的,依然有待完善。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法之所以对此制度只做了一般原则性规定,是为了给法院比较宽松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更加适用的制度是否适合中国司法实践,依然是一个有待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以后赔偿的问题,规定即使是公司有能力承担责任也不能免除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对“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中的“严重”规定比较模糊,这虽然赋予了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决定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一个关键性条件是什么程度才是“严重”,为了使法官在裁决时有一个参考,公司法应当对这个程度予以量化,大致规定一个比例
32、范围。13此外,应当明确规定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主体,按照通说,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只能由债权人作为原告,而不可以是公司本身和公司股东,公司法应当对公司本身和公司股东的原告资格加以确认。从而构筑起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安全网,在真正意义上现实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五、结语 公司资本制度贯穿公司法整个体系,是公司法的灵魂。不可否认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为我国的企业发展壮大、维持社会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之处也逐步凸显。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并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繁荣发展,
33、亟须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项关乎整个公司法体系的庞杂工程,只有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才不至于“南橘北枳”。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研究,从而改革完善和创新公司资本制度,仍需要专家学者们进一步探讨。致谢这次毕业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卢阳智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本人对卢阳智导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大学的四年学习生涯里,非常感谢韶关学院法学院的各位老师的教导,他们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的指导,同时还在思想上、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各位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同时,我也要感谢四年里一直陪我度过的同
34、学和我的亲人们,四年里有着许多的欢声笑语,但也有许多艰难与痛楚,正是因为有了他们一直在我身边给我鼓励,给我帮助,我才可以走到现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他们也帮了我许多,给我提供了许多宝贵意见,谢谢你们。参考文献1 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4.2 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第二版).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175.3 沈四宝.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17-30.4 齐奇.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第三版).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11-35.5 施天涛, 商法学 .(第三版) .M 北京 法
35、律出版社 2008.184.6周科.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新浪博客网 2011.9.24 7 黄文,汤新祥.新中出资制度的缺陷及其重构.J.企业经济.2007(12);159-161.8 游劝荣 .公司法比较研究.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401-4189 严彬.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评析.J.经营与管理.2007(5);120-123.10 沈四宝.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 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17-30.11 王妍. 试论公司出资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现代经济信息.231-232.12 张士元. 企业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43-14713 严彬. 我
36、国公司资本制度评析.J.经营与管理.2007(5);120-123.范文一: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中心的感谢!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
37、你问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范文二:致 谢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毕业论文小组的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
38、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 范文三:免费毕业论文致谢的相关文章。致 谢 四年的读书生活在这个季节即将划上一个句号,而于我的人生却只是一个逗号,我将面对又一次征程的开始。四年的求学生涯在师长、亲友的大力支持下,走得辛苦却也收获满囊,在论文即将付梓之际,思绪万千,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伟人、名人为我所崇拜,可是我更急切地要把我的敬意和赞美献给一位平凡的人,我的导师。我不是您最出色的学生,而您却是我最尊敬的老师。您治学严谨,学识渊博,思想深邃,视野雄
39、阔,为我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精神氛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置身其间,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我不仅接受了全新的思想观念,树立了宏伟的学术目标,领会了基本的思考方式,从论文题目的选定到论文写作的指导,经由您悉心的点拨,再经思考后的领悟,常常让我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谢意! 同时也感谢学院为我提供良好的做毕业设计的环境。 最后再一次感谢所有在毕业设计中曾经帮助过我
40、的良师益友和同学,以及在设计中被我引用或参考的论著的作者。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郑建立副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郑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两年多来,郑教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研究生生活的电工楼105各位同门,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特别感谢我的师妹叶秋香同学,她对本课题做了不少工作
41、,给予我不少的帮助。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本(转载自第一范文网,请保留此标记。)论文的所有研究工作从论文的选题、实现条件到论文的写作等阶段都是在简弃非副教授和张勇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两位导师在作者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学术和生活等方面的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指导。两位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学术知识、诲人不倦的敬业精神以及宽容的待人风范使作者获益颇多。谨向两导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感谢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给我上课的老师们,特别是研室的梁荣光教授、赖汉闻老师、吴坚老师、张国强老师、巫江虹老师等。 感谢我认识的师兄弟、师姐妹们。需要一一感谢我的同学们,有幸与你们同学是我读研的最大收获:感谢给我带来的不一样的体验的李国超、孙绍云两位军队的老大哥;感谢陈会平,本论文撰写得到你不少帮助,从你身上学到不少东西;感谢我的合作者胡永飘;感谢给我帮助的叶子波;感谢双重校友刘海燕;感谢带给我多彩生活的梁立明;感谢关心和帮助我的冯长溪。同时还要感谢宿友叶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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