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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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摘 要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围绕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以及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这些基础问题,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系统地爬梳整理,能够对不作为犯罪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把握。 本文分四个部分对不作为犯罪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不作为犯罪概述。从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历史演变入手,进行宏观的分析,以期为进一步的讨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当前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都承认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及其可罚性,
2、但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对此问题都没有予以明确。在刑法典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就产生了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问题。基于这种矛盾,笔者试图寻找一个可行的解决途径。第三部分论述作为义务来源问题。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一直是不作为犯罪研究的中心,通过对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和实质的作为义务来源相关理论的论述,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确定标准应综合形式的和实质的两个标准。第四部分论述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通过回顾中外刑法理论关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相关学说,笔者认为,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基
3、于规范主义的立场,只有具有作为义务者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刑法要处罚的因果关系。关键词:不作为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 作为义务来源 因果关系AbstractThe negative crime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and the difficult point in criminal law fundamental research. It has lead a fierce discussion and has achieved considerable results surrounding the concept of negative crim
4、e ,the relation between non-typical negative crime and the principle of crime criminal law, the source of duty of negative crime and the cause and effect of negative crime and so on. The author wants to get a basic understanding and grasp through sorting out these issues systematically. This article
5、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o discuss negative crime.The first part is the outline of negative crime. The author carries on the macroscopic analysis from the negative crime concept, the characteristic, the classification and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wants to get the foundation to take further discu
6、ssion. The second part elaborates the contradiction of the non-typical negative crime and the crime criminal law principle. Many countries acknowledged non-typical negative crime and the punishment possibility in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criminal theory. But majority countrys penal codes have not gi
7、ven this question to be clear. In this situation, punishing the non-typical negative crime in theory would conflict the crime criminal law principle. Based on this kind of contradiction, the author attempts to seek for a feasible way to this situation. The third part elaborates the origin of duty of
8、 action. The premise of establishing negative crime is that the person has corresponding achievement duty. The origin of duty of action always is the center of negative crime research. Through elaborating the relative theories of the form achievement duty origin and the substantive achievement duty
9、origi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definite standard of the achievement duty origin of negative crime should be synthesized the form and the substantive standards. The forth part elaboration is the relation of the negative crime and the harm result. Through reviewing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
10、 theory regarding the negative crime,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negative and the harm result have a certain relation. But based on standard principle standpoint, only the volunteer whose negative action lead to harm results needs to be punished. Key word: negative crime cause and effect principle
11、 of crime criminal law the origin of duty of action 目 录引言4一 不作为犯罪概述5(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5(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9(三)不作为犯罪的演变12二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 14 (一)罪刑法定原则14(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16(三)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的解决途径18三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25(一)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构成中的地位25(二)形式的作为义务27(三)实质的作为义务36四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44(一)大陆法系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学说44(二)
12、我国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有关理论47(三)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51(四)本文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52结语56引 言法律世界中各种犯罪纷繁复杂,概括起来,犯罪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现代刑法学已经以作为犯罪为中心,构建了一个试图容纳一切可能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的庞大体系,但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它却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将不作为这种犯罪形态纳入到以作为犯罪为基础而构建的现代刑法学体系中,这是现代刑法学所面临的课题之一。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许多学者虽有重视,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及法制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不作为犯罪问题也正在由
13、纯理论问题向现实问题转变。基于理论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作为犯罪常感棘手,造成错误定性的案例时有发生。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既是理论上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一 不作为犯罪概述 研究不作为犯罪一般是从其概念开始,由概念总结出特征,根据特征划分总类,然后再大致回溯一下其发展过程,从而完整有序的把握不作为犯罪的轮廓。长期以来,中外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的研究材料可谓汗牛充栋,学说各异,每一篇关于不作为犯的论文都有作者对不作为犯所做的理解,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在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罪的概念通常是通过与作为犯罪的概念相互区别来界定的
14、。关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在国外刑法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通常有以下主张 【日】日高义博著,王树平译: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4-85页: 第一种是以犯罪时实际的实行形态来定义。即主体以作为形态实施的犯罪,是作为犯;以不作为形态所实施的犯罪,是不作为犯。这是从严格的形式逻辑来给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下的定义,也是德国的通说 熊选国著: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载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88页。这种定义方式在日本和台湾亦有支持者,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认为,以作为(方法)犯罪者是作为犯,以不作为(方法)犯罪者是不作为犯 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
15、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台湾学者高仰止认为:“本于意思而为身体积极之动作之犯罪,称为作为犯。本于意思而消极的不为身体积极的动作之犯罪,称为不作为犯。” 高仰止著: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81页。第二种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定义。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这种定义是日本的通说,认为“在刑法条文中,以所谓为这一作为形式明确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是作为犯;而在刑法条文中,以所谓不为这一不作为形式明确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是不作为犯。” 【日】日高义博著,王树平译:不作为犯的理论
1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科学。其优点是标准明确、清晰。有异议者认为,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本身是有争议的概念,因个人理解而不同,因此以这样有争议的概念来给另一概念下定义,是否能正确的揭示该被定义项的内容,实无定论。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以一定的作为义务为标准,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是客观明确的,正如A与非A之间的关系,二者非此即彼,不存在重合的可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以一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违反禁止规范的是作为,违反命令规范的是不作为。只要坚持这一评价标准,作为和不作为是相对确定的,而不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至于第二种定义,一般认为,这种定义方法只
17、适用于真正的不作为犯,而对于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却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为刑法并未明确真正不作为犯之外的犯罪的实施形式,并且这种定义认为在作为犯的刑法法规中只存在禁止规范而不存在命令规范,没有看到刑法规范的复合性,也是不妥当的。 德、日等国外学者给不作为犯罪下定义注重形式,我国的刑法学者则侧重于从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入手。但是对不作为犯罪概念的具体表述又有所不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观点:“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所谓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
18、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 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不作为,是指消极行为,即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 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消极的不履行的行为。” 杨春洗主编:刑法法学大词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违反命令规范,消极地不为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为。”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140页。“不作为犯是未履行法定义
19、务的犯罪。” 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我国学者对不作为犯所下的定义,表述不尽一致,但是都认为不作为犯罪是不履行一定义务的犯罪。笔者认同这种分类方式,并且认为实质的分类与形式的分类应当是统一的,即实质的分类从根本上揭示不作为犯罪的内涵,形式的分类则从外在表现上划分不作为犯罪的类型特征。通过对不作为犯罪概念的全面分析可以看出,“当为而不为”乃不作为犯罪的主要特征。具体表述如下: 第一,不作为犯罪危害社会,具有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不作为犯罪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各国刑法都把不作为形式的严重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不作为犯罪违反了
20、法律命令性规范,具有违法性。 第二,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首先,这里讲的法律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即应为的义务。其次,义务来源于法律上的义务。只有法律上的义务才具有国家强制性,违者才会引起法律后果,其他意义上的义务,比如契约上的义务等,不具有这个特征。再次,该义务是与刑事法律后果相联系的,违反该义务,达到一定程度,就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这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和其他义务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第三,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但是实际上并未履行,但一般认为在下列情形下为不能履行:(1)无作为能力。如被捆绑、
21、被麻醉或昏迷、抽搐等。(2)生理上存在缺陷。如病瘫、极度虚弱、残疾等;(3)空间上限制。如母亲与异地处在危险中的婴儿;消防队员因交通阻塞未能到达失火地点等;(4)能力、经验、工具等欠缺。如面对落水者却不会游泳;面对垂危病人却不会医术等。 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第2版,第305页。第四,不作为犯罪要求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虽然危害结果不是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但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不作为犯罪的表现特征。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第五,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2、有些不作为犯罪,只要行为人不依法履行其作为义务就已经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如行为犯),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没有必要查明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结果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中,查明作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却具有重要意义。(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不作为犯罪进行分类,在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从犯罪形态出发,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 高铭暄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 2.根据刑法的规定,将不作为犯罪分
23、为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同时包含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的犯罪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3页。3.从量刑的角度,将不作为犯罪分为积极的不作为犯罪与消极的不作为犯罪 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4.根据行为人不作为程度,将不作为分为完全的不作为犯罪与怠慢的不作为犯罪 李学同著:论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载于刑事法学1998年第8期,第20页。 第二种分类方法实质上是对危害行为的分类。第三种分类从量刑角度来划分,在客观上确实能揭示行为的危害轻重,对量刑情节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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