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浅析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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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摘要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的涵盖范围也越来越广,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不论是2013年备受关注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侵权案还是2014年备受争议的于正侵权案,都因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和规范的缺失而存在很多疑难杂点。中国自199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来,经2001年第一次修正、2010年第二次修正以及2012年3月、2012年7月和2014年6月三次就三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在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虽仍存在诸多漏洞,但也在逐渐走向趋于完善的道路。本文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研究对象,除前言与结论外,另分五个部分进行陈述。首先从
2、影视作品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其含义以及相关概念、意义等,然后通过我国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指出我国在影视作品立法、执法等方面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关键字: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侵权判定;侵权责任A RESEARCH ONTHECOPYRIGHTPROBLEMSOFFILMANDTELEVISIONWORKSABSTRACT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ique, the range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lso
3、 turns to be wilder, which cause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infringement disputesin judicatory practice.There are some questionable points bothin the most attractive infringement dispute of Lost In Thailand in 2013 and the most controversialinfringement case between Yu Zheng and Qiong Yao in 2014 becau
4、se of the ambiguous of Copyright Law.Since China first promulgated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90, after the first revision in 2001, the second correctionin 2010 and three timesconsultation for public opinion in March 2012, July 2012 and June 2012 respectively, the copyr
5、ight protection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is gradually perfected regardless of some legal loopholes.Besides preface and conclusion, the other parts of the paper, selecting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re divided into five different sections.The fi
6、rst section starts with the concept of the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introducing the meaning, the related concept, and the significance. The second section states the ownership of the film and television copyright in china. The third section illustrates how judicial offic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de
7、partment of copyright law protect the copyright of film works. The fourth and fifth sections come up with som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Key words: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infringement judgment;tort liability目录前言1一、影视作品概述1(一)影视作品概念构建1(二)影视作品相关概念辨析21.电影作品22.视听作品23.录像制品34.录
8、音制品3(三)影视作品保护意义3二、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3(一)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方面的不同主张31.共同作品说32.单一作品说43.双重版权说4(二)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现状4三、国内立法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5(一)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原则51.违法行为52.损害事实63.因果关系64.主观过错6(二)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71.民事责任72.刑事责任73.行政责任7(三)司法实践中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处理81.未经授权播放热播剧82.电影风声成网游83.康师傅广告歌曲涉嫌抄袭8四、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9(一)立法不够完善9(二)网络环境缺乏规范9(三)
9、行政保护力度有待加强10(四)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不高10五、对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10(一)完善我国影视作品法律保护体系10(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11(三)提高公民维权意识11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15附录16前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文化作品的创作模式种类多种多样,已不再是传统的纸笔模式,更衍生出MV、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多种形式,传播媒介类别也与日俱增,从单纯的书本、报纸衍生到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方式。而影视作品作为文化作品中的一员,逐渐在该产业中崭露头角,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与此同时,影视产业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对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国内相关法律的完善步伐却
10、跟不上日益增长需求。不管是对于“影视作品”以及相关概念的定义与解释,还是著作权归属原则,或是司法实践方面对影视作品侵权的判定与归责都有许多地方存在漏洞。因此,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研究也显得极为重要。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热烈讨论甚至激烈争论。而关于影视作品的相关方面也进行了较大改动,如将对“视听作品”的解释修改为“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并添加语句“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删除了录像制作者概念等。此外,我国法律对制片者的涵含义模糊,对于影视作品的作者身份的认定也不够准确;对于影视作品的管理与保
11、护,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也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就使得在有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案过程中,法官缺乏法律依据,自主性较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 影视作品概述(一) 影视作品概念构建影视作品,有的国家也称为视听作品。在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该概念做出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第四条第九款: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修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12、法(2001年修正)第三条第六款。该概念源于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of LiteraryandArtistic Works)为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并分别于1908年11月13日(柏林)、1928年6月2日(罗马)、1948年6月26日(布鲁塞尔)、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以及1971年7月24日(巴黎)进行修订。;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其概念作了进一步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第四条十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
13、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2012年七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该概念改为“视听作品”,并做出解释著作权法(2012年3月修改草案)第三条十二款: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2012年7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其解进行了修改著作权法(2012年7月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条十二款: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的作品。;而2014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又进一步对该解释进行了扩充,指出包括“电
14、影”、“电视剧”和“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种作品。著作权法(2014年6月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五条十二款: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我国著作权法影视作品相关概念的修改过程可以看出,在我国大陆地区,立法上并没有影视作品这一概念,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制意识的增强,国内对于影视作品的概念构建正在逐步完善,而对于其内涵的剖析也在逐步精准和全面,且正在逐渐与世界接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影视作品”可以等同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说“视听作品”,但因为“视听作品”从字面解释上来看更倾向于听
15、的方面,而“影视作品”则更倾向于视的方面,对于解释中“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的作品”,使用“视听作品”一词不太妥当,所以笔者认为,“影视作品”比“视听作品”更适合。(二) 影视作品相关概念辨析1. 电影作品美国版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同视听作品相似,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6.:由系列相联的图像组成的作品,这些图像与配音(如有声音)一起连续播放会生产一种动感。而在我国,电影作品这一概念较影视作品则更为具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界定的“电影作品”是指狭义上的电影作品,主要包括木偶片、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等电影作品,王冬梅.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研究D.北京
16、:中国政法大学,2010:2.而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包含一些不能用狭义的“电影作品”概念定义的作品,如MV、视频广告等。2. 视听作品1989年,视听作品国际注册条约视听国际登记条约:1989年4月18日于日内瓦通过。,曾试图统一对录像作品、电视作品、电影作品做出不同的规定,认为“视听作品意指由一系列相关的固定图像组成,带有或不带伴音,能够被看到的,并且带有伴音时,能够被听到的任何作品”。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8.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相关解释也极为相似。孟祥娟.论俄罗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3,11:102108.:视听作
17、品是由固定的一组相互联系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影像组成的、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可供视、听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以及用类似电影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切作品,如录像片、电视片和其他类似作品,而不论其原始的或后续的固定方式如何。3. 录像制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录像制品被视为视听作品的录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4. 录音制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录音制品是声音的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其与录像制品最大的不同是录像制品有对画面的录制,而录音制品只有对声音的录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8、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录音制品的解释则更为严谨,首先排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影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二条第二款:录音制品系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定义的范围更为全面。(三) 影视作品保护意义作为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影视作品被认为是艺术形式中最全面、最具体、最直观的表现方式,它是多种智力劳动成果的结合,且涉及多方创作主体,应用多种艺术表现形式,但也正因其复杂性、丰富性,使得其成为著作权法中较为疑难和复杂的问题。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影视作品的相关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也引起了热议。此外,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立法存在很大不足,个别问题甚至出现立法模糊、规范缺失等状况,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矛盾纠纷案件。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和梳理,不仅有利于弥补我国对影视作品相关规定的缺陷,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体系,也有利于帮助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矛盾纠纷案件。二、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一)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方面的不同主张1. 共同作品说“共同作品说”认为,影视作品应当被视为所有具有创作贡献的参与者的共同作品。此种立法主张以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例。此种立法模式下,影视
20、作品被定义为一种合作作品,所有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人都将被视为作者,影视作品版权由他们共同所有。“共同作品说是著作权体系国家的主要立法模式,它注重对作者独创性的保护,注重其精神权利和财产权,也体现了自然法的价值观”。李娴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2:17.此外,还存在一种介于“共同作品说”与“单一作品说”之间的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以日本和德国为例。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作者是该作品的创作者;而另一方面,制片人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作者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就作品的利用问题与制片者达成协议,通过约定可以约束制片者对于著作权的行使,或者是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李
21、娴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2:18.而依据德国现行著作权法:影视作品的作者归导演、编剧等作者所有,制片者是邻接权人。“从理论上来讲,德国承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与该影视作品创作的作者们,但是自始著作权交由制片者,由制片者来行使这些作者们的权利。”李雪.论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完善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2:34.此种模式下,立法者肯定了参与影视作品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承认其为作品的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视为共同作品;但另一方面,又将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将制片者视为邻接权人,保障了制片者的经济利益。2. 单一作品说该立法主张则认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
22、片人所有。原因是他们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有创作的行为能力,且使用“单一作品说”可以大大简化影视作品的权利义务问题。这一立法主张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把电影作品视为雇佣作品,我们通常所说的电影作品的制片人就是雇主,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电影制片人被视为作者,而雇员即是参与电影作品创作的导演、编辑、摄影师、演员等人”。王冬梅.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33.因此,在美国,影视作品被定义为雇佣作品,而制片者与导演、摄影师、演员、音乐创作者等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人直接被定义为雇佣关系,雇主是影视作品的制作者,用协议来解决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3. 双重版权说这一模式以俄罗斯为例,根据
23、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参加电影作品创作的编剧,作曲人、导演、总摄影师、艺术导演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其创作中可分的部分,分别享有版权。电影制片人则对整个电影作品享有版权。”周思未.信息时代下的电影作品版权保护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9.由以上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可以看出,俄罗斯承认影视作品存在两个著作权,即既承认制片者对整个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也承认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其他人为该作品作者,这些人对其创作部分享有著作权。(二)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现状在我国,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且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则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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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设计 论文 浅析 影视作品 中的 著作权 保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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