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議會網站評估架構之初探 以台北市議會和上海市人大為例370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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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議會網站評估架構之初探:以台北市議會和上海市人大為例左正東臺灣大學政治學系ctsontu.edu.tw摘要自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起,各國紛紛投入電子化政府的建設,將資訊科技運用於政府的日常運作,其最具象徵意義者,莫過於各國政府機關所建置的機關網站。儘管最初的努力集中於行政部門的網站建置,但很快的,各國國會也紛紛架構起專屬的機關網站。事實上,立法部門網站的重要性絕不亞於行政部門,對於民主政治來說,立法部門通過網站建置所達成的資訊公開可以強化民眾參與、提升參與品質、以及促進公民社會形成。因此,本文通過檢討資訊時代的代表理論,且參考國際組織和其他研究者的研究成果,提出立法機構網站的評估架構,再以台北市
2、議會和上海市人大作為研究個案,進行實驗性的評估,以了解評估指標的適用性,並探索影響議會資訊公開的關鍵因素。關鍵字:電子化政府、電子議會、資訊公開、台北市議會、上海市人大收稿2009/4/23; 接受刊登 2009/10/08* 本文曾接受台灣大學社科院中國大陸研究中心之97年和98年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並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的悉心指教,以及研究助理張文慧對於臺北上海市議會網站評估的協助。一、前言自其問世以來,資訊科技帶給人們無止境的驚奇和突破,而最受到社會科學家關注和期待的,乃是資訊科技對於人類政治生活所能發揮的改造功能。樂觀看待資訊科技的改造潛能者認為,網際網路可以持續人們的關係和社會連帶,強化
3、非虛擬社群的社會連結(Tasgrousianou, 1998),而且,創造虛擬空間之中可以深思熟慮的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進而發展成為支持多元而相互交錯的公共領域(Coelman, 1999)。最重要的是,資訊科技就其本質,一旦成為人民普遍的生活方式和政府服務的工具,就有促進政府資訊公開的傾向(Cairncross, 1997)。同時,因為網際網路的便利性和超越時空障礙,會鼓勵原本對於政治缺乏興趣者參與政治 (Grossman, 1995)。雖然,抱持悲觀態度的研究者,認為網際網路改造政治生活的許諾,多數只是流於不可靠和不負責任的參與型態,會導致極度的失序和加深社會的對立和分
4、歧(Wilhelm, 1999; Sunstein, 2001)。而網際網路所宣稱可以促進資訊公開和削弱國家控制的能力,也可能被用來保護國家的資訊機密 (Buchstein, 1997) 和強化中央的控制能力 (Beniger, 1986)。 此處關於樂觀派與悲觀派的描述,亦參考下列文獻: Norris (2000); Agre (2002); 左正東(2008) 不過,即使悲觀論者也不否認網際網路提供加速資訊流通和擴大參與互動的技術條件,其所以悲觀,乃在於對使用者是否從加速公開和擴大參與的角度,還是從保護機密和漠視參與的角度建置其資訊系統。從各國政府的發展來看,樂觀論的預期似乎是貼近真實的描
5、述。自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各國政府紛紛投入電子化政府的建設,將資訊科技運用與政府的日常運作。最能彰顯電子化政府對於政府運作所帶來的改變,莫過於各國政府機關所建置的機關網站,不但將各項機關資訊鉅細靡遺的公告週知,還提供各式不同的參與管道,讓民眾可以透過網路影響政府政策。根據聯合國電子化政府調查,到二OO八年共有一百八十九個國家建立政府官方網站。 UN, UN E-Government Survey 2008,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xiii 伴隨此一發展的是,過去十年之間,各國政府也紛紛通過資訊自由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通過單一立法強制要求行政機關向民眾公開其所持
6、有之政府資訊。換句話說,網際網路為代表的資訊時代,的確讓長久以來被認為與民眾保持距離的行政官署向民眾敞開大門,讓資訊透明和公民參與成為行政機關的重要規則。從表面來看,電子化政府所帶來的資訊公開浪潮也從行政部門吹向立法部門,繼各國政府之後,各國國會也建立其機關網頁。然而,無論就數量還是質量,國會網站都遠不及政府網站。 根據聯合國二OO八年電子化國會的調查報告,在寄發問卷的一百八十八個國家之中,僅有八十九個國家的國會回覆聯合國的調查。雖然不能排除未回覆問卷的國家,也已建立其國會網站。但是,相對於電子化政府的調查,各國國會的回覆顯著不足,實反映了國會網站的建置與政府網站之間的落差。 事實上,立法部門
7、的網站其重要性絕對不亞於行政部門的網站。一般認為,行政機關通過網站建置和訊息提供,可以重建民眾對於政府的信心。對於立法部門來說,民眾信心的流失遠超過行政部門,如何網站建置和資訊公開重拾民眾對於立法部門的期待和信任,乃是更為迫切的任務。而且,立法部門的網站建置和資訊公開,對於民主政治有特別的意義。具體來說,立法部門的網站建置和資訊公開對於民主的意義可以分為強化民眾參與、提升參與品質、以及促進公民社會形成三個方面。首先,通過各種法案訊息的提供,擴大民眾對於公共事務的認識,有助於提升民眾參與能力,進而擴大民眾對於立法過程的參與。其次,在訊息齊備之下,不同意見民眾在立法過程之中試圖說服對方,有助於最終
8、立法結果為不同意見民眾所接受。另外,當公共訊息取得的成本大幅降低,將有利於公民倡議團體監督立法程序,或適時進行政治動員,進而壯大公民社會。只是,網站建立的本身並不代表資訊公開的實現。要達到此一任務,仍有賴於立法部門的網站符合一定規範。因此,必須建立適當的評估架構,俾引導立法部門的網站建置,使其能發揮預期的功能。而且,唯有通過適當的評估指標,才能敦促立法部門採取必要的行動,將機關網站從簡單的資料堆棧轉變為提升民主和促進參與的平臺。 因此,本文的目的是通過對資訊時代代表理論的檢討,以及國際組織和其他研究者曾經提出的立法機構網站評估指標,建立初步的評估架構,同時以此架構評估進行個案評估,並以瞭解影響
9、議會資訊公開實施成效的關鍵因素。對於個案的選擇,本文係參考學者Pippa Norris於二OOO年的研究成果。當時,她檢視九十八個國家國會網站,發現網站提供的立法訊息和溝通工具,和國家的資訊科技與民主發展程度呈現正相關。(Norris, 2000: 139 - 144)。換句話說,資訊科技和民主制度是影響議會網站最重要的因素。然而,鑒於各國內部仍然存在相當程度的數位落差,以資訊科技發展相對領先的城市議會作為觀察對象,應可有效控制數位落差所造成的影響,從而觀察不同民主制度對於議會網站發展程度的影響。因此,本文以台北市議會和上海市人大作為觀察對象,之所以如此選擇,乃因為台北與上海各自為台灣和中國大
10、陸資訊科技發展極為成功的地區,以這兩個城市的地方議會為觀察對象,會比以台灣立法院和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觀察對象,更能控制資訊發展差異程度對於網站建構和使用的影響,從而突顯在不同民主制度之下,其相異之代表與人民關係如何影響議會網站發展。在下一節中,本文回顧關於代表角色的理論檢討以及立法機構網站的角色與功能,之後則以此為基礎,提出議會網站的評估架構,並進行台北上海兩市議會的網站評估。二、代表的意義與立法過程的資訊公開 誠如前述,議會資訊公開具有提升人民能力和促進立法過程中相互說服的功能,而人民能力提升和立法過程的相互說服,則意味著人民對於立法過程的積極介入,與傳統概念認為立法者完全代理人民進
11、行立法的看法有所不同。要理解立法過程的公開監督與人民參與,還是應該從傳統的代表理論出發,重新思考代表制度在當今民主政治中的定位,特別是資訊時代人民與立法者之間關係的變化,方能對於立法部門網站建置提供應然面的基礎。從英國議會政治演進的過程來看,代表的概念有可以考量特殊利益但未必促進特殊利益的實質代表說、應依其選民之利益與指令的代表人民說、反應全體人民之個人利益的反應社會說、以及執行國家立法任務之國家委託者說。(Birch、朱堅章、王浩博,1978: 45 - 60)這些不同的角色可以化約為訓令代表和委任代表兩種行為模式,前者係指代表應遵循被代表者的意志,忠實執行被代表者的決定和託付,後者則指代表
12、獲授權就被代表者之利益為獨立判斷。固然,這兩種代表各自隱含代表者與被代表者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也在西方議會政治發展過程展現為不同的立法實踐(張福建、劉義周,2002:126)。但是,兩者皆以被代表者不能或不願參與立法過程為前提。但是,這個前提卻未必永遠成立。 對於代表在獨立判斷和忠誠反應被代表者意志之間的兩難,學者Hanna Pitkin提供了最佳的詮釋。Pitkin認為,代表一詞可解釋為在某種意義上使某些事務再現,正反映了代表這個角色的兩難。一方面,代表必須獨立判斷,因為在正常情況下被代表者的確不在場。另一方面,被代表者不僅被動的被照顧,也是具有能動性的主體,有獨立的意志,也可以在某種意義上
13、再現。(Pitkin, 1967: 8 - 9;張福建、劉義周,2002:127)資訊時代之下,各種資訊的豐富提供更加深了立法代表原有的內在緊張。一方面,通過各種資訊流通管道,代表者和被代表者可以在選舉期間之外分享訊息相互溝通,這對於民主政治的健全有絕對正面的作用。另一方面,一旦人民得到足夠的資訊和表達意見的機會,他們將不再需要立法代表,除非代表們能夠讓自己具備更高的代表性和充分的課責性。同時,代表的價值也存在於資訊科技力所未及之處,因為,當全社會尚無法充分有效使用資訊科技,民主程序與網路或其他資訊科技的完全結合,就可能嚴重影響影響民主政治的正當性。此時,立法代表的繼續存在應有助於確保參與管道
14、的多元性。(Kingham, 2003: 26) 對於資訊時代的代表理論,學者Stephen Coleman提出了最深刻的反省。Coleman認為代表意味著意義和企圖的有效溝通,仰賴經驗、聲音、和行動的中介,而且存在被代表者所表達的明確意願和代表人對此意願之適切理解兩者之間隱含的緊張關係,也受到可用之溝通管道所限制。(Coleman, 2005: 179 - 180)當代對於代表與人民之間關係最重要的衝擊,分別是傳播媒介的改變和代表觀念的轉變。前者借助資訊科技,從類比式的單向廣播轉變為數位式的雙向溝通,後者從承諾和義務所構築的契約式代表(contract representation),轉變為
15、融合統治與競選的持續性關係(perpetual relationship)和常態式代表(permanent representation)。由於代表觀念的轉變,議員需要不斷預期和思索被代表者的意圖,主動連結被代表者,而選民則彷彿常設陪審團(standing jury),希望不斷檢視政府和立法者的表現是否令人滿意。而新興的數位式雙向溝通工具,恰恰好提供新代表理論所需要的相互溝通與教育(mutual communication and education)的傳播管道。(Coleman, 2005: 180 - 182) 要運用資訊科技建立新的代表關係,Coleman提出三種途徑。一是促進廣泛和互動
16、的課責性(accountability),此處強調的是立法代表個人的偏好和其所採取的行動應接受公眾的檢視,所有的觀點、政策、和行動都應提供相當的解釋,並使之對應於特定的情境和社會經驗。而且,此一檢視應排除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置於常態的開放性溝通環境之下(permanent relationship of open communication)。二是保持多元性(plurality),主張數位化的溝通方式應該用於呈現被代表者多元和流動的認同,因此,代表的中介過程應該容納多元的訊息來源和更廣泛的社會網絡。三是確保真實性(reality),也就是數位式的溝通方式應能夠呈現代表過程的真實面貌,此處所談的真
17、實性也可稱之為確證性(authentication),強調代表和被代表者的相似性以及前者對於後者的可被信賴性,而唯有持續的測試和判斷才能確保代表之相似性和可被信賴性。因此,數位傳播應可貢獻提供公眾測試和判斷的技術條件,以確保代表之真實性。(Coleman, 2005: 190 - 195) 依循上述的理解,立法部門的網站建置應當具備三項功能。第一是提供訊息。立法部門網站的必要性,是建立在其所提供的訊息為其他訊息來源所極少提供的政治訊息。(Coleman, Taylor, and Van de Donk, 1999: 366) 當然,不可否認的,這些政治訊息的使用者並非一般社會大眾,而是數量上極
18、為有限,在政治上極為積極且處於優勢地位的一群人。(Lusoli, Ward, and Gibson, 2006)但是,這些政治訊息的重要性並不會因此降低,相反的,衡諸立法部門網站所欲達成的其它目標,這些非一般大眾使用的資訊更能突顯其對於民主政治的重要性。立法部門網站的第二個功能是提供接近和參與立法過程的管道,並促進社會對於重大政策的公共辯論。由於網站提供的豐富資訊,讓利益團體和新聞工作者更容易取得和解讀龐雜的政府資訊,也讓一般民眾更了解立法部門運作和行動,從而促進公眾立法過程的參與和對於重大政策的廣泛辯論。因此,立法部門的網站是否成功端視其能否促進政治參與或其他形式公共參與。(Lofgren,
19、 Anderson, and Sorensen, 1999: 494 - 495)只不過,當其他形式的公共參與是仰賴資訊科技的電子郵件和網站工具的意見表達,其所需要的條件就絕非僅止於網站架設。根據研究者的觀察,由於對於網路的了解不夠,國會議員使用網路的情況非常有限,而且,做為一種政治參與形式的常態性立法者和選民之間聯繫,並未伴隨著網路使用增加而提升,而是受到立法者所屬政黨的網路策略,若政黨採取草根的、由下而上的網路策略,則立法者的網路使用也能朝此方向,從而有助於促進立法者和選民之間的訊息交流。(Filzmaiera, Stainer-Hammerleb, Snellenc, 2004) 立法部
20、門網站的第三個功能是強化民主認同(democratic identity),這點可以從立法者和選民兩方面來理解。從立法者的角度來看,儘管在資訊科技引介之初,立法者容易將網站使用限定於補充性的、滿足行政需要的目的,充其量是將國會議員工作轉換為數位科技操作的現代化策略(modernizing strategy),而非擴大人民參與的民主化策略(democratizing strategy)。(Ward and Lusoli, 2005; Ward, Lusoli, and Gibson, 2007)但是,當公眾的政治能力和政治期待隨著網路使用而增加,當公眾對於立法過程的介入隨著能力和期待增加而逐漸擴
21、大,立法者也終將改變其對待政治資訊的態度,以更能促進人民參與的策略來回應網路時代的需要,從而強化立法者本身的民主認同。從選民的角度來看,當網站忠實呈現立法部門運作的真實面貌,讓選民見證立法機構實踐其民主承諾,自然會增加對於立法部門和民主程序的信心,從而鞏固選民的民主認同。(Lofgren, Anderson, and Sorensen, 1999: 497) 從上述的討論之中,可以看出立法部門網站有兩種發展的可能性,一是朝向透明公開資訊流通,另一則是朝向民主參與公共辯論。這兩種可能性皆有助於民主認同的強化,亦皆仰賴一定技術條件為其基礎。一般而言,研究者易於用階段論的觀點,來看待資訊科技進入立法
22、部門的發展軌跡。(Bellamy & Rabb, 1999: 520 522;Kingham, 2003: 16 - 17)在第一階段,資訊科技運用於議會的內部工作,以此提升議會本身的效率、效能、影響力、和威望,因為資訊化帶來先進的圖書資料和研究服務,提升原本議員個人所擁有的低品質資訊,從而克服長久以來被認為議會監督政府的重要障礙。在第二階段,資訊科技被用來改善政府與公民的介面,新興科技如網際網路和有線電視將所有的法案、辯論、公報、和議員個人的立場等重要訊息傳播給民眾。在第三階段,資訊科技的使用將公民納入,運用資訊科技讓公民和代表互動表達個人的關切,並提供民眾更直接參與的管道,讓民眾能以集體的
23、方式介入政策的輸入面,強化民眾對於立法部門的問責。 Belleny和Rabb將資訊科技引入議會政治分為四個階段,在第三階段強調公民與代表的互動, 第四階段則強調以集體方式參與政策輸入。Tess Kingham則分為三階段,並分別稱之為電子議會(E-Parliament)電子政府、(E-Government)、和電子民主(E-Democracy) 。 然而,除了認識各階段的內涵外,更重要的是瞭解從低階向高階跳躍的動力,以理解特定個案在某一階段停滯或是非依循階段論發展的原因。對此,部分學者Karl LFgren、Kim V. Andersen、和Mette Frithiof Srensen認為主導
24、者的思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思維的改變是緩慢的,因此,資訊科技在議會政治的運用,還是有賴於新的主導力量的出現。因為議會管理者注重基礎設施完備,所以在資訊科技引入立法部門的初期,可以用來提升議會本身的效率和效能。隨後,議會網站資訊的高度使用者,其對於程序便利和規則執行的重視,或許可能成為推動議會網站向下一個階段邁進的動力。至於議會網站能否邁向促進參與的階段,只能通過公民的覺醒和其政治力量的提升。(Lofgren, Anderson, and Sorensen, 1999: 499 - 500)不過,其他的學者未必如此悲觀,如Tess Kingham就強調,階段論應該是一種行動方案,只要根據階段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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