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成禄案”考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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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禄案”考证(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摘要: 清末同治西北回民事件时期,乌鲁木齐提督成禄因在肃州高台县摊派捐输而酿生了权家囤庄事件。事发后成禄为左宗棠严劾,并被押解至京。刑部比例拟斩立决,并上报钦定。同治帝依例谕令御前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再行核议定拟,著改为斩监候。但这并不是“成禄案”完整始末,改为“斩监候”之后的事情更需要厘清,以考证出定罪后的诸多变化。而这些变化的结果,是成禄被豁免,“成禄案”始末得以完整呈现。 关键词: 成禄;左宗棠 ;斩监候 ;在西北回民起事中,“成禄案”虽是一刑事案件,但却是清末皇权和律例制度相互关联的一历史问题。清史稿、左宗棠全集、钦定平定陕甘新疆
2、回匪方略、清实录和高台县志,皆对此案件有所涉及,反映了此案件的大略始末和清廷的部分处理态度,但也不乏资料的汇叠之处。涉及此事件的研究有:段国正“成禄案”中的左宗棠探究,对“成禄案”有较详实的陈述,并以此事件作为解析左宗棠严劾成禄中的满汉文化分歧和西北“思归百年之安”的治本思想的切入点,但对“成禄案”只是止于“仍照原拟斩监候”,成禄最终如何并未涉及,且没有依照律例审视清廷对成禄的处理;谈卫军的1864年到1875年清政府收复新疆的态度探微,作为研究清廷收复新疆态度的视角,亦没有单独、深入研究清廷审理本身;方步和主编的张掖史略,以“成禄案”作为评价吴可读的参照之一,并提出了“成禄难诛”的判定;陈明
3、福晚清名将左宗棠全传,“严劾成禄”一章中,提到了“清廷公然袒护作恶多端的成禄”、“成禄案的真相与清廷的处理”和“左宗棠严劾成禄思归百年之安”相关纲目,大多借用前人的研究、资料进行梳理汇编,而关于清廷的处理则论述较为简单,并未能从律例和法理上进行有效的分析考察。在这些相关专著、文章中,大多以成禄案件作为辅助内容,尚没有以文章就成禄定案本身进行专项考察研究。针对此些不足,笔者试对“成禄案”的确立、清廷的处理进行较为深入地考证、分析,以弥补不足。一、成禄事发 对于“成禄案”,段国正和谈卫军在其文章中皆对成禄犯事的缘由有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为全面把握、认识“成禄案”的始末,兹对成禄事发之事略作论述,以为
4、下文对清廷处理的分析略作前铺。根据以往相关研究,“成禄案”缘于与成禄密切相关的权家囤庄事件。其概念界定范围为从权家囤庄事件到成禄被定刑为“斩监候”及同治十三年九月成禄所上的“覆讯一折”。本文的概念外延扩至光绪二年成禄被豁免,以从较为完整的角度考证、研究“成禄案”。言归此事件,其情况首次呈现在官方记载中是在同治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成禄所奉上的奏折: 高台县属西乡瓦坝有贡生马吉贞、生员李载宽、赵席珍、民人傅永开、胡正邦等,于五月间商同倡谋,借抗粮为名煽惑乡愚敛财聚众,当委窦型会同秦德钧、管笙前往捕拏,将逆犯李载宽、胡正邦、傅永开、赵席珍生擒,马吉贞率党二百余人悉破,格杀。其余数百纷纷逃逸。 左宗棠全集
5、奏稿卷四十二 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查办折 长沙:岳麓书社1991 , 第6951-6592页。此奏折虽为成禄一方之言,实际代表了成禄对此事件的态度,先不考虑其态度是出于真实还是晦饰,一旦其冠此事件为“谋”、“逆犯”、“党”等名目,实际上就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变为了朝廷的态度和立场,使得成禄对此事件的处理在无形中冠以朝廷的名义。而一旦情实不符,责任就在皇权法理的作用下落为成禄的失职和责任,而对其责任的考量,无外乎故意为之和误听人言(如此就部分地推卸了责任),并据其中之一作为定罪参照。因此一原因,此奏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清廷后期处理起了一定的预设作用,此见于下文对清廷处理的分析之中。言归
6、此事件,还需了解成禄当时的情况。成禄,字子英,满洲镶蓝旗人。 高台县志 甘肃省图书馆 ,西北文献室同治四年乙丑,春正月甲辰,以陕西陕安镇总兵成禄为乌鲁木齐提督。 清穆宗实录卷之一百二十六 同治四年乙丑春正月甲辰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6。其任乌鲁木齐提督情况,据清代职官年表之提督载:乌鲁木齐提督成禄陕安镇迁;丙寅;丁卯;戊辰;乙巳;庚午;辛未;壬申;同治十二年癸酉,五、辛丑、甘四,革逮。 钱实甫编 清代职官年表第三册 北京:中华书局1980, 第2570页。由此可知,成禄历任乌鲁木齐提督八余年。至于乌鲁木齐提督与西北大员的关系,左宗棠在其奏折中有所涉及,此较合乎当时实际情况,奏折曰:向例,乌鲁
7、木齐提督虽归总督(笔者按:陕甘总督)节制,而成禄署衔饮差总统西路军务,事无巨细均由其陈奏请旨。 左宗棠全集奏稿卷三十一成禄办理西路军务情形片 长沙:岳麓书社1991 第5729页。此处有疑问。据清代国家机关考略(第241页、第208页)载:“提督为武职从一品,与加尚书衔的同级,为各省绿营的最高长官管理一省军政。总督为正二品官,统辖一部分地区文武、军民。”外加回民起义未平、阿古柏占据南疆、沙俄在西北的军事行动等军务重事,使成禄所造权家囤庄事件难以上达,真相自难以达于清廷。关于成禄上此奏折,左宗棠的奏稿有所涉及:圣鉴事,窃同治九年闰十月,臣于平凉营次准乌鲁木齐提督成禄咨送会奏聚众抗粮,派兵剿捕折稿
8、,臣以未据地方禀报,不敢附和,仍将原稿移还。维时西路梗阻,声息不通,无从访察。 左宗棠全集奏稿卷四十二 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查办折 第6591页 。 因成禄所奏之事涉及陕甘总督辖区内政务,需待地方官员核实并报,左宗棠在没有获得地方禀报的情况下,没有附和成禄,而将奏折退还。成禄在没有左宗棠署名的情况下,将涉及地方事务的奏折上报清廷。清廷将此奏折由内阁抄出,下传给左宗棠。即:十年正月,准吏部咨内阁抄出乌鲁木齐提督成禄奏称:“高台县属西乡瓦坝,有贡生马吉贞,生员李载宽、赵席珍,民人傅泳开、胡正邦等,于五月间,商同倡谋,借抗粮为名,煸惑乡愚,敛钱聚众。当委窦型会同秦德钧、管笙前往捕拏,
9、将逆犯李载宽、胡正邦、傅泳开、赵席珍生擒,马吉贞率党二百余人悉被格杀,其余数百纷纷逃逸,将李载宽等四名讯明后,即行正法,地方一律肃清。于同治九年二十三日奉” 同上在此种情况下,左宗棠则对此事件的态度由对成禄的“不附和”转向“当行饬司查明详办”。与此同时, 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辛巳,成禄奏言接奉:“臣当即行文甘凉道府迅拨车马,择于四月间亲统全队前赴金塔,分起西行。” 钦定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卷二百六十三 同治十一年四月条壬申九月乙酉,又谕成禄奏统带前队出关一折,成禄现拔队行抵金塔。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四十一 同治十一年壬申秋九月乙酉条 壬申十二月戊寅,成禄奏:驰抵安敦。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四十
10、七 同治十一年壬申十二月戊寅条 成禄离开肃州高台则为高台官员上报实情、左宗棠详查创造了一定的信息通达条件。到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厘清权家囤庄事件的真相,则是在成禄出关离开高台之后。此事件的另面情况在左宗棠于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察办折特别提及:十一月六日,据署高台县知县徐应魁详复:查取失察生员谋逆之教官职名一案,准县教谕雷启甲禀称:成提督自同治四年驻扎高台,岁按额征摊捐。署高台县事、灵台县知县管笙于按亩摊捐外,加派富户捐输,分上、中、下三等捐缴,各乡士民赴城具诉求免,守城兵役不放入城。各乡士民寄寓近城十余里权家囤庄,守候批示;仍遣数人入城呈诉。成提督饬护安
11、肃道窦型改委秦德钧署县印,追比益急,该士民仍无绢可缴。成提督突发兵围捕,七月二十四日,攻破权家囤庄,将该主客士民及老幼妇女概行屠戮,并擒生员李载宽、赵席珍等正法。时肃州有秀才在权家囤庄教馆,熟中学童十余人,亦均被杀。旋据萧禀复,委员府经历刘怀殷查取民人胡生春等供结,与该教谕雷启甲所称大致相同。本年十二月间,管笙到省投案,发交臬司讯问,据供:“奉成提督札委借捐,仍按额粮摊派。适秋禾被冻,各乡士民来城申诉,曾据情禀知,转触成提督之怒(笔者按:出关之事。此在钦定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中涉及),改委秦德钧接署县印。该士民佥称俟成禄出关时,再捐裹带。成提督忽发兵攻破其庄,悉数杀害。实未闻该士民有谋叛情事。
12、又据前代理抚彝通判王佳植禀,亦称高台户民聚众,系为求减捐输起见,与抚彝不相干涉,不敢附和妄禀。” 左宗棠全集卷四十二奏稿 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查办折 第6953页。在此奏折中,反映了三个问题。其一,管笙、秦德钧和窦型在此事件中的作用以及是否与发兵存在关系,此直接与成禄是否误听人言、误定为“倡谋”、“逆犯”相关,而此尚未证实。其二,“突发兵围捕”是否仅与“无绢可缴”和“转触成提督之怒”有关,而从清廷反复谕令其出关可能不无关系。其三,从“攻破权家囤庄”可看出权家囤庄拥有自卫防卫功能,甚至可能存在地方武装。也就有应和“逆犯”的可能,而“抗粮”就可能只是成禄铲除权家囤庄武装的借口。如此
13、就涉及权家囤庄的实际情况和成员。而此有待考证。此外,从此奏折中可看出,几乎所有的视角都集中在了非权家囤庄的“各乡士民”身上,而忽视了本土权家囤庄人。此选择性甚是值得考究。故而左宗棠的奏折亦存在疑点。左宗棠上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察办折之后,又于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请特简贤能接任陕甘总督并钦差大臣折期以达到严劾成禄所犯之罪的效果。清廷在同治十二年癸酉春正月收到左宗棠的奏折后,于辛丑日谕军机大臣等:前据左宗棠奏成禄糜饷迁延举动乖张。当经谕令穆图善密查具奏,旋据穆图善覆称成禄不知检束,参款俱属有因。本应治以应得之罪,因念成禄业经出关,所部乏人接统是以未经降旨。本日复据左宗棠奏。成
14、禄前在高台苛派捐输,迨士民赴营申诉,复指为聚众抗粮诬为叛逆,并将寄寓之权家囤庄围定掩捕杀毙二百余人,犹且虚报胜仗,吁请奖叙等语。是该提督丧心昧良,情罪重大,实难一日姑容。金顺前奏行抵凉州,即日督饬后队赴肃,此时计已驰抵肃州。著即酌带所部兼程出关,接统成禄各队,一面传旨将成禄革职拏问。即日遴派员弁押解来京,听候治罪,毋得稍涉迟延。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四十八 同治十二年癸酉春正月辛丑条 此条反映了两件不同的事情,导致的不同的清廷处理态度。“糜饷迁延举动乖张”因西北军事考量的需要尚可“未经降旨”暂时不予治罪。但因其“将寄寓之权家囤庄围定掩捕杀毙二百余人,犹且虚报胜仗,吁请奖叙”,清廷则从道德伦理和其
15、在西北地区的统治合法性视角,判定“该提督丧心昧良,情罪重大,实难一日姑容”。一改因军事而作出的考量,下旨将成禄“革职拏问”。同日又谕:本日据左宗棠奏。成禄在高台时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冤毙多命,所犯情节重大,断难一日姑容。已密谕金顺传旨将成禄革职拏问,解京治罪矣。关外距京窎远,解送务须严密,除由金顺派员押解外著左宗棠多派得力员弁,沿途护解并饬经过地方官接续递解前进。不得稍涉疏虞。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四十八 同治十二年癸酉春正月辛丑条 此条道出清廷的两方面考虑。其一,成禄此时领衔西北军务钦差大臣,麾下辖有绿旗军,为防其变,只得“密谕金顺传旨将成禄革职拏问”。其二,“关外距京窎远”则必须严密押解,
16、此也道出了成禄押解至京的时间不会短。因而,有鉴于成禄地位之重和满族镶蓝旗的特殊身份,清廷对此事件三令五申,以期本权力运作系统对此予以重视和有效操作。因而同治十二年癸酉二月辛酉,谕军机大臣等:惟前因成禄情罪重大传旨将该提督革职拏问解京。戊寅,谕军机大臣等:前已密谕金顺驰赴关外,接统成禄所部,传旨将该提督革职拏问。 清穆宗实录卷三之百四十九 同治十二年癸酉冬二月辛酉条 至十二年癸酉五月辛丑,又对成禄之事进行重申,并作出合乎法理上的安排。谕内阁:前据左宗棠奏“乌鲁木齐提督成禄前在高台苛派捐输,诬良为叛。枉杀二百余人,并虚报胜仗,吁请奖叙。请饬廷臣议罪”等语。当经寄谕金顺,令其兼程出关,接统成禄所部,
17、一面传旨将成禄革职拏问。遴派员弁,押解来京。嗣后据御史吴可读奏“成禄所犯情罪重大,请即从重惩办”。本日据金顺奏:“已将成禄传旨革职拏问,派员押解赴京”等语。已革提督成禄,苛派滥杀,情节极重。著即解交刑部听候治罪。谕军机大臣等:金顺奏拏问成禄押解起程派员先往接办该军事务一折,金顺于四月二十三日派员将成禄催赴肃州传旨拏问押解起程。已明降谕旨将该提督革解,交刑部治罪矣。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五十二 同治十二年癸酉春五月辛丑条 从此条中,可看出此事可涉及内阁、刑部、军机处、朝官(御史),而此四者皆是皇权运作的有效参与者。故而成禄一事必然涉及皇权问题和皇权与法的关系问题。如此,从左宗棠饬令详查到澄清成禄案
18、件而上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察办折严劾成禄,持续一年时间。而从左宗棠上武职大员苛敛捐输诬民为逆纵兵攻堡请旨察办折到同治十二年春正月辛丑“传旨将成禄革职拏问”则一月左右。比较清代职官年表提督载提督成禄“五、辛丑、甘四,革逮”和清实录穆宗实录“十二年癸酉五月辛丑,金顺奏拏问成禄,押解起程派员先往接办该军事务一折”则成禄在十二年癸酉五月辛丑真正革职治罪当为无误。那么清廷真正清楚成禄所犯实情到下旨治罪的时间极为短暂,并未有拖沓现象,且在下旨治罪过程中,于正月、二月、三月、夏四月、五月反复下旨“革职拏问”、“慎密办理”。由此亦可洞见清末的皇权运作系统的式微。而在此式微中,成禄案件的有效性和
19、可信性审定就存在可商榷的余地。以上为革逮到押解至刑部定罪的过程,而此过程则证明清廷(至少是紫禁城)无意拖延革逮成禄,然限于澄清案件、押解至京所耗时日较长,而在时间上给人以“难诛”的错觉。同治十二年九月,成禄革逮进京后,清廷便着手进行了审讯。二、 定名“斩监候”原委关于如何进行对成禄的审讯,清廷有其合乎常规的法式,重大案件,需对皇帝负责。此可见于刑部和同治帝的联通之中。同治十二年癸酉九月丙寅,谕内阁,刑部奏:“已革乌鲁木齐提督成禄押解到部,请旨办理一折。著派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审讯、按律定拟具奏。” 清穆宗实录卷之三百五十七 同治十二年癸酉秋九月丙寅条 同治帝谕令会同审讯,即会审。会审在清代律令中是
20、死罪定刑的重要环节,尤其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以会审“期以肃官常而慎刑宪”。况成禄作为提督为武官从一品,依名例律: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从议。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大清律例卷四名律例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 ,第5页依律例,对成禄的审讯当“从议”,即报请皇帝是否议定。可见在对成禄审判、定罪之初,清廷就在例行按清律例执行的常规程式。会审的结果是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壬申,谕内阁:前据军机大臣会同刑部
21、审明已革乌鲁木齐提督成禄罪名,比例拟以斩立决,声名应否改为斩监候。恭候钦定。 清穆宗实录卷三百五十九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壬申条 从此条可见,会审“比例拟以斩立决”。即依照以往的相似案件进行定罪参考。这也是清代进行司法审理的一般模式,即在于律例与具体案件情实相结合,并借鉴类似案件进行定罪。而如此在律例法理上也承认了司法审理的一定灵活性空间。此“比例”也为成禄定为“斩监候”埋下了一定伏笔。再审察此条,又可见两处问题。其一,因定罪于十一月壬申,而有“声名应否改为斩监候”一语。其二,即为“恭候钦定”。此两问题皆见于下文论述。既然成禄实罪已由前左宗棠严劾、金顺查核而基本确定。则依名例律五刑律:死刑二,
22、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应即执行)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奏请定夺。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大清律例卷四名律例 第3页而成禄为省外重犯,须待秋审。而从九月丙寅成禄被押解至京到十一月壬申审明罪名,存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差,其缘由在于刑部现审案件应会三司者。仍照定例,限一个月完结。 同上 第984页即会审时,刑部须会同军机大臣、六部九卿(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司御史、大理寺卿)协调准备,按律执行。而后有一个月的审明时间。至于“声明是否改为斩监候,恭候钦定”则基本依据清律例而行。名例律职官有犯律曰: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指所犯事重者言)所司
23、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准许推问,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 同上 第6页并分别情实、缓决奏请定夺。这则从法理上规定了对于重犯罪名须上奏皇帝而不得擅自勾问定罪。此即为律例所规定,则不得视为同治帝(或慈禧)对成禄犯事定罪的特别干预和有意偏袒。待到“奏闻区处”之后,方允许判决。此外,依成禄所造的权家囤庄惨案,诬告叛逆,被诬之人已决者,诬告之人拟斩立决。被诬之人未决者,拟斩监候。 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 大清律例卷四名律例 第984页“斩监候”,斩刑,暂时监固,待秋审或朝审时再作处理。依律例,成禄本该斩立决。而未得斩立决,其中有两原因。其一,如事后同治帝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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